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plus扩张的新制度经济学解析
2014-02-03朱京安王鸣华
朱京安 王鸣华
TRIPS-plus扩张的新制度经济学解析
朱京安 王鸣华
后TRIPS时代,更为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plus被强势扩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TRIPS-plus扩张的深层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对剩余控制权的不断掠夺和发展中国家的短见选择。TRIPS-plus扩张的直接后果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成本收益的严重失衡和路径依赖的明显加剧。发展中国家应在增强《TRIPS协定》完全性的基础上,逐步切断大国主导的体制转换路径,坚持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实质公平,以实现自身的真正权益。
TRIPS-plus 新制度经济学 剩余控制权 路径依赖
后TRIPS时代,学者们多侧重于在狭义上使用“TRIPS-plus”,意指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或诸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具有更广泛保护范围或更高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随着FTA的盛行和知识产权保护诸边体制的复兴,TRIPS-plus在数量、调整范围和保护强度上均得到了强势扩张。TRIPS-plus扩张的动因究竟在哪里以及这种扩张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学者们已经作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对这一问题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TRIPS-plus扩张动因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利益推动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剩余控制权大肆掠夺
剩余控制权的初始概念起源于新制度经济学家格罗斯曼、哈特等人,他们认为,剩余控制权是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和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力。a尚涛、冯宗宪:《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政府剩余控制权问题研究——对TBT的一个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载《世界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第13页。因此,《TRIPS协定》视域下的剩余控制权是指按任何不与TRIPS的规定相违背的方式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权力。
剩余控制权的决定因素是契约的非完全性b同注释a 。,即《TRIPS协定》的不完全性会直接导致知识产权保护中剩余控制权的存在。其不完全性主要体现于《TRIPS协定》的弹性条款中。《TRIPS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可以但没有义务对知识产权提供比本协定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这样的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在此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其第13、17、26、30等条款分别就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作出了类似的规定c毛海波:《TRIPS_递增扩张及其在〈反假冒贸易协定〉中的生长》,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年第5期,第29页。。这些弹性条款赋予了缔约方在不违反《TRIPS协定》的前提下对知识产权提供比《TRIPS协定》更为广泛的保护的权利;但对于这种权利行使的条件、内容和边界,《TRIPS协定》却没有更多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说明。这种契约中的模糊规定既是TRIPS-plus的合法性依据,又为TRIPS-plus得以强势扩张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间。而这种制度空间恰恰是剩余控制权的有效载体。
TRIPS-plus能够得到强势扩张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发达国家充分利用这种制度空间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剩余控制权进行肆意掠夺。虽然《TRIPS协定》弹性规定是面向所有缔约国的公共领域,谁都可以利用,表面上看这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它却赋予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对称的剩余控制权。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技术滞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有些国家在过渡期内要达到《TRIPS协定》的“最低标准”都举步维艰,它们根本没有利用其弹性条款剩余空间的能力,相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高于《TRIPS协定》的 “最低标准”,因此它们拥有强大的挖掘剩余控制权的能力。当发达国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外部收益的存在时,它们便充分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来设置TRIPS-plus,使外部收益内部化。即发达国家通过设置TRIPS-plus,在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规定的方式和途径上设置障碍,增加发展中国家获取公共领域信息的成本,间接压缩发展中国家的剩余控制权,而自己却坐享攫取公共领域剩余控制权的渔利。丰厚的利润推动着它们在这条路上不断开拓着、收获着,循环往复,难以收手。
(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政策选择中的短见效应
公共选择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等人创立的。他们认为,导致政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决策者的“短见效应”。所谓决策者的“短见效应”,是指由于政策效果的复杂性,大多数决策者难以预测其对未来的影响,因而在政策选择时只着眼于眼前的影响;而规则制定者就会制定一些具有短期效应,但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的政策,来迎合决策者的短见d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Jmo9cfQIRX9lhoJjrp8gMVw7SzxHLoRV5CVF63Dr9Iu1iM0RIA9iV7HGzTBknfUhUtY8q9o5MdM3-nBj0zDbK,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7月2日。。
TRIPS-plus能够得到强势扩张,其中不可回避的原因之一就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政策选择中的短见效应。在知识产权的政策选择中,TRIPS-plus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趋避冲突e趋避冲突,又称正负冲突,是德国心理学家K·勒温所设想的三种基本心理冲突类型的一种。它是对含有吸引与排斥两种力量的同一目标予以选择时所发生的心理冲突。http://wenku.baidu.com/link?url=DB9CvmZWZZZnJmYD_JygxgOoPA9fWL996SoiiuU9KiHYy oaq7rwNsinhweIlodQ9Ivirinn8gVRaG8iTW1iN6MXYbU4v_DRfdD9oUXZXXiG,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7月2日。,即TRIPS-plus既可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某些需要,但又对其构成威胁,使得发展中国家想接近TRIPS-plus的同时又想躲避它。这是因为,发达国家推行的TRIPS-plus,往往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国际投资和贸易优惠等政策捆绑在一起。虽然TRIPS-plus的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发展中国家望而生畏的,但其中的投资、技术和优惠却是其渴望和急需的。在这样一种两难的选择困境下,发展中国家从眼前的短期利益出发,认为在经济上获取发达国家的交换利益以改善国内的经济状况似乎更为迫切和快捷;在政治上,为防止在美欧FTA全球化战略中被边缘化、避免遭遇潜在的贸易制裁,对TRIPS-plus作出让步也是具有政治意义的。因此发展中国家为了眼前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作出了接受TRIPS-plus的“短见”选择。但这种为眼前利益的步步退让,为发达国家在TRIPS-plus扩张上的步步紧逼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TRIPS-plus扩张法律效果的新制度经济学透视
(一)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成本支出
1. 导致南北国家实施成本收益的严重失衡
发达国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在各类产业中居于龙头,知识产权是经济发展最大的刺激因 素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国 家 利 益 直 接 相 关。f林应钦:《TRIPS-plus扩张的法律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8期,第13页。因此,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是发达国家一直追求的全球战略。但《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以及《多哈宣言》等发展中国家合力争取的围绕知识产权硬性规定的软化处理极大地阻碍了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的全球战略。而发达国家以双边或诸边贸易协定为载体实施的TRIPS-plus恰恰能够分解发展中国家的合力,对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上实现各个击破。因此,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实施TRIPS-plus的收益是绝对可观的。
TRIPS-plus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市场准入和贸易优惠等从形式上看对发达国家是成本支出,对发展中国家则是实施TRIPS-plus带来的收益。但从实质分析,根据WTO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美欧发达国家作为WTO的成员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贸易优惠和市场准入机会是其本应履行的国际法义务而非因实施TRIPS-plus所要支出的额外成本。与此同时,这些援助和优惠能否落实为发展中国家实实在在的收益也成问题。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plus不力是不难预见的,因此更多潜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壁垒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所谓的优惠和市场准入政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好处。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plus的收益从长远来看很可能是画饼充饥。
与微弱的短期收益相比,高昂的实施成本是发展中国家在TRIPS-plus中的最大“收获”。这些实施成本主要包括:一是弃权成本。TRIPS-plus在空间上压缩了发展中成员方依《TRIPS协定》而享有的自主立法权,在时间上缩短了发展中国家履行《TRIPS协定》的过渡期。这实际上就是对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plus在空间和时间上附加的额外成本。二是立法执法成本。TRIPS-plus对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必然要求发展中国家修改其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的执法水平。其立法和执法成本的大幅提高是不可避免的。g余敏友、廖丽:《简评TRIPS-plus知识产权执法及其合法性》,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2期,第31页。三是贸易救济成本。TRIPS-plus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发展中国家不但无法从中获利,反而因立法改革和严苛执法消耗国家经济,因此,发展中国家为恢复国内贸易与经济发展的平衡需要支付大量成本。再者,一旦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plus不力,就会遭到美欧发达国家的贸易制裁或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而承担国家责任,这也是一笔不容小觑的成本支出。
2.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成本大量增加
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因此,TRIPS-plus的实施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成本。
首先,增大了维护公共健康权的成本。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是《TRIPS协定》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安全的规定。TRIPS-plus通过对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的限制性规定,使药品研发能力低下的发展中国家既不能使用强制许可来生产国外研发的药品的仿制品,也不能通过价格较低的平行进口来解决国内药品的急需h吴雪燕:《TRIPS-plus条款的扩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以药品的专利保护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0年9月,第117页。。药品供不应求,价格居高不下,政府和普通百姓往往要支出更多的费用来维护健康。无论是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还是社会恐慌,都是TRIPS-plus对公共健康权的侵害,更是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
其次,增加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成本。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是通过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关于知识生产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动态平衡来实现的i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In The Matter Of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https://www.eff.org/sites/ default/files/filenode//EFF20ACTA20submission20110215.pdf, visited on 2014-04-03.。发达国家通过实施TRIPS-plus来降低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商业中面临的竞争,使其能够收回研发成本并获取巨大利润。因此,TRIPS-plus在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将保护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的公共利益原则和利益平衡思想舍弃于外,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严重失衡,这既不能实现知识产权效能的最大化,又会增加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成本。
(二)导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现象凸显
路径依赖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术语,是指在外部事件的影响下,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j[美]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在TRIPS-plus扩张的影响下,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现象也凸显出来。
1. 大国主导场所转移的现象严重
Laurence R. Helfer在国际体制的研究中首先提出“场所转移”的概念。kLaurence R. Helfer, “Regime Shifting: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New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aking”,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9 (2004):1.“场所转移”分为同一体制内横向的“论坛移位”与不同体制间纵向的“体制转向”。体制转向要求使用者具备操控“体制”的能力,因而主要为发达国家所采用。
19世纪末期以来,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迁的历史主要是从双边体制转向WIPO和UNESCO,继而从WIPO转向WTO转移的历史,均是以知识产权强国为主导进行场所转移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特征的历史。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格局并未改变。《TRIPS协定》作为知识产权领域最主要的多边体制并没有完全达到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的要求。发达国家在多边体制内提升保护标准的尝试又因发展中国家团体力量的阻挠屡屡受挫。于是发达国家转而开始在多边体制之外寻求能够顺利推行TRIPS-plus的场所:一是多边体制转向双边体制。主要通过与发展中国家逐一签订双边FTA,分解发展中国家的团体合力,利用发达国家的强势地位和利益交换,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plus;二是多边体制转向单边体制。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以贸易报复为威胁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plus;三是多边体制转向诸边体制。以ACTA、TPP为代表的诸边体制既延续了双边体制各个击破的优势,同时又有利于集结具有相同TRIPS-plus政策目标的发达国家和具有一致利益诉求的发展中国家,使得TRIPS-plus能够更易于接受、更高效地推行。
因此,TRIPS-plus扩张使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迁陷入了从多边体制转向双边、单边、诸边等非多边体制,再由非多边体制包围多边体制,继而再从多边体制转向非多边体制,周而复始、更替转换的发展路径,即便这种路径不利于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的效能,不利于维持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的利益平衡,但要打破此种体制转换路径下发达国家意志主导而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体制“锁定”状态也非易事,因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迁对此种体制路径产生了严重的路径依赖,而无法被其他更优或更高效的制度取代。
2.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的棘轮现象明显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棘轮现象是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只进不退、层层递进”的现象,l张猛:《〈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解析:标准之变与体制之争》,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6月,第111页。它是TRIPS-plus扩张的多种后续效应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TRIPS-plus扩张的学习效应。TRIPS-plus的成功个案会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生双重的学习效应。对发达国家而言,成功个案的学习效应产生了TRIPS-plus扩张的“破窗”效果。就像房子的一个窗户被打破没人修补,其他窗户也会被人打破一样,某个发达国家成功的个案会暗示其他发达国家——体制转向是推行TRIPS-plus的有效方式并能获取丰厚收益,因此其他发达国家纷纷学习和效仿,促进TRIPS-plus的轮番扩张。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个案的学习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盲从的“羊群”效应。TRIPS-plus协定的签署,会迫使发展中缔约方不得不提高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在“破窗”效果下又与更多的发达国家签署类似的协议。这会对其他发展中国家造成一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具有必然因果联系的假象,暗示它们加入类似的协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如同头羊往哪里走后面的羊就跟着往哪里走一样,其他发展中国家会盲目学习、效仿先前的发展中国家,接受并积极推广TRIPS-plus标准,从而进一步刺激TRIPS-plus的扩张。
第二,TRIPS-plus扩张的规模效应。首先,当某个TRIPS-plus实践达成后,发展中缔约方再与第三国签订类似协议时,会通过交叉援引,将其在先前协定中确立的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传输给第三国,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逐渐扩大TRIPS-plus的实施范围。其次,TRIPS-plus协定均重申了《TRIPS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这就意味着在一项TRIPS-plus协定中,若某一WTO成员给另一缔约方提供了比《TRIPS协定》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就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WTO成员方。因此,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使TRIPS-plus获得自动传导和扩散m张建邦:《“TRIPS-递增”协定的发展与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秩序》,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20页。的扩张效果。TRIPS-plus实施范围的扩大,可以增加对TRIPS-plus持有相同或类似态度和价值观的国家之间的互相认同,更容易形成TRIPS-plus扩张的规模效应——区域效应甚至是全球化效应,从而更容易左右多边体制的走向。
TRIPS-plus扩张的学习效应和规模效应的共同作用,使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呈现“只进不退、层层递进”的棘轮特征。这种特征是一种路径依赖现象,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其缺乏专业人才、技术和资源。当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整体与科技产业并未发展到相适应的程度时,一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但不能弥补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反而会增加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负担,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鸿沟越来越深。
三、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机制
在TRIPS-plus扩张中,发达国家追求并实现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发展中国家则着实成为利益的受损方。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警醒对于TRIPS-plus扩张的危机意识和维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增强《TRIPS协定》的契约完全性
知识产权保护中剩余控制权的存在主要源于《TRIPS协定》的不完全性,因此增强契约的完全性就成为压缩发达国家获取剩余控制权的空间、抑制TRIPS-plus扩张的重要途径之一。
1.不断进化均衡性契约
鉴于《TRIPS协定》的不完全性主要在于其弹性条款的模糊规定,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多边体制赋予所有缔约国的操作空间,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制定,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体制向均衡性契约不断进化。均衡性契约要求充分考虑博弈各方,尤其是谈判力差的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的权益,要求健全协议执行的法制和技术基础,克服协议制定的时滞性和封闭性,增强协议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n李光德:《SPS契约剩余控制权的管制研究》,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21页。随着均衡性契约的不断进化,契约的完备性将不断增强,由《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模糊规定所形成的剩余控制权的公共领域自然会缩小,从而有效缩减发达国家推行TRIPS-plus的空间。
2. 发挥 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契约的规制作用
发展中国家还要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尽量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统一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多边体制内置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因此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利益。从契约的完全性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就在于能够明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权利边界,使南北双方处于对公共领域剩余控制权攫取的“却步状态”。
(二)切断TRIPS-plus扩张的转换路径
1.坚守多边体制作为南北博弈的固定场所
发达国家主导进行体制转换是TRIPS-plus扩张的主要路径。事实已经证明,在双边、诸边等非多边体制下,单个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压力下被迫接受TRIPS-plus条款致使其利益受损的现象比较常见。相反的,以《TRIPS协定》为代表的多边体制顾及了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兼顾了各个参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谈判的公开性、广泛国家的参与性以及当前国际社会普遍的接受性等鲜明特点,并且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话语权。在这种体制下,被迫接受TRIPS-plus条款致使其利益受损的现象则比较少见。随着WIPO和WTO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增多,发展中成员的合法权益将会更加受到重视,各种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也会越来越多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坚持在多边体制下谈判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策略,尽可能抵制发达国家通过场所转移从多边体制 “逃逸”的企图,将以《TRIPS协定》为代表的多边体制作为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议题博弈的固定场所,切断TRIPS-plus扩张的体制转换之路。
2.逐步制衡大国主导格局
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增强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力,逐步制衡发达国家的主导力量。具体而言,第一,要促进发展中国家间的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构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等符合各国利益的信息平台,形成发展中国家间优势技术的分享、传播和互补,增强国家实力。第二,发展中国家要积极争取和利用国际组织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仪器设备、人员培训、资金、技术以及法律援助,加速发展中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建设。第三,要通过区域合作与集体行动的办法,集结南南合作的团体合力,争取知识产权标准制定上的话语权,明确提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见解和方案,联合抵制TRIPS-plus标准,形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国际环境。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实力的增强,可以降低对TRIPS-plus提供的利益交换的依赖,减少在TRIPS-plus中的政治压力。在对发达国家剩余控制权的扩充产生抑制作用的同时,减少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短见选择。
(三)坚持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设置上的实质公平
实质公平是法律制度变迁在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指向之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实质公平是以现实中人的不平等追求实质上的平等,主张社会资源按照罗尔斯式平等进行分配,即根据人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配。o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自序)1~2页。一方面要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减少其权利;另一方面,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从而解决强者对弱者制造的外部性问题,以实现外部性最小化的公平。面对TRIPS-plus扩张,发展中国家也应尽可能地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维护。
1.适当限制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
美欧发达国家具有知识产权领域的绝对竞争优势,当属实质公平中具有特殊条件和地位的主体,且TRIPS-plus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天平严重向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倾斜,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从实质公平出发对这种垄断权进行适当限制。现阶段发展中国家主要应通过妥善使用《TRIPS协定》弹性条款赋予的剩余控制权来限制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具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谈判中要优先适用《TRIPS协定》条款并做出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解释,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定》项下的弹性空间来捍卫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要强调知识产权内在的“公共产品”属性,利用强制许可生产发达国家原创知识产品的仿制品,利用较低价格平行进口外国知识产品,降低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成本,增强外国产品在国内的可及性,从而实现通过适度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利益的方式来协调正当公平的技术竞争秩序。
2.合理选择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
发展中国家要警惕发达国家设下的知识产权陷阱,对于TRIPS-plus成功个案打开的缺口要及时亡羊补牢,不能盲目追随发达国家的高标准而作盲从的“群羊”,防止TRIPS-plus扩张的破窗效果和规模效应。具体而言,首先在缺乏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要在遵循《TRIPS协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确立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p古祖雪、揭捷:《“TRIPS-plus”协定:特征、影响与我国的对策》,载《求索》2008年第8期,第138~139页。其次,在不可避免的双边或诸边领域,要尽量选择友好型知识产权条款,即含有较多弹性规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较为温和、渐进的知识产权条款;同时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中设立例外制度来抵消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间接达到限制不利的知识产权规定的目的,从而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合法利益。
In the post TRIPS era, as more harsh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plus has been strongly expanding. Based on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RIPS-plus's expansion are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plunder of the residual control right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short sights. TRIPS-plus causes the imbalance of cost and income and the reinforcement of path dependence. Developing countries should enhance the TRIPS integrity, adhere to the substantive fairness, and cut off the system transition path to realize their own rights.
TRIPS-plus;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path dependence
朱京安,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鸣华,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外国语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