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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研究

2014-02-03严青裴振杰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3期
关键词:派员检察人员出庭

文◎严青裴振杰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研究

文◎严青*裴振杰**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595条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这是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一个“里程碑”的变革,明确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出庭抗诉的职责由公诉部门移交给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工作职能的转变,任务难度的加大,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严格要求。本文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面临困难与实现途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新形势下能更加有效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实现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

《诉讼规则》修订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仅有提出抗诉意见权,并无将抗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权,更谈不上出庭支持抗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判监督权的行使。而新的《诉讼规则》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从复查案件到提出抗诉意见,尤其是出庭支持抗诉工作都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对于新时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加大对外监督、强化对内制约、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彰显重要的价值功能。

(一)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坚持全案复查原则,既包括对裁判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方面的实体性审查,也包括对法院在案件合议庭人员组成、审理程序、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措施、文书送达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审查,同时还要对当事人反映法院审判人员涉嫌徇私、徇情等违法审判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可谓是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全方位监督。正是由于掌握详实的证据材料,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时能够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有利于强化对内监督制约作用的充分发挥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是全方位的,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也要对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办理的情况进行复查。司法实践中,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办理存在问题,让公诉部门自己改正错误确有困难之处。公诉部门对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的抗诉意见,可能出于“私利”而予以否定,从而导致一部分该抗诉的案件无法进行抗诉,不利于法律的公正实施。而新的《诉讼规则》赋予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抗诉决定权和出庭抗诉执行权,就可以充分发挥对内监督制约作用,纠正公诉部门在本案中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对那些应抗诉的案件全部提起抗诉,并出庭支持抗诉,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诉讼规则》修订前,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采取的是“双轨制”。如果案件确实存在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抗诉意见,但并不能直接做出抗诉决定,而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才能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上一级公诉部门出庭抗诉。这样的办案程序中,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同一起案件重复审查。一起抗诉案件从受理到抗诉结束,办结下来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之久,延长了办案时限,降低了办案效率。新的《诉讼规则》确立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申诉、复查案件、提出抗诉意见、出庭支持抗诉的“一条龙”办案机制,可以级大缩短办案时限,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四)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多年来,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数量少,而改判的案件更少。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的抗诉案件,存在一定的不信任甚至抵触情绪。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群众进行申诉、请求司法救济的场所,由其从事申诉案件复查,提出抗诉意见,出庭支持抗诉,人民群众是充分信任和充满期待的。案件审结后,更容易获得群众的理解,从而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信访、上访,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司法公信力,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诉讼规则》的修订虽然有利于刑事申诉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在实践中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检察人员执法理念滞后

《诉讼规则》修订前,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由公诉部门承担。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人员来讲,“出庭抗诉职能由公诉部门行使”已成为一个固有的思维模式,这种传统的执法理念已深深扎根于刑事申诉检察人员的思维中。新《诉讼规则》明确赋予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权,一时间刑事申诉检察人员还无法适应。执法理念的滞后性会直接影响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职能的充分履行。

(二)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机制未有效建立

多年来,一直由公诉部门承担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转交给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尽管法律上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在具体办理案件时如何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并未形成一套操作性强、合理、科学的办案机制。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办理出庭抗诉案件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知识技能欠缺

《诉讼规则》修订前,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业务仅限于复查案件和提出抗诉意见,而是否决定抗诉以及出庭抗诉的一系列工作都由公诉部门承担。因此,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原本的业务相对单纯,检察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并且,出庭抗诉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仅有专业理论知识远远不够。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工作,要求公诉人必须具有扎实过硬的基本技能,这些基本技能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获得,而要通过大量的实践积累才能拥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由于传统职能的限制,不具有获得此项基本技能的“土壤”和条件,因而在知识储备和技术水平上还有所欠缺。

(四)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实践经验不足

出庭抗诉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工作。要想在法庭上取得良好的抗诉效果,出庭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扎实的基本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公诉人在法庭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形,有些甚至是意想不到的局面,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沉着应答、从容面对,而要达到这种法庭效果,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关键。刑事申诉检察人员之前从未从事过出庭公诉的工作,出庭抗诉的实践经验不足。

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的实现途径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是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充分认识这一改革价值功能的基础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摆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以下举措是实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的有效途径。

(一)转变执法理念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和“关口”。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和发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而转变执法理念成为实现其价值功能的前提基础。为此,全体刑事申诉检察人员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等执法理念始终贯彻于办案之中,牢固树立“人权、程序、证据、时效”等办案意识,坚持案件数量与质量并重、监督职能与息诉目标并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有效机制

为了做好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充分实现和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当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对内建立与公诉部门的协作机制。可以采取让刑事申诉检察人员观摩公诉部门出庭或者“模拟法庭”等方式,重点学习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出庭支持抗诉的实践技能。二是对外尝试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选取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的典型个案,检法两家可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进行交流,加强沟通协商,使双方在一些“抗点”上达成相同或相似的意见,从而提高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抗诉的质量和效果。总之,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培养复合型人才

《诉讼规则》修改后,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出庭抗诉职能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使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现一时难以适应工作的现象。而缺乏同时具备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和出庭公诉工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是影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实现的最大障碍。因此,尽快培养一批既懂申诉业务又具备出庭抗诉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是当前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应从公诉部门抽调一些业务能力强的公诉人充实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一方面可以增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案力量,另一方面可以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其次,开设培训班,加强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公诉业务知识和出庭基本技能的培训,全方位提高审查证据、制作抗诉书和答辩提纲、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基本能力,从而为案件的成功办结打下坚实基础。

(四)建立专业化的“出庭抗诉办案组”

新时期检察改革的一项举措,是在检察系统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对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专业化、精品化的“出庭抗诉办案组”。这是实现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的有效举措。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在刑事申诉检察人员中有针对性的培养专业化、精品化的出庭抗诉人才,组成办案组专门从事出庭抗诉工作,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使刑事申诉检察队伍结构配置更加合理,又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使办案组在出庭抗诉工作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最大限度的实现刑事申诉检察人员出庭抗诉的价值功能。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对于刑事申诉检察人员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这一机制目前尚处在探索运行阶段,面临经验少、人才缺、难度大等诸多实际问题,执法实践中会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刑事申诉检察人员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工作的价值功能,正确面对出庭抗诉存在的困难,同时要从行动上采取有效举措,探索建立实现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抗诉价值功能行之有效的机制,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做好新时期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04400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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