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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禁毒法律政策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综述

2014-02-04许细燕祝卫莉

政法学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毒品证据犯罪

许细燕,祝卫莉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0)

2014年1月7日,由广东省法学会禁毒法律政策研究会主办、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承办、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协办的广东省法学会禁毒法律政策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在广州市广安大厦举行,会议主题是“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禁毒执法、司法热点问题研究”。会议代表以广东省禁毒实务部门和广东警官学院的专家学者为主,同时还特别邀请了中国刑警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10所公安院校中从事禁毒教学与研究的专业教师与会,计70多人。这是本研究会首次邀请省外公安高校的学者参加会议,并采取专家论坛与专题论坛相结合的形式,从而为理论界与实务界两者的契合提供了平台,也为广东禁毒研究走出本省开启了一扇窗户,实属难能可贵,创新了年会模式。

本会议经过半年多筹备,共收到101篇论文,修改整理之后分为禁毒法律适用与立法研究、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毒品预防与戒毒工作及其他问题研究四个部分编印成册,同时评选出优秀论文30篇分为一等奖、二等奖等四个级次予以颁奖。会议就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缉毒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广东毒品犯罪中网络、物流和快递、外国人贩毒等近年凸显的犯罪形式、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如何形成证据链条等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主题集中,讨论热烈,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毒品犯罪侦查工作既是挑战也是发展机遇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其修改内容很大部分涉及侦查程序,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对侦查机关的影响面广线长。实施一年来,侦查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基层侦查部门,表现出较大不适应性,破案率直线下降,侦查人员办案极为谨慎,不敢不愿躲避办案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级公安侦查部门,这已经引起公安机关领导的普遍关注。广东省政府参事、广东省法学会禁毒法律政策研究会会长曾添贵同志在大会的开幕词中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了,但公安机关与公安院校对于侦查程序的重大改革依然重视不够,了解有限,导致在执法和司法上困难重重;再加上长期以来禁毒工作积累的问题及广东极为活跃的经济活动与社会管理相对落后的矛盾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广阔犯罪空间,广东毒品犯罪愈发严重。接着,他期望与会者加强研究和实践,积极推动打击毒品犯罪事业向前发展。

中国刑警学院禁毒系主任肇恒伟教授在特邀专家论坛上围绕“新刑诉法下缉毒侦查工作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作了精彩专题报告。他指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可是,我们关注重点更多的是停留在对国家公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保障人权法律条文的修改补充方面,即加强辩护权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至证据制度的完善、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讯问制度变革等,这些使我们普遍感觉到侦查程序更为严格,侦查对抗力量 (律师)进一步壮大,侦查难度成倍增长,侦查面临的职务风险加大,产生了畏难情绪。但我们忽视了,法律的修改并没有弱化惩罚犯罪的力度,而是秉承平和的理念,坚持利益平衡的思想,一方面通过规制和完善侦查措施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以适应社会科技化、信息化和犯罪隐蔽性、组织性、智能性增强对侦查活动现代化的迫切需求,主要体现在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和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等内容入法,还有规定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为法定证据类型等。

在交流互动阶段,与会代表通过辩论达成以下共识:提高人权保障程度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趋势,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当然,保障人权是多方面的,民警的职务安全也是人权保护的范畴,切实规范侦查执法行为,促进科学、依法打击犯罪,加强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既有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也有利于保护民警,树立更为权威的公安机关形象。我们公安侦查机关有必要借助诉讼法修改提高公安民警的知识修养和办案水平,重塑警察权威;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与没收财产是毒品案件侦查的常用措施,此次法律修改将其入法了并规定其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涉密材料规定了保护措施,这十分有利于毒品案件侦查证据链条的构建,体现了国家对于毒品犯罪严重性现实的重视与对扭转局势的期待,但规定很原则性,操作性差,如何科学、规范、有效地运用好这些侦查措施,为侦查破案和办案服务应当是我们禁毒侦查部门当务之急,要敢于实践和善于总结。俗话说,挑战与机遇并存,目前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正处于这样的特殊时期。

二、在广东“雷霆扫毒”战果基础上,乘势梳理毒情,找准禁毒薄弱环节,攻坚克难

去年以来,新闻媒体不断披露广东严峻的毒情事实,情势极为令人震撼与担忧。正如专家论坛上的讲述,广东毒情严重性已超越云南,成为全国毒情最为严重、最为复杂的地区,总体上呈现“消费、制造、集散、过境”的“四位一体”格局,表现为“三个第一”和“两个突出”。即:吸毒人员全国第一,制造毒品犯罪,主要是冰毒、K粉全国第一,毒品的集散全国第一;境内外毒贩聚集在广东的情况突出与娱乐场所涉毒问题突出。为此,去年7月,广东启动了“雷霆扫毒”行动,重点整治惠东、陆丰和汕尾地区,10月9日打响了“雷霆扫毒”行动六大系列战役的第一枪,并持续向纵深推进,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坚定地向广东省委“一年严打攻坚、三年彻底整治”的总体目标迈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广东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未放松过打击毒品犯罪和禁毒工作,问题是:为何毒情愈发严峻?陆丰、汕尾和惠东地区制毒问题多次被挂牌整治,为何更为严重?与会代表认为,这当中必有没有廓清的缘由,没有到位的措施与资源投入等问题存在;这次“雷霆扫毒”开局良好,政府决心大,应当在此战果基础上,抓住机遇,认真梳理毒情,找准禁毒薄弱环节予以有效整治,避免重点整治的再次流产。

贩毒活动属于黑色经济活动,它一直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新的形式,就如同苍穹上深邃莫测的经济黑洞,与现代文明如影随形。近年来,网络贩毒、利用物流与快递贩毒发展迅猛,已成为贩毒重要形式和通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松在其《网络贩卖毒品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网络虚拟空间无疑成为犯罪分子贩卖毒品的理想场所,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有着数量庞大的潜在吸毒人群,吸引着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贩卖毒品。与传统贩毒形式比较,网络贩毒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网络贩毒涉案范围广泛。互联网的开放性及较强覆盖性特点让网络贩毒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网络贩毒的潜在对象可以是互联网上的每一个网络终端的使用者,包括互联网上的每一个人,其销售范围远非传统的贩毒形式所能及。2011年公安部统一部署侦破的“9.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件”就涉及31个省份,查处涉毒违法犯罪人员12125人。第二,网络交易更为隐蔽快捷。网络贩毒以“开设虚拟网店-支付宝支付-物流公司运送”为基本模式,整个过程极为隐蔽快捷,当毒品进入流通时,贩毒者已经撤离网络。第三,网络贩毒的涉案人员高端化。从破获案件情况看,无论是贩毒人员还是吸毒人员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甚至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及较好经济能力。目前,在打击网络贩毒问题上已经形成以下困境:第一,由于线索不易获得和难以现场抓获造成了案件侦查困难。第二,网络贩毒的主要证据是电子证据,收集方法较为特殊,更具专业性,普通侦查人员不具备这种能力,造成获取证据难。第三,由于毒贩深谙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熟练掌握互联网操作技术,或通过篡改IP地址,或盗用他人聊天软件及使用虚假身份开设账号收取赌资等手段犯罪,致使难以确定犯罪分子身份予以定罪。

我国已出现六家日处理量超过百万件的大型品牌快递企业,以及一大批从事区域、省内以及同城的中小型快递企业,形成了一个年营业额超过700亿、从业人员超过70万的具有相当经济规模和社会影响的产业。可见,物流与快递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重要方式,贩毒活动混迹其中,如鱼得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黄英同志在其《预防和打击快递贩毒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指出:2012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存在许多有待完善方面:第一,对快递实名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无论是投寄人还是收件人,只需要联系方式真实可用即可完成交易,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不重要,他们可以作为隐身人,所以,查获毒品后要追查贩毒人员困难重重。第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开箱检视制度,但对检视的具体含义、标准、质量、监督、违规查处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检视制度形同虚设。第三,有关法律规定侧重于对快递企业的约束和监管,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规制却几乎空白,只能依靠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予以约束,力度薄弱,快递人员作为企业具体业务活动的代表,处于执法基础性环节,在业务处理上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但快递员职业素质要求不高,从业人员待遇和文化素质较低,流动性大,必然造成检视制度进一步虚化。第四,从配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个人信息有关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使用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第五,快递业务涉及公路、铁路、民航、海关、邮政、工商等多个主管部门,每个部门都负有管理职责,但是,往往都认为打击贩毒犯罪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缺乏协助支持,缺乏规范构建协调联动打击机制。这些都给贩毒活动提供滋生的土壤。

广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调研员蔡玉芬在专题论坛的发言中强调,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毒品犯罪办理中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特点更为突出;对涉毒特殊群体执法难度增加,导致有所失控,特殊人员甚至公然在公共场所吸贩毒、勒索盗窃等。究其原因,禁毒机关和禁毒人员未能适应新诉讼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新的诉讼法实施了,但是由于繁重的禁毒任务,无论是机关还是民警个人,都难以腾出时间组织学习和研究,正是对相关修改内容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面临司法活动时就表现出茫然和失措;再则是长期存在的政府其他部门禁毒职责未能很好履行,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提前介入并投入较多警力以处理禁毒行政管理工作,使本已捉襟见肘的警力资源更为窘迫,民警也长期处于疲于奔命状态,对于学习掌握新的知识本能地具有一定抗拒心理。因此,亟需落实禁毒相应行政部门管理职能,促使其切实负起职责,以减轻公安机关的负担,使其能够集中主要力量在打击处置涉毒违法犯罪方面,提高办案质量。她还特别指出,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效率则是重点。

近年来,国际毒品问题并没有随着严打而缓解,反而是毒品产地增多,毒品产量大幅增加;随着欧美市场的饱和与贩毒成本大幅提升,经济正在腾飞的中国就成为国际毒贩开拓新的消费市场和国际贩毒通道的主要目标,中国涉外贩毒问题迅速凸显。而广东特殊的人文环境、地理区位和发达的市场经济、良好的营商环境等则特别有利于外国人涉毒犯罪,目前,金三角地区毒品渗透不减,金新月地区毒品渗透大幅度攀升,南美洲银三角地区的毒品频频取道广东,广东禁毒斗争业已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毒品反渗透斗争,外国人聚居广东贩毒也成为广东禁毒斗争的主要难题之一,并加重了广东毒情。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禁毒教研室主任祝卫莉副教授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在本次会议的专题论坛发言中指出,广东地区外国人涉毒犯罪形势严峻与我国在对外国人管理工作薄弱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有:第一,签证把关不严。我国驻外使领馆,尤其是驻非洲国家的使领馆签证政策极为宽松,审批不严,缺乏规范和准入门槛,只要申请人持有我国发出的“邀请书”就审发签证,而我国对发“邀请书”单位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没有任何规范,许多国内发出“邀请书”的所谓“商业代表处”、“群众团体”根本就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大量非洲入境人员在本国连基本生活都是无法维持的却被批准入境,他们来华时身上仅有少量现金,没有信用卡,没有明确的访问对象与目的,对中国无甚了解等情况极为常见。调查结果证明,我国签证工作的不严格、不协调、不统一、不规范,导致大量低素质外国人进入我国,持访问护照入境占了很大比例,他们入境后不到公安机关登记,有的一入境就撕毁护照,玩“消失”,这是导致广东地区出现大量“三非”外国人滞留的主要原因。第二,入境人员检查水平低。只看证件是否合规,不检查内涵;缺乏区分证件持有人与证件所有人是否同一的能力;缺乏区分真假护照的能力。第三,缺乏管理规范指引和管理能力。尽管201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但之前遗留的问题和尚未有更具操作性的配套管理细则,相关管理部门职能划分不清晰,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知识和外语能力,导致对外国人管理面貌依旧,外国人不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住宿等手续较为普遍,“三非”人员,尤其是违法犯罪外国人逃避管理和打击花样百出,涉毒犯罪嫌疑人身份查证核实十分困难。事实上,目前对外国人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第四,遣返制度、机构不健全。依照法律,对于涉毒犯罪嫌疑人可以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遣返费用巨大,而这部分费用没有专项财政经费,公安机关日常经费基本无法承担,导致多数以罚款了事。由于相关工作衔接机制没有建立,公安机关还存在办案人力资源匮乏,单打独斗而望而却步的事实。

近年来,随着广州加大对涉外毒品案件侦查的力度,非洲籍涉毒人员流向广州周边城市,佛山不可避免成为其延伸区域。佛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曾祥波支队长运用实证法研究了三年来所办理的佛山非洲籍人员涉毒犯罪案件后在专题论坛发言指出,打击非洲籍外国人涉毒犯罪存在以下难点:第一,管、控协调机制不畅带来公安基础工作困难。由于改革,原出入境部门管理在华外国人改由县区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也下放到县区公安机关,但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皆缺乏管理、管辖的基本知识和经验,语言不通和相关涉外法律与政策陌生是第一障碍;第二,非洲籍外国人观念、性格、语言、抱团、生活圈子封闭等特殊性造成侦控困难;第三,暴力抗法屡屡发生,抓捕危险性大,办案政策风险性也大,基层公安机关不敢、不愿立案情况普遍存在;第四,身份核实、语言交流障碍、经济成本翻倍,极大妨碍侦查起诉工作开展,并严重挫伤民警办案积极性;第五,贩毒行为难以认定导致案件降格处理,助长了毒贩的嚣张气焰;第六,非洲籍涉毒人员底数不清给情报信息研判及采取对策带来困难。互动阶段与会代表纷纷发言,并达成以下共识,涉外毒品犯罪问题如此发展下去,势必成为广东省禁毒的“钉子”问题,并延伸到全国,其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和危害,难以估量。所以,截住这股涉外贩毒蔓延发展之势已是历史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任务,无法回避,很有必要寻求思想认识和行动上的高度重视,追求法律制度上层次性和前瞻性,政策上稳定性与连续性,以及禁毒方式、方法、策略上的灵活性与时效性,对形势变迁和问题变化能保持足够的敏感性和适当反应度,在宏观与微观方面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三、牢固树立依法办案、质量第一的理念,积极寻求提高办案质量的途径

部分民警将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视为办理案件的障碍,这是不妥的。如何看待侦查程序,美国学者有一个精辟比喻,就如步兵和水手看待大海一样。对于步兵来说,海水就是他前往彼岸的障碍,而水手却将大海视为能够带他远行的道路。侦查程序确实限制了侦查行为,但也为民主社会侦查手段的可容许性提供了指导,也是民警职务安全的基本保障。只要民警掌握了刑法、程序法和证据规则,就可以如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样遨游于法律海洋之中。

相对而言,毒品犯罪案件侦查难度要大一些,但剖析实践情况也不难看到许多问题的解决是具有很强现实可能性的。本次会议收到来自广东省海珠、白云等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同志撰写的,有关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方面存在问题的论文达20多篇,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在专题讨论时与会者互动热烈,达成以下共识:第一,纠正毒品犯罪没有现场的错误观念,加强涉毒场所的发现和勘验,如查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地点,罪犯隐藏毒品及脱逃的地点等,这些现场不一定能缴获毒品,但常常可以缴获与犯罪行为相关物品,记录这些物体特征和现场环境情况的笔录等资料与涉毒人员 (毒贩、吸毒者等)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言词证据成为孤证;第二,加强犯罪嫌疑人对明知毒品证据的收集,注重毒品包装物及其相关物品上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指纹、DNA等痕迹与生物检材的发现、提取、鉴定与运用;第三,加强对刑事特情的规范使用和证据资料运用,要重视情况说明的证据意义,言词证据收集上要严格区分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等情节,谨慎诱惑侦查手段运用与规范,充分运用新诉讼法赋予隐匿侦查手段的权利;第四,加强对毒品物证及其他物证提取、保存、运送、检验、鉴定等过程的管理,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第五,注重破案时机把握和证据积累,善于构建证据链条,避免造成孤证,重视对证据的分析与信息共享,联合行动,深挖犯罪,提高打击力度;第六,随着电子证据数量迅速增加和合法化,缉毒部门应当大力加强电子证据取证能力建设,尽快拥有专业化技术力量,以解决网络贩毒案件电子证据取证中大量难题;第七,有些地方公安机关运用图侦资料,这很好,应当向刑侦部门学习,尽快推广,充分运用视频及其资料在发现犯罪和证明犯罪方面的功能;第八,加强证人和警察出庭制度及出庭准备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尤其是证人出庭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以保障证人和警察权益,进而激发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第九,审查证据应当严格遵循单一证据审查与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相结合的原则,要紧紧围绕毒品来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充分运用科学手段、方法进行,尤其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共同犯罪人口供的印证、辩疑、深查,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了口供,办案人员就放弃收集其他证据,如提取鉴定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DNA,邀请见证人,收集交通票据、住宿票据及证人证言,检举人证言、指认等,有的虽收集了,但马虎应付,细节不清,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锁链支持有罪供述的稳定性,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就陷于被动。

四、结语

侦查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中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其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公安机关作为主要侦查机关,既要努力适应其改革需要,更要积极参与其中,成为推进改革的重要力量,并“倒逼”侦查工作的转型,引导侦查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主任许细燕教授在会议闭幕词中指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后,侦查工作,包括毒品案件侦查,出现整体性困境已是不争的事实。为此,首先,应当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加强学习和研究,重视人才培养和在职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智力支持的主要阵地,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第二,提高办案能力与质量是治理毒品问题关键环节,适应新的侦查程序和充分发挥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打击犯罪新的侦查措施则是提高办案质量的两个支柱,禁毒部门要抓住机遇认真研究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措施等措施的运用,既要发挥其在发现犯罪方面的特殊功能,也要研究其在构建和获取有效证据方面的独特作用;要研究电子证据和视频资料的证据规则和作用,破解难题,改变被动局面;第三,本次会议提出了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新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意见,希望能够引起有关方面领导重视和采纳。

会议还讨论了毒驾入刑、毒品犯罪未遂、贩卖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两种行为并存应如何定罪问题、运输毒品罪与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有关毒品犯罪认定问题,娱乐场所涉毒问题治理等内容,其意见与建议也颇具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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