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部门研究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
2014-02-04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2期
2月13日,质检总局当日在其网站公布《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开展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试点,有利于构建销售者牵头发动的质量责任追溯链条,建立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质量保障机制;有利于倒逼商场加强质量管理,严把产品服务质量关,形成市场化的质量准入门槛;有利于消费者自主维权,保障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优质”的消费环境,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
征求意见稿明确,未来的试点对象是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质量强市创建城市的大中型商场。试点内容则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自主声明。在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明确相应办理条件和程序。二是先行担责。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商场先行处理消费“三包”及赔偿等要求。三是责任追溯。商场明确受理窗口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外部合约,强化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健全质量责任追溯体系。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各省对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及创建城市进行组织部署,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及创建城市动员大中型商场参加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2家商场。商场自愿参加试点,作出履行质量首负责任制度的自主声明,加盖公章后报当地质量强市办备案。目前质量首负责任制度已经在部分省份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