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行业开展碳资产评估的思考
2014-02-04钱洁园梁飞媛
■钱洁园 梁飞媛
一、碳资产的发展及现状
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由于人类过度的使用化石燃料,使得温室效应持续加强,气温升幅不断变大,一系列恶劣的环境问题被引发,这些环境问题最终会对人类的生存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国际社会不断努力,1992年6月,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发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明确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2月生效,是为了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气候变暖,明确规定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是全球气候谈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通过引入三种灵活的市场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和排放交易,来构建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交易体系,从而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即碳资产交易的时代。
在这种国际大环境之下,作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低碳产业新领域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极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绿色低碳发展。2009年11月,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前夕,我国政府向世界做出负责任的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的约束性指标和行动目标:到2015年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2012年1月13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开始了实质性的启动。种种举措都表明我国政府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全人类的福祉出发,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始终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要战略任务,不断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虽然低碳经济的发展如火如荼,但总体上看,碳市场以及碳资产评估都处于初期阶段。如何识别、评估碳资产,如果规范碳市场等等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二、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在碳资产评估中的应用
碳资产虽然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崭新的资产形态,但只要符合资产的属性,则对其估值就符合国际通行的资产评估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是资产评估中的三种基本方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资料来源于市场,同时评估结果又可以接受市场的检验,所以,市场法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而又最客观的资产评估方法。运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是需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公开市场上要有足够多的可比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应用市场法的关键是找到可比案例,但目前在我国市场上碳资产的交易量和交易额都比较低。可选择的案例不多,而且案例之间的差异性很大。有些案例因为交易时间较早,当时的市场对这类资产价值的认识不够到位,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它未来的重要性,所以会使得交易价格偏低。相比于经济发达的地区,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碳资产的交易价格也会偏低。因为它的碳资产对企业价值贡献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可能较小。经济落后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晚,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较低,温室气体环境容量也相对较大,整体可对企业提供的资源相对丰富,这些也会使得经济落后地区碳资产的交易价格偏低。虽然在发达国家,市场法会在成熟的市场上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我国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市场法在评估实践中的使用频率仍然较低。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它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来判断和估算资产价值。应用收益法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首先,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来衡量,其预期收益包括通过碳资产直接交易获得的收益,还包括碳资产所带来的协同效应,即为企业带来的间接效益;其次,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来衡量;最后,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采用收益法需要合理预测未来的收益,拥有的碳资产可以使企业获得收益,但是如何恰当衡量碳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价值贡献程度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例如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企业的不同生产阶段,碳资产的重要性程度是不同的。假设当我们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其价值贡献程度予以分析时,准则层应该如何设计,指标层应该包含哪些因素,指标层的打分体系应该如何设计,这些都对评估师提出了挑战。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经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采用成本法评估资产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有:一是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二是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够支持其重置及其投入价值。
成本法一般是对资产的估值从重置的角度考虑。因此,运用成本法对碳资产进行评估,关键在于判断碳资产的形成是否由特定的“投入”形成,且该“投入”具有可靠计量的特征。只有满足该条件,才可能采用成本法对碳资产进行评估。
三、碳资产评估的机遇与挑战
在全球积极发展碳资产市场的背景下,中国也在积极探索一条基于我国国情且符合全球碳资产发展趋势的渐进式低碳发展道路,并且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于中国节能减排目标的碳资产评估体系。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碳资产评估体系的道路上充满了机遇与挑战。从长远看,探索碳资产评估体系之路不仅符合世界能源“低碳化”的发展趋势,而且也与我国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一致性。但从近中期看,中国建立起完善的碳资产评估体系面临着经济发展阶段、产业发展结构、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碳资产评估体系将是一个不断探索的渐进式进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针对我国特有的发展情况不断尝试和总结,更需要广泛学习和吸取国际先进经验。
为适应低碳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建立我国碳资产评估体系。政府的认可和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相关专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及相关技术科研资金的资助等都为开展碳资产评估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同时,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近年来也颁布了一系列与能源控制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有利于开展碳资产评估工作,为碳资产评估提供了法律支持。另外,国际碳资产交易市场在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参与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成交量也成倍上升,尤其是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目前全球最为活跃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中国各省市地区发展各异,能源结构发展要求各不相同,这与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复杂关系十分类似,我们可以充分借鉴欧盟碳资产发展先进经验。
虽然我国在碳资产交易市场建设和碳资产评估工作这些方面的努力从未停止,取得的成果也十分显著。然而由于我国碳资产评估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的评估工作都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的碳资产评估工作中仍存在着各种问题。
首先,经济发展现状与碳资产发展存在矛盾。我国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并没有彻底改变,中国物质文明发展需求与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使得扩张性生产方式仍在继续,且短期内经济发展战略与方式不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能源消耗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还将持续增加。这种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在较长时期内的客观存在,对节能减排的碳资产发展势必带来冲击。
其次,基础薄弱缺乏成熟交易平台及人才。我国资产评估开始于对外开放和国企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日益发展。但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的时间较短,尤其是在碳资产评估方面才刚刚起步。我国虽已在各省市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多数集中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很少有涉及其他的碳资产交易。另外,交易试点地区各地分散单一且交易规模较小、交易范围局限性强、交易制度规范不完善,与芝加哥交易所等国际性先进交易所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严重缺乏具备碳资产评估能力的专业人才以及技术咨询体系,无法准确的分析、评估并规避碳资产交易过程中的项目风险与交易风险等。这些因素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碳资产评估的发展。
最后,关于碳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欠缺。我国在2002年8月批准《京都议定书》后便积极着手进行《京都议定书》要求的相关法律。2004年7月1日,中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安排,并于2005年10月12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加以规制。但是这些属于规章层面,是有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注册、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规定的事项十分狭窄。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碳资产交易的活动已经十分广泛,而我国有关交易规则、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纠纷解决等问题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法规的统领,碳资产评估的发展将会受到阻碍。
尽管在碳资产评估建设过程中存在着重大的挑战,但是为适应低碳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碳资产评估的迅速发展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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