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办严禁将收费下浮比例作为购买服务评分标准
2014-02-04
中国资产评估 2014年11期
近日,我区有执业机构反映,个别地、县政府采购中心在选择政府购买服务定点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招标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对国家收费标准下浮比例越高的投标机构,加分越高,入围的可能性越大。如按此评标,会造成投标的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之间低价恶性竞争,降低服务质量。对此,新疆注协、评协先后向分管厅领导财政厅总会计师、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郑军,自治区政府采购办进行了反映。经积极协调后,自治区政府采购办于9月10日向各地州(市)县(市)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发文《针对政府采购定点服务机构招标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指出,将收费下浮比例作为评分标准,将会造成投标人之间恶性竞争,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我区政府采购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地在进行相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时,严禁将收费下浮比例作为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