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2014-02-0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贫困县考核不再GDP至上
《意见》提出,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份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县为单位、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等原则,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简化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获批
根据《试点方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主要有五方面新变化。一是在登记主体方面,放宽了登记船舶所属法人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比例限制,外商投资比例可以高于50%。二是在船龄方面,可以在现行船龄标准基础上放宽两年。三是在外籍船员雇佣方面,原来雇佣外籍船员需要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现在只需向上海海事局报备即可。四是专门设置两个船籍港,如果船舶处于保税状态,则登记为“中国洋山港”;如船舶处于完税状态,则登记为“中国上海”,二者均享受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政策便利。五是在现有登记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并可适当增设必要的登记种类。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意见》围绕加强产地安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规范生产行为、推行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加强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强化专项整治和监测评估、着力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等七大方面,提出了27条具体的推进全程标准化生产和执法监管措施,覆盖了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实现了农业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全覆盖。
节能企业将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通知》明确: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二是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央行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宣布,自2014年1月20日起,人民银行在北京、江苏、山东、广东、河北、山西、浙江、吉林、河南、深圳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试点,由当地央行分支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这是常备借贷便利首次面向中小金融机构使用。央行表示,分支行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四类中小金融机构。期限分为隔夜、7天和14天三个档次。常备借贷便利全部以抵押方式操作。此次试点接受的合格抵押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公司信用债等债券资产,央行通过设置不同的抵押率来控制信用风险。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出台科技企业用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做出明确规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将遵循防范在先、积极应对、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应对出口产品反倾销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为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提供相应的协助。例如,外事部门负责为赴境外处理出口产品反倾销突发案件的任务审核(审批)和证件办理提供便利并开通绿色通道。企业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行业组织;情况紧急的,可以直接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预警点行业组织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企业,并提出应对建议。商务主管部门获知预警信息的,自获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并提供应对指导意见。《办法》还完善了相关救济使用制度,明确有关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可以使用的3种救济方式,即发起或者参加复审;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多(双)边交涉等应对措施申请;经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将有关事项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