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验的启示
2014-02-0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依绍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依绍华
国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经验的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依绍华
依绍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流通产业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在贸易经济理论与政策、旅游管理等研究方面,有多篇论文和专著发表或出版,并获多项省部级奖励。
改革开放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连接“小生产、大市场”的农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已经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而且在保障市场稳定、满足人民日常生活需求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规划、管理体系不完善等,农产品批发市场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韩国、日本的农业生产方式及流通业发展状况与我国比较接近,而且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本文在总结和剖析韩日两国相关领域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方式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发展成为农产品流通的核心,不仅具有执行交易的基本职能,而且在商品集散、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近年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数量、摊位数、营业面积、交易总额及单位成交额等方面,均呈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占地面积30亩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约有4093家,其中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有1672家,约占市场总数的40.9%,保障了城镇居民 70%以上的农产品供应 。
虽然这些批发市场已成为商品流通的重要集散地,很多在与零售环节的对接中做出有益探索,包括直接与零售环节对接、建立零售终端等。但是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仍然规模偏小、结构单一、市场设施落后,主要问题包括:
(1)缺乏统筹性发展规划。由于没有全国性统一发展规划,导致地区间批发市场总体上布局不均衡,有些地区数量过多,而有些地区尚无法满足需求,重复建设、恶性竞争严重和部分地区网点不足、“有场无市”的现象并存。
(2)缺乏市场规范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确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规则,直接影响了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的发挥及市场秩序的规范,一些批发市场收费标准混乱、收费项目繁多,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还有的经营者经常出现相互间压价和倾销等行为,市场竞争无序。
(3)交易手段落后。我国多数农产品市场仍采取对手现货交易为主,管理水平低下,而且由于缺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农产品批发市场恶性竞争事件频发,给竞争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农产品的稳定供应产生不利影响,从市场波及上下游农产品经销商、消费者、生产者等多环节。
(4)配套设施亟待完善。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单一,在产品质量检测、交易结算、物流配送、安全监控等方面缺乏配套体系,而且多数批发市场未考虑到停车场、消防、以及饮食、住宿等辅助设施,影响了市场运营。
二、韩国模式
韩国与我国有着相似的农业生产方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效解决了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流通之间的矛盾,批发市场成为主要流通业态, 50%的农产品由批发市场流通,在实现交易和集散功能以及价格形成和结算功能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在这方面,韩国制定了完善的引导批发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1.对批发市场属性及市场参与者资格加以限定
目前韩国有公营批发市场33个,一般法定批发市场14个,民营批发市场3个。其中11个属于广域市级的中央批发市场,首尔有2个,釜山2个,大邱1个,仁川2个,光州1个,大田2个,蔚山1个,其余36个是地方性批发市场。根据地理位置和影响范围,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之间形成了层次分明的功能作用,中央批发市场形成的价格成为全国的价格基准,对其他市场及物流中心的价格具有指导参考意义,并对农民生产提供指导。
韩国政府坚持大型批发市场的公益性,从大型批发市场的计划、布点、投资到以后的管理,全部由政府负责。按是否达到政府法定要求及投资额度,将批发市场分为三类:公营批发市场、一般法定批发市场和民营批发市场。其中,公营批发市场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采取委托经营方式;一般法定批发市场由政府投入部分建设资金,但要求达到国家建设标准;民营批发市场则由民间投资建设,并且不受国家标准的限制。在开办资格方面,公营市场只允许公共团体开办,委托公共事业相关的法人经营,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或公共出资法人作为管理机构,或者依照地方公企法,设立地方公社管理市场设施,监督市场商业行为。在经营者方面,公营批发市场主要有:批发市场法人、批发市场法人中间批发者和买卖参加人。批发市场法人是其中的主体,要求必须具备农产品专业和农产品流通相关知识与经验,具备批发市场农产品拍卖经验和能力;批发市场法人中间批发者经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许可,在批发市场内将从批发市场法人处拍卖得到的农产品再批给零售商或集体购物商;买卖参加人则是中间批发者以外参与拍卖的农产品大量购买者,如加工业者、零售商、出口商、消费者团体等。
2.法律对批发市场布局及交易规则做出规定
韩国十分重视农产品流通法规建设,多年来不断修订完善。1951年重新颁布中央批发市场法,规定一个城市只开办一个公营批发市场,而且只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开办,并委托给公共事业相关的法人经营。1973年实施《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法》,加大对批发市场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文规定使用费、手续费等的额度。
1976年12月31日颁发的《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安定法》,不仅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发展规划、市场位置,而且还规定公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方式,特别指出批发市场法人由市场开设者指定,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批发市场法人收取手续费,而不是通过产品的销售差价获得利润;交易方式以竞卖为主,市场法人收集农产品到一定数量,在公示的时间内向批发商竞卖。市场法人只有在规定不符合竞卖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投标的方式和市场内批发商交易,投标方式主要是产品不能达到竞卖规模,或者其他符合投标方式的品种时采取的交易方式。以竞卖为主的交易方式保证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稳定了市场价格,有效保护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
3.信息化程度高
批发市场以拍卖方式为主,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完善的信息网络为拍卖交易提供了强大的保障。这种模式的交易方法主要以拍卖为主。要实现拍卖的形式则需要强大的信息化支撑。韩国市场管理部门依托市场这一载体,建立起全方位的信息网络,在批发市场通过拍卖成交的果蔬比率高达90%以上。在保障农产品的供应品种、数量和价格形成上,信息网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农产品交易品种、拍卖定价、交易时间和提货地点以及该类产品主产地相关信息、市场流通费用、市场内出入车辆和入市人员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掌控来进一步优化市场的交易体制。
三、日本模式
日本土地规模小,农业生产经营分散,形成了农产品经由批发市场流通的运作模式,目前经由批发市场流通的蔬菜占81%,果品占72%。具体来看,特点如下:
1.健全的法律规制保障批发市场交易公平
日本政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方面出台了完备的法律法规。早在1923年,日本就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始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规定市场开设者主要是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农协、渔协等;1971年政府又制定和颁发了《批发市场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实施法令,如《批发市场法施行令》、《批发市场法施行规则》、《食品流通审议会令》等以及一些地方性法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规划、运营、监督、审议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规定竞卖或招标为市场主要交易方式、对进场交易者的资格做出规定等。这些法规条令使批发市场交易活动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促使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真正走上了规范化发展轨道。
2.实行严格的批发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批发市场,一般分布在都道府县(相当于省级)级城市,市场开办者必须是地方公共团体,并需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另一类是地方批发市场,一般分布在产区或中小城市,市场开办者可以是各种团体或企业,需经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才能开设。日本批发市场主要是销地批发市场,法律规定只能经营批发,不进行零售;同时对参与市场的批发业者进行严格的条件限制,不允许非交易者直接进行交易;而且批发市场主体数量不多但规模都很大,且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领域。
在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内,主要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绝大部分鲜活农产品由批发商通过拍卖销售给中间批发商或其他买卖参加者,只有个别特定品种的商品才进行对手交易。组织和进行拍卖的基本程序为:集货—理货—看样—拍卖—交割。这种方式既保证了批发市场内的交易秩序,又保证了交易的规范化。
3.完备的配套设施
日本的批发市场中配备有完善的常温保管设施、冷风冷藏设施、配送设施、精加工深加工设施和包装加工设施等,可以开展精加工、深加工、小包装分解、配货备货、物流配送等业务。尤其在鲜活农产品方面,日本采用从预冷、整理、储藏、冷冻、运输等规范的流通方式,商业化处理几乎达到100%,极大地降低了鲜活农产品的损耗率,节约了成本。这些完备的配套设施提升了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小型配送中心,提高了运营效率,缩短了农产品批发和最终端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更好地发挥批发市场的综合功能。
四、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1.出台法律确认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属性
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建设以民营投资为主,虽然近几年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加大了扶持力度,积极投入支持资金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但依然无法完全缓解市场实际运营的沉重负担。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出台专门法律将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国家公益事业的行列,在开设审批、市场准入、交易行为、交易规范、产品标准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对摊位费、进场费等进行限制。全国或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及中型批发市场应纳入政府建设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并提供配套服务,在土地征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减免和优惠。同时要加强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检验检测等设施设备建设改造,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逐步形成全程冷链,提高我国农产品流通效率。
2.制定全国性发展规划
制定全国性发展规划可以直接影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建议由流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从流通的角度进行统筹规划,内容包括:(1)根据地理位置、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大型批发市场的选址及规模拟建或改扩建市场的规模大小;(2)结合农产品优势产区分布,规划具有特色的、专业型的产地批发市场;(3)根据城镇居住人口、消费能力等情况,规划销地批发市场,同时注意同类市场的距离、数量及辐射范围,避免市场恶性竞争,从而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4)建立严格的市场建设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审批单位、严格审批制度,一旦发现经营不善或转作它用的批发市场要给予惩罚措施并限定严格退出。
3.对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采取不同介入方式
从我国农产品产销的地理布局及所在地经济状况而言,农产品主产地及销地面临不同问题。本文建议采取不同方式:(1)对原产地(外销为主)、中转地市场,主要可以由国家控股或经营,政府主管部门的投资可采取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控股公司等方式运作,由政府统一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或国家公益市场集团公司,负责市场的运营管理,也可择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企业依据政府要求进行管理,这将会在根源上摒除目前农产品市场过度商业化带来的弊端;(2)对销地交易市场,可以采取国家、地方和市场主体多方控股运营的方式,积极探索以参股控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多种形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菜店;(3)近期规划新建的以国家控股经营为主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主要应集中在农产品主产区,发挥农产品外销职能。
4.提高流通信息化水平
以拍卖为主的交易方式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农产品交易的主要形式,其基础是信息化网络体系的构建,韩国正是依托市场这一载体,建立起全方位的信息网络,在批发市场实现拍卖成交的果蔬比率高达90%以上,在保障农产品供应品种、数量和价格形成上,信息网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建议采取部省联合、跨部门联合等方式,协调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及政府不同职能部门,重点建设一批覆盖面宽、辐射力强的信息网络平台,根据农产品种植销售情况及周期特征建立、完善涵盖多个品种、不同地域的统一的农产品产需及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农产品流通信息支撑体系,同时由商务部门牵头,协同工业与信息化部门、银行结算部门共同制定电子交易规则,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水平,同时为未来实现拍卖交易提供基础。
5.完善市场配套功能
建议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引导传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基础设施改造,完善市场信息服务、增加检验检测、统一结算等服务功能,建立冷库、配送中心、信息中心、结算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等,使批发市场自身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集信息、价格、质量、储存、配送、结算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体,同时加强批发市场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在住宿、餐饮、娱乐等方面相互补充,提升批发市场的综合辐射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