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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式”报道与娱乐“格式化”:李某某强奸案报道的新闻学解读

2014-02-03高培蕾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豪雨格式化娱乐

杜 涛 高培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新闻与传播系,北京100089)

2013 年11 月27 日,随着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甚嚣尘上的李某某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回顾媒体从2013 年2 月开始的有关该案的报道,可以用“群体失范”来概括——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而变得路人皆知;受害人、李某某及其监护人或真或假的隐私被公之于众;媒体娱乐版充斥着案件的各种传闻消息……媒体报道中存在大面积的伦理失范现象,新闻学界和业界有必要对此进行反思。

对于媒体报道的评价,不外乎报道的“量”和“质”两个方面。在“量”的方面,为什么一起未成年人犯罪主宰了媒体议程?有何表现和危害?在“质”的方面,这些报道是否存在偏颇的倾向,使受众的认知和态度受到不公正的影响?本文以纸媒对李某某强奸案的报道为研究对象,对媒体在案件报道中的表现进行新闻学解读。

一、“豪雨式”报道:报道数量的严重失衡

著名新闻学者卓南生先生曾提出新闻界存在着一种“豪雨式”报道方式,即策划性较强的一窝蜂式的报道方式。当一个事件发生时,报纸各个版面可能都在渲染同一条新闻。这导致受众在一定时期内从不同媒介接受的都是类似的信息和观点,既造成信息流通的不平衡,也使得舆论对公众的影响偏差很大[1]。李新立、林晓光曾研究了在2002 年沈阳日本总领事馆事件中,日本传媒使用“豪雨式”报道手法的案例。媒体在前后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展开对中国声势浩大的围剿和批判,误导了社会舆论[2]。这种“豪雨式”报道不仅出现在政治报道当中,在娱乐报道中也有体现。例如,在克林顿性丑闻曝光后,美国一些电视台打出的口号就是:“有莫尼卡(莱温斯基)就播,一直播!”在李某某案的报道中,媒体是否存在“豪雨式”报道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一探究竟。

第一,从报道数量上看。消息一经披露,铺天盖地的报道接踵而来。从犯罪细节的追查、作案同伙的身份、受害者撤诉的传闻、李某某的成长史,到李双江、梦鸽的婚恋及唱红歌的历史、李某某面临刑罚的讨论,甚至李某某监护人出庭时的穿着打扮、神情步态,媒体巨细靡遗、有闻必录。在百链数据库中搜索相关中文报纸,2013 年标题中带有“李某某”的报刊文章达到惊人的3 351 篇;标题中带有李某某真实姓名的报刊文章有1 447 篇;标题中带有“李双江”“梦鸽”姓名的报刊文章分别为1 458 篇和1 293 篇。百度2013 搜索风云榜之十大话题人物中,李某某排名第一,媒体倾盆大雨式的报道对此“功不可没”。

第二,从版面编辑来看。纸媒多对这一事件进行跟踪报道,在版面编排上突出显示,常以整版或上半版进行集中连续报道。以北京的三家都市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新京报》为例,从事件被曝光的2 月下旬,到二审结束后的12 月初,三家媒体的报道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了占用版面数量多之外,媒体在报道时间上也保持了较强的连续性。例如,《新京报》从2 月23 日到2 月28 日六天时间之内,连续刊发14 篇报道,4 篇评论,其中有四天出现在头版,有三天以整版篇幅进行报道;在9 月27 日一审判决公布后,又专门开辟三个版面,对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梳理。

第三,从图片图像的使用来看。许多媒体除刊登李某某父母的大幅图片外,对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的图片也毫无节制地使用,且未做技术处理。例如,李双江一家登台表演的照片、李某某童年时候的照片、李某某与宝马车的照片频现报端,为人所熟知。除此之外,还有媒体采用示意图甚至夸张的漫画等形式来博取眼球。

这种“豪雨式”报道方式对社会舆论和当事人的影响显而易见。

第一,“豪雨式”报道强行设置受众议程,妨害了受众对其他重要社会事件的关注。在这一时间段里,媒体集中轰炸式报道李某某案件,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版面,显然会压缩其他事件的报道空间,影响受众对社会环境的全面认知。在布达佩斯俱乐部推出的《第三个1000 年:挑战与前景》中,作者就认为,当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戴安娜王妃车祸事件和三头灰鲸被困事件时,它忽视了同样有资格吸引我们注意的其他报告:“当全世界注视鲸鱼的传奇的时候,五十万儿童死于营养不良;十五亿吨表土和2 300 平方英里热带雨林丧失;世界人口增加了500 万,而世界各国政府在武器和军事上花了600 亿美元。”[3]同样在百链数据库中搜索中文报纸的标题,与李某某案报道相比,2013 年造成五千余人丧生、近二百万人无家可归的超级台风“海燕”,报道只有726 篇;由中央号召、全民参与的“光盘行动”的报道也只有1 623 篇。李某某案的报道数甚至超过了被列入2013 年度十大新闻的芦山地震(3 141 篇)和雅安地震(1 668 篇)的报道篇数。

第二,当事各方长时间处于媒体“聚光灯”下,被全面“围剿”,其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受到侵犯和影响。“豪雨式”报道使案件的受害者、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个人隐私和与案件无关的细节被媒体无情地披露出来。被害人杨女士的学习、工作单位被媒体“深挖”,健康状况被“曝料”,道德品行被媒体屡屡“品头论足”。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隐私也被大量披露,诸如《起底李某某》《围观李某某》《“坑爹”李某某》《梦鸽出庭行头价格不菲-丝巾1 万2 高跟鞋8千》之类的大标题出现在报端,无疑是对当事人权益和隐私的侵犯。

第三,媒体报道一些未经证实的传闻,造成假新闻泛滥,进而伤害媒体公信力。不少媒体为赢得眼球和点击率,把未经证实的传闻甚至捕风捉影的虚假新闻登上版面。例如,媒体起初报道的李某某已成年、被害方撤诉、李某某和女教师有暧昧关系、李某某仅被罚做义工、当事酒吧涉黑、李双江气病住院、李双江被军艺免职、李某某案件被搬上银幕、“大师”王林是李某某的干爹等。事后均又被媒体辟谣,但没有媒体声明道歉。这些传闻挂上“传”“据传”“网传”“网曝”“知情人爆料”后就被直接搬上媒体版面,或者直接声明报道“据”新浪娱乐、搜狐娱乐等不可靠信源。《人民日报》评论《媒体别跟着传闻瞎转悠》对此批评道,在流言与传闻面前,恪守媒体自身的道德,发挥媒体应有的社会担当,拒绝跟着传闻瞎转悠,仅从李双江之子这一事件就不难看出,是媒体需要好好修炼的内功。

二、娱乐“格式化”:报道内容的娱乐烙印

在李某某案件的报道过程中,令许多批评者困惑的是,李某某一方的声音并未被“豪雨”式报道所淹没。在海量的媒体报道中,不仅受害者一方的声音得到充分表达,李某某一方的意见和观点似乎也得到了充分呈现——梦鸽以及李家法律顾问兰和的每一次声明和言论都会被媒体追踪深挖并视若至宝地全文照登,甚至网民的声音在传统媒体中也得到较全面的表达。这样貌似全面的报道为何在社会上引起的却多是不严肃的娱乐化解读?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

美国学者Altheide 提出的娱乐“格式化”理论可以给我们以启示。他认为,如今的新闻已经被“内嵌”入娱乐格式之中。媒介逻辑之一就是新闻需要被娱乐作“格式化”处理,由此形成的新闻报道的娱乐格式成为定义、选择、组织、呈现和认知信息的规则和“代码”。新闻源为获取“报道时间”和新闻记者为得到具有“新闻价值”的故事形成合拍,而受众从数十年的流行文化社会化中已经习惯娱乐视角的报道并有所期待[4]。也就是说,经过新闻源、媒体和受众的“共谋”,新闻报道被打上深深的娱乐烙印,继而使娱乐成为新闻采集、制作和传播的唯一标准化格式。对于李某某案件来说,如果进行严肃认真的报道,除了可以做硬新闻报道外,还可以考虑两种报道方式:其一是把事件报道归类为法治新闻报道。新闻媒体要履行社会责任,就要客观理性地报道事实,不做媒介审判,对当事人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其二是考虑到其父母均为演艺界名人,归类为教育新闻进行报道,警示社会名人子女教育问题。但是遗憾的是,在娱乐“格式化”之后,绝大多数的案件报道被作为娱乐报道或社会报道,追求报道的故事化、戏剧化和煽情化,使报道的基调和基本格式发生了异变。根据我们的观察与分析,李某某案件报道中存在以下三种被娱乐“格式化”后的报道模式。

第一种是冲突报道。冲突就意味着矛盾,意味着戏剧性,从而提供了一种可观赏性,达到吸引受众眼球的目的。在李某某案的报道中,许多媒体把冲突作为报道的“底板”,使原来严肃的主题变为一场闹剧。例如,把受众间的不同意见转化为社会不同阶层的冲突;把双方律师的辩护转化为口水战和人格PK;把漫长的诉讼过程转化为当事双方的“角力”甚至“战争”——有媒体的报道标题就是《什么罩他去战斗?》《李某某案二审宣判 “战争才刚刚开始”?》。这种冲突报道很容易吸引受众的眼球,但也极易被媒体叙述为一种简单的二元对立,使当事各方陷入脸谱化的困境。第二种是戏谑报道。这种报道方式是在报道中夹杂大量流行元素和轻佻甚至下流的调侃元素,通过耸人听闻、哗众取宠的手段来猎奇媚众。在关于李某某案的报道中,大量娱乐元素和流行词汇被使用甚至被创造出来,如《兰和出马 李某某要逆袭啦?》《非典型“名爹”》《小伙伴们互“掐”起来了》等成为标题,诸如“坑爹”、“轮流发生性行为”、“摊上大事”、“很傻很天真”、“海淀银枪小霸王”等极不严谨的词汇大量出现。更为恶劣的是,李某某的前一任律师辞去委托,山东《聊城晚报》据此刊出黑字大标题:《李某某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有网站甚至刊出《李某某他妈逼的律师辞职》这样不堪入目的标题;即使是素有声誉的上海《新民周刊》,其第756 期的封面大字标题赫然是《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这样的报道实质上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认真你就输了”的舆论氛围,使严肃的意义探讨烟消云散。第三种是衍生报道。被娱乐“格式化”后的新闻在衍生报道中达到极致——与李某某案毫无关联的新闻也被“强行链接”,成为大众娱乐的素材。例如,2013 年2 月26 日,深圳股市一家股票由于大股东股权转让、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跌停,只因股票名称与李某某名字相同,媒体就以《李某某出事ST 天一跌停坑爹》为题进行报道;台湾迷奸案主角李宗瑞被判刑,媒体报道的标题是《李某某的台湾小伙伴被判了22 年》;韩国某艺人之子被曝囚禁性侵未成年少女,媒体报道以《韩国也有“李某某”》为题。这样的报道,除了娱乐受众和推波助澜外,媒体没有认真讨论的意图和空间。

另外,一旦媒体娱乐“出格”,很容易出现媒介审判现象。《京华时报》在事件刚被曝光未经审判的时候,便在头版刊登李某某身陷囹圄的照片,并且面部未做技术遮挡;《东江时报》在2013 年6 月30 日的《李某某涉嫌轮奸还是轮流……悬疑剧》一文中以插图的形式,刊登了李某某戴着手铐、关在监狱的夸张漫画。媒体以娱乐为“底板”对新闻事件的意义进行建构,严重误导了受众的认知和态度。

我们认为,李某某案报道中当事双方的声音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呈现,但是案件报道中的所有事实、观点都被媒体根深蒂固的娱乐格式所形塑。当新闻报道被娱乐统一“格式化”后,在以玩乐、无所谓、重快感为基础的娱乐精神支配下,正经、严肃的报道开始“变味”,专业、深刻的探讨分析变得不可能。在这里,没人关心事件的法律意义和教育意义,也没人为受害人和未成年人的前途和命运担忧;在娱乐至上的大旗下,案件当事人成为“演员”,受众沦为看客,媒体成为提供娱乐和狂欢机会的平台。娱乐已经为事件定性,媒体人偶尔出现的清醒理智的声音只能被迫沦为细枝末节。我们不禁追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当严肃认真的探讨化为乌有,媒体狂欢取代了理性分析时,媒体自诩的媒介监督和保护受众知情权等严肃命题又将以何为依托?

三、问题与讨论

1947 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出版了《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报告,提出了现代社会对报刊的五项要求: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进行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成为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作为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呈现与阐明社会目标与价值观;将新闻界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和感情流送达每个社会成员[5]。这种理想化的状态在复杂的媒介环境中很难完全实现,但它应当成为新闻界的一种长期追求。

本文无意对李某某强奸案中某家媒体或某篇报道中的伦理失范的个案一一进行探讨(尽管这种例子俯拾皆是),而是意在揭示媒体作为群体,在报道的“量”和“质”上分别存在“豪雨式”报道和娱乐“格式化”现象,进而形成报道数量的失衡和报道内容的偏向,造成大量的伦理失范现象。在报道的“量”上,“豪雨式”报道不仅强行设置了受众议程,而且使案件相关方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各种传闻甚至假新闻大行其道;在报道的“质”上,被娱乐“格式化”后的新闻报道形成媒体狂欢,遮蔽了认真严肃的意义探讨。

出现这种现象,有学者分析其原因在于新闻界制作新闻的惯例。如李某某案具有显著性等新闻价值属性,媒体在错过独家首发的“第一落点”后,争相以差异化视角寻找新闻的“第二落点”,传统媒体与网媒形成互动等[6]。也有学者认为媒体日渐商业化是重要的外部诱因[7]。这些惯例和诱因恐怕很难在短期内有所改变,但李某某案件报道中的“群体失范”现象着实令人担忧。在“豪雨式”报道和娱乐“格式化”的背景之下,媒体和新闻记者的伦理责任意识大大弱化:报道不仅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全面认知,而且轻而易举地突破了未成年人保护等新闻伦理的底线标准。在李某某强奸案中,有四名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而在报道中,他们尤其是李某某的个人隐私被暴露,合法权益被侵害,媒介审判现象大量出现。这样的报道有可能扼杀这些青少年的未来,也给日后的同类报道带来恶劣的示范效应。

对于新闻界来说,我们不仅需要反思违反新闻道德的每个个案,更需审视媒体作为一个群体的集体行为层面的伦理命题以及沉淀在报道原则深处的惯例和规则。一方面在媒体层面:(1)在商业化背景下,不同媒体如何实现多元化报道和差异化竞争,避免另类的“一拥而上”?(2)面对专业标准、市场标准和社会责任标准时,媒体如何避免唯市场标准至上,如何保证对其他选择具有足够的动力?(3)我们需要对媒体的某些报道惯例和规则进行“纠偏”,使记者能够更冷静、理智地报道社会热点事件。最重要的是,在复杂的媒介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等新闻伦理底线标准应当成为新闻界不可逾越的“绝对律令”。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学者李良荣指出,在中国特殊国情下,中国传媒业基本上都采取同一种操作方式,即以最小的政治风险赢得最大的商业利益。娱乐化内容远离政治,制作成本低,可以拥有最广泛的受众。在这样的背景下,谁来维护大众利益[8]?李某某强奸案的报道或许只是个案,但其中所显现出的深层次问题,值得新闻界和管理层做出更深远的思考,在未来的新闻改革中做出合适的制度安排。

[1]陆 晔:《历史与现状:日本新闻学教育与新闻实务的发展轨迹——卓南生教授访谈录》,载《新闻大学》,1998 年秋季号。

[2]李新立 林晓光:《倾斜的新闻伦理与错位的职业操守——日本媒体涉华报道中的“群体失范”现象》,载《当代传播》,2006年第6 期。

[3]欧文·拉兹洛:《第三个1000 年:挑战与前景——布达佩斯俱乐部第一份报告》,王宏昌王裕棣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年版,第4 页。

[4]David L. Altheide. Media Logic and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vol.21,no. 3,2004,pp.293 -296.

[5]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 江 王 征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1 -12 页。

[6]章宏法:《“新闻炒作”宜疏不宜堵——以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传播为例》,载《新闻记者》,2013 年第5 期。

[7]张晓嵘:《从“李天一事件”看市场驱动下媒体的舆论效应》,载《新闻世界》,2013 年第6 期。

[8]李良荣:《论中国新闻改革的优先目标——写在新闻改革30 周年前夕》,载《现代传播》,2007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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