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解读(一):“双重标准”为什么?
2014-02-04廖丽
廖丽
标准的解读(一):“双重标准”为什么?
廖丽
“双重标准”这一话题涉猎的面非常广,比如在国际语境中关乎政治、经济、军事政策都会存在双重标准问题,各个国家几乎也都会被指责在某些方面存在双重标准。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上,“双重标准”经常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一家绿色和平组织的机构调查显示:“立顿”的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袋泡茶,都含有被国家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中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欧洲宽松30倍之多。四份样品共含有17种不同的农药残留,其中绿茶和铁观音上的农药残留多达13种,茉莉花茶中亦含有9种农药残留。这17种农药中还包括有7种是欧盟尚未批准使用的。联合利华中国则发表声明,称完全符合中国的国家标准。此案中,公众质疑最多的就是“双重标准”问题,并质问“难道外国人的命比我们值钱吗?”我们具体来看看到底哪些方面存在“双重标准”。
一、欧盟标准 VS. 中国标准
本案中,引发最多关注的是,“和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现行国家茶叶卫生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明显偏少”,卫生部标准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3mg/kg,而欧盟仅为0.1mg/kg。针对中国标准和欧盟标准之间的差距,消费者甚是不满,认为联合利华采取了“双重标准”,存在明显歧视,而中国标准太低,这样的茶叶是不安全的。中国政府是如何回应的呢?农业部澄清道,国际食品法典还没有制定茶叶中灭多威的残留限量,我国3mg/kg的标准是安全的。欧盟不是茶叶生产国,每年从中国、斯里兰卡等国家进口大量茶叶,对于高毒农药灭多威执行如此严苛的标准,是从贸易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强制检测的农药品种有7种,跟欧盟之前执行的一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欧盟大幅度调整茶叶进口的农药残留标准,检测的农药品种由原先的7种增至约400种。”学者的反应又如何?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茶学专家陈宗懋也表示,“欧盟的农残限量标准非常严格,但在欧盟标准中有大部分标准没有进行风险评估,而是采用检出量作为最大残留限量(MRL)标准。”这时,不知大家是否想到了日本2006年出台的肯定列表。
二、农业标准 VS. 卫生标准
除了欧盟标准和中国标准外,本案也道出了我国部门行业标准之间的冲突。以立顿花茶被检测出的农药灭多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规定是违禁农药,但在卫生部颁布的标准中规定最大残留限量为3mg/kg。针对同一产品,农业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标准不一样。
其实,这些现象并不是第一次发生。比如,雀巢米粉事件中,关于米粉含砷在多少微克范围内算正常,我国标准和瑞典公布的“含毒”标准相差几百倍。哈市强制下架苏泊尔相关产品,依据的是1988年卫生部颁布的GB9684—88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而苏泊尔依据的“QB/T1622”,则是原轻工业部1992年颁布的不锈钢器皿标准。
回到国内和国外的“双重标准”问题,消费者肯定是希望我国标准要与国外标准一致,这样安全更有保障。这里,其实有个逻辑陷阱,即该绿色和平组织一直强调的是我国标准比欧盟标准宽松30多倍,并且有7种农药残留是欧盟未规定的,这里强调的是我国标准与欧盟标准的差距问题,可该组织并未说我国标准是不安全的。而我特别想说的是,如同农业部所澄清的,国际食品法典还没有制定茶叶中灭多威的残留限量,我国3mg/kg标准安全与否,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至于欧盟标准比我国高,这里真正涉及的问题是“安全”与“更安全”的问题。“安全”是个技术问题,“更安全”则是个偏好加利益问题。是否“安全”应根据技术上的风险评估确定,但就我们所了解的,日本肯定列表很多都是在未经过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此时,“安全”已经不纯粹是一个技术问题了,而是存在借“安全”之名行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实的嫌疑,只要将标准提高,特别是提高那些国内不生产完全依靠进口的产品标准,对出口国必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碍。事实上,即使在欧盟有关协调标准的规定中,也是要求协调标准应根据“当前发展水平”来设定安全等级。“当前发展水平”就决定了各国之间因为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存在标准安全等级上的差异,此外,还包括环境、饮食的差异、文化和观念的差异等也会导致标准上的差异。除了我国与国外标准存在差异外,国外也会存在差距,比如中国、美国、东南亚等国家都禁用硼砂,欧洲却并不禁用;欧洲禁用面粉增白剂,美国却允许使用等。因此,标准存在差异似乎是必然的,特别是当今标准已经不再只是一个国内概念,标准已经跨越了一国主权的范畴,成为了一个国际概念,标准不再只是满足国内的需要,还要满足全球的需要。也因此,WTO通过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来减少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这里就涉及国际标准如何能让更多国家采用的问题,只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国际标准,才能减少“双重标准”这一现象。
但是,撇开这种差异的外在原因外,很多消费者和相关专家的确反映我国很多标准过低,标准过低让消费者不能接受,认为安全得不到保障。但是,当标准达到一定高度,国内大部分企业达不到该技术水平时,又会导致标准的不可执行。不难看出,标准的过高过低,都是不符合市场的一种状态,都会导致标准的不可操作,降低标准的实施效果。如何让标准具有可操作性,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满足市场的需求,就需要对标准的本质属性进行探讨,因为,历史上,标准最开始只是一种技术,比如古代制定统一的日历,编排统一的文字,当时只是克服自然的一种技术,方便国内技术的统一,由国家统一制定即可。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国内贸易的往来,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往来,标准早已不再只是一种技术,不再只是一种国家或授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标准要发挥实效,更多是要满足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一种平衡,需要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需要对历史和现代语境中标准的本质属性及标准的功能做深入研究。
而关于农业部与卫生部颁布的“双重标准”问题,企业和消费者都是非常困惑的,到底应该依照哪项标准?这里则涉及我国标准的科学分类问题、我国标准的制定主体问题,而这一方面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过渡转型所带来的体制变革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风险有关。可以说,这些问题不解决,我国“双重标准”问题不会得到解决。
因此,“双重标准”不只是一个问题,它是一系列问题的集合,接下来的文章中,对标准所涉及的这几个问题以及衍生的其他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我会一一分析。分析这些问题时,特别想指出的是,开放与全球化是必要的,“拿来主义”是必要的,因为“一切好的东西都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国在发展过程中,外国好的东西、对中国的进步有益的东西都应该吸收。”
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