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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找准公证定位

2014-02-03黄群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主任

中国司法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证法律服务

■黄群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主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展开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作出了部署。值得注意的是,《决定》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理念的提出,对于公证工作建设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和重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要改变过去一元的公权力管理模式,实现向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多元治理模式的转变,而这也意味着包括公证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需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决定》明确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社政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充分显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于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实现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模式的认同与重视。与一般社会组织不同的是,公证机构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预防纠纷的法定职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事业中理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公证行业应当明确自身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不断追求公证法律服务的优化与创新,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可靠的支撑。

纵观公证工作恢复重建三十余年的历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就公证事业的现状而言,我们要清醒地把握住三个问题:一是强和弱,二是优和劣,三是挑战与固守。所谓强和弱,是指既要看到公证行业已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行业作用日趋增强,也要看到公证行业还非常弱小,影响力、渗透力较弱。所谓优和劣,是指尽管公证以其预防和便捷的独特优势已成为法治社会重要的治理方式之一,但阻碍公证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人才劣势仍很明显,破解难度很大。所谓挑战与固守,就是需要看到当前社会已进入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而公证的服务理念、办证流程、工作规范等仍固守于几十年前的传统模式,缺乏创新。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明显影响着公证在社会法律生活中的独特竞争力,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前行的大环境下,同步实现公证理念、方式、流程的现代化已迫在眉睫。公证理念、方式、流程的现代化的实现,主要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公证职业理念的革新

公证理念、方式、流程的现代化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三十余年,至今尚未对中国公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功能、作用作出详尽的法理论述;对公证行业性质、公证员角色、公证在社会治理中的结构性定位缺乏科学研究;对公证行业改革方向、发展路径缺乏系统地规划目标,公证行业的发展始终处于自下而上的摸索中,且更多局限于公证机构的形式、人员编制、薪酬体系等微观制度上的改变,而在宏观视野下对公证事业的审视则较少涉足,以至于造成公证发展与改革缺乏明确的思路,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公证行业若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实现公证职业理念的革新,而公证职业理念的革新很大程度上是由公证制度在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定位所决定的。

从公证制度在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定位来看,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同为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但两者所承担的司法职能却迥然相异:民事诉讼制度承担着民事司法的救济职能,而公证则属于民事司法中的预防机制。从公证人的职业性质来考察,公证人与法官虽同为法律人,但法官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公务员,而公证人乃社会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公证人与法官的这种职能与身份的交错决定了两者在法治的发展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法官代表国家公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证则是作为社会组织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预防民事主体间的法律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公正、和谐与法治秩序的建立,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公证制度具有的预防纠纷的职能决定了公证活动所具有的公共性,而公证人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又确立了公证人在身份上的专业性、社会性以及公证活动的服务性,因此公证的本体价值不在于公证人的身份,而在于其所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故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公证事业的发展应当始终紧扣公证的这一结构性定位,积极参与和优化公共服务,切实担负好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

二、公证工作流程的优化

公证之预防纠纷的职能不仅决定了公证事业在我国法治以至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也决定了公证人绝不可安于现状、固步自封,而必须始终锐意进取、积极探索,确保公证行业能够始终站在迎接时代浪潮的最前列。为适应时代需求,公证行业必须突破樊篱,不懈创新,在公证管理和公证实务两个层面同步积极推进现代化,在确保公证质量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前提下,着手改革办证流程和程序,充实程序规则,实现公证工作流程的优化。

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网络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不仅便利了人民大众的生活,也为法律服务提供了更为高效、更为便捷的平台。随着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开设网上立案、网上裁判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在线服务,网络对于法律行业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如何适应时代需求,创新公证业务发展模式,融入和推进互联网发展,是当下公证行业应当努力探索和实践的方向。在当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公证机构可以依托网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公证工作流程,提升工作平台,最终实现建设网络公证处的目标。

所谓的网络公证处,不仅仅是包括目前已经实现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公证服务模式,而是包括公证申请、受理、缴费、进度查询乃至电子公证书下载的公证全过程均在网络平台予以实现的新型公证服务模式。具体而言,网络公证处的建设需要在公证流程管理和公证业务开展两方面同时推进:在公证流程管理层面,公证机构可以建立网络化、电子化的办公操作系统,对内落实无纸化办公,通过电子系统设计并规范公证工作流程,实现集约化的公证信息管理;对外开放网络公证申办窗口和查询窗口,实现公证的在线受理、查询、确认、证明,确保公证全流程对于当事人的实时、透明,提高公证服务效率,达到“一站式”的全流程公证服务目标。在公证业务开展层面,公证机构应当面向未来电子商务时代,针对未来商业活动转向电子化、网络化的趋势,开设电子公证服务,围绕电子商务、电子签名、电子信息采集、保全和交换等新技术为中心,将业务领域推广到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公证证明领域,实现电子公证服务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对接,以推行网上申办、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无纸办证为切入点,打破传统纸质证明一统天下的格局,并推出电子公证书,以打造全新的电子公证时代。

三、公证行业发展模式的转型

公证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不是一件易事,首先要拿出良好的精神状态与勇气。《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就可能缺乏创新动力,精神懈怠,或出现畏难情绪,缺乏担当。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找准公证定位,要求我们充分肯定公证行业改革发展的历程,大胆借鉴其他社会组织的经验,克服公证行业发展的脆弱性、业务非法定性、体制多样化、服务随意性的劣势,努力将公证行业已通过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予以巩固,争取实现能够科学前瞻地预测未来,具有清晰稳妥的发展路径,在此之中要有继承、有发展、有创新、有提高,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改革创新之路,真正达到“制度自信”。

尽管目前我国公证体制改革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从公证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公证行业仍然需要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型:一是从传统的单一的证明人向复合型的法律人转型;二是从以往的政策支持型业务向自身拓展型法律服务业务的转型。

一方面,尽管在传统观念中,公证人主要履行证明职责,但公证人作为法律人,不应当将自身局限于单一的证明人的职业定位。从目前的法律实践看,公证人不仅仅在传统公证证明领域履行自身职责,同时也在提存、证据保全、公证调解、法律文书的设计与制作等更为广阔的法律服务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面对当下人民群众更为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公证人不应当仅仅满足于对事实与行为的形式上的证明,更应当以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更为专业、多样化和综合化的法律服务。

另一方面,以往公证行业在业务模式上过多地依赖于政策支持型公证业务,导致在不少人眼中,申办公证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或政策规定在形式上的需求,对于公证服务的本体价值缺乏了解。从长远来看,政策支持型业务必然带来惰性和依赖性,易于导致公证行业陷入固步自封的境地。而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从一元的公权力管理模式向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多元治理模式的转变,政策支持型的公证业务必将逐渐减少乃至消失,传统的政策支持型发展模式将最终失去生命力,这意味着公证行业的发展模式亟待尽快转型。作为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法律服务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避免纠纷方面所能起到的独特作用是公证活动的生命力所在。面对这一趋势,公证行业应当追求两个“依托”,即依托法律服务市场的现实需求,依托民众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真实意愿,以更为主动的态势实现公证服务的拓宽与拓展。所谓公证法律服务的拓宽,即公证法律服务应当不局限于目前民间借贷、遗嘱继承、现场监督等常见和主流的民商事业务领域,而应当拓展到公证人尚未涉足、但同样存在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业务领域之中,例如海事领域,等等。所谓公证法律服务的拓展,即是指公证人可以延长专业服务链,例如在赠与、买卖、继承领域,公证人出具公证书之后,还可代为办理登记,等等,部分公证处已经就此类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综上所述,公证行业需要更多地立足于自身的法律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以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彰显公证的本体价值,以此实现公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证服务品质的提升

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决定》提出,要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为此,我们要坚持把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强化执业为民理念放在突出位置,不能简单地满足于不排队、少等候、有座位、有茶喝、笑脸相迎的形式要求,而是要努力在服务领域上求突破,在服务内容上求创新,在服务措施上求细化,在服务质量上求提升,把日常的公证服务做得更多样、更精细、更简捷、更极致。

公证服务品质的提升,其重中之重在于公证法律产品的质量。质量是公证的生命,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质量如何,是否真实、合法,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乎公证机构的声誉,也关乎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公证作为一项法律服务,同样具备专业法律服务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精细化的特征,因此,公证行业必须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加强公证诚信平台建设,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增强公证人的质量意识和风险评估意识,保障公证文书的质量。

公证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从根源上而言取决于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产品的公证人。公证人法律素养的高低,责任心的强弱,是决定公证法律服务产品能否持续维持高水准、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公证行业需要注重公证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注重公证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不仅需要关注公证人在专业能力方面的提升,也需要关注公证人在职业态度、理论水平乃至职业形象的充实与完善,通过完善培训机制,搭建职业发展平台,形成职业上升机制,为公证事业培养提供充足的生力军,从根源上为公证服务品质的提升提供保障。

进一步而言,公证法律服务产品并不仅仅局限于公证人所作成的公证文书,公证人在接待时的表述是否专业、规范,公证人为当事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否准确、清晰,包括公证书在内的公证法律服务的产品能否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都将成为衡量公证服务质量的标准之一,因此公证服务品质的提升,不仅在于公证法律文书质量的切实保障,也在于整个公证服务流程是否能够让社会公众满意。

当前,公证事业的发展处于一个转折时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的提出给公证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更为艰巨的挑战,如何找准公证行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结构性定位,关乎公证行业之未来。我们要借十八届三中全会东风,拿出勇气和胆量,凝聚共识和智慧,尽快推进对中国公证制度和下一阶段公证改革的顶层设计,并采取强有力措施,围绕总体规划,全行业自上而下全面推行,充分发挥公证行业在实现社会多元治理方面的独特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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