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4-02-03
言论广角
江必新:法治社会建设的宏观思路
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的构筑基石,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坚持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全程运用,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法治实践联动集成,法治环境、法治氛围、法治文化协同建设,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一要基于法治理念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为核心,重点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系、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体系、网络社会服务管理体系、紧急状态应对体系、社会矛盾化解体系等等。二要运用法治思维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形成主体多元、要素齐备、服务多样、功能全面的社会治理格局。着力优化政府、社会、市场功能的配置,优化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城镇社会和乡土社会以及宏观社会与微观社会的关系结构。三要构筑法治平台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秉承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优化社会治理手段,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公共职能承担方式、公共权力的柔性行使方式,努力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亲民性、回应性和服务性。四要秉持法治手段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顺应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不断提高规则治理能力、动态治理能力、民主治理能力、风险治理能力、紧急状态的治理能力和运用信息化手段的治理能力,掌握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的主动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6月18日)
付子堂:充分汲取中国原生文化力量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的进一步推进,需要汲取各方面的文化资源。既包括西方法治文化资源,也包括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遗产。传统中国虽然是礼治中国,但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因子。自觉地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资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必须认真梳理和萃取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思想精华,加强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使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要求相适应,让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发扬光大。我们要从传统经典中寻求“法治中国”现实的历史文化资源。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共时态与历时态所共同构筑的“实践语境”。文化是民族的生活方式。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脱离其自身的历史传统,原生历史文化传统总是以一种深潜的、流动的方式渗透在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儒家经典、道家经典还是法家经典,都论述了丰富多彩的法思想。这些思想尽管存在一些糟粕性的东西,但确有不少精华性的因素已经沉淀在传统中国优秀文化中,有效回应着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需要。这些法思想和法文化无疑有助于今天的法治中国建设。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付子堂如是说,《检察日报》,2014年5月27日)
胡建淼: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法治化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文明化。这“四化”既是现代化的内容要素,同时也是衡量现代化的综合标准。民主化是要求在国家治理中,人民有更多的参与权;法治化是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在法定轨道内进行;科学化是要求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必须符合科学规律,克服主观决策;文明化是要求以人为本,彰显真善美,实现善治。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其中法治化是关键。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一个远离法治的国家,绝对不是一个治理现代化的国家。如果没有法治为民主设置渠道,国家治理的民主化就会像没有轨道的列车,无法到达目的地;没有法治对决策进行规范,就无以克服主观决策,实现决策科学化;不通过法治引导和固化文明,人类会在愚昧、野蛮、暴力中徘徊。法治是民主的轨道,没有法治的民主将是混乱的民主;法治是科学的保障,没有法治约束的科学将会成为人类自身的无情杀手;法治是文明的载体,文明通过法治得以彰显和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化是现代管理的模式和趋向。远离法治化就意味着远离现代化。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胡建淼如是说,《学习时报》,2014年7月14日)
游 伟:新一轮司法改革力度前所未有
长期以来,人们对司法的诟病有三:一是司法审判不够独立,法官在法律之外往往还有其他的上司。表现在体制方面,就是人财物受制于当地政府,有时法院难免要看政府官员的脸色行事,司法的地方化色彩浓重,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二是法官难以独立履职,案件处理中审裁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表现在机制方面,就是司法的行政化倾向明显,法官的职权责不清,难以建立有效的法官司法责任体系。三是履职水平欠佳,一些法官不仅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甚至存在司法不廉等问题。表现在能力方面,就是缺乏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深厚的法学功力,不能通过娴熟的法律技能和公开透明、充分说理的司法裁判,取得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
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内容,正是针对着那些长久存积于司法机关内外的体制缺陷和机制弊端等所提出的改革措施。可以说,这一轮较为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既是法院自身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需要,也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迫切期盼,更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人们注意到,除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脱离地方影响和牵制的人财物体制改革外,《纲要》这次确实把重点放到了法院自身的审判机制改革、操作制度完善和司法能力提高的建设方面。有些内容,本身就是对前期地方各级法院实践探索成熟经验的总结和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在改革《纲要》出台后,需要不断关注改革措施在实践推进中的细节问题,让具体操作细节更加贴近目标。在当前,尤其应当考虑采取进一步的制度性手段,从司法改革的大局出发,围绕审判这一中心工作,破除部门既得利益,不断削减行政领导职务的人数,并通过领导职能调整和权力界定,防止他们以“管理”“监督”之名,去干预一线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影响司法的公正与公信。
(游伟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7月11日)
谈敬纯:公信力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线
公信力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线。当前,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因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公正、不科学引发的公信力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上访问题。这是事关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问题绕不开躲不过,我们不能掩盖、回避和推脱,否则小问题会演变成大问题。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就是推进工作的过程。有没有解决问题的担当,是对司法鉴定人执业道德的最好检验。判断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看鉴定能力和水平是否够格,专业技术是否过得硬;二看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公正,职业良知是否过得硬。就司法鉴定行业来说,“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客观公正,探真求实,严谨规范,讲求效率,廉洁自律,诚信敬业,相互尊重,持续发展”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职业良知。
(湖南省司法厅厅长谈敬纯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7月11日)
吴建国 汪进元:司法制度当融入民主参与理念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司法表现为一种“单向度”的权力,以法律规则的守护者和公益代表自居。当多元社会出现后,面对公众多元化的利益要求和价值选择,多元化时代要求司法摆脱零和博弈的思维定势,承认行为模式和价值选择的多元化,寻求一种能够整合多元价值和协调多方利益的司法体制,以促进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理解,从而实现合作与共赢,这是当今时代对我国司法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将协商民主所倡导的平等参与、对话协商、理性共识等核心理念融入司法制度,有利于打破司法权力的专断性,使司法权力更具开放性,契合了司法对公正的诉求,对于完善我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我们应当通过用协商民主的理念和原则重构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建构起一个独立于司法官的司法参与和协商机制,对司法权的不当行使进行及时纠偏和必要拘束,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吴建国、汪进元如是说,《检察日报》,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