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医逾期未归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02-03张玉张炜
文◎张玉 张炜
罪犯保外就医逾期未归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张玉 张炜
[案情]罪犯马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均能按规定报到并报告活动情况,监狱保外就医考察该犯表现良好,未发现需收监的情形。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前去收监时未见本人,具保人称其外出地点不详,派出所拨打马某手机,发现原用号码已经停机。监狱遂要求具保人通知马某回监狱报到,同时让派出所予以监控;监狱再次与派出所联系,派出所拨通马某新手机号码要求该犯报到,该犯答应。监狱立即派人前往,但马某没有报到,在其家中仍未见到本人,随即要求辖区派出所布控,发出协查通报。后派出所在辖区内将其抓获,并交付监狱收押。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某是否构成脱逃罪。
[速解]笔者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应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脱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脱逃行为而有意实施。马某在保外就医出监之时,监狱相关部门已经向马某和具保人宣布了在保外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以及违反规定逃避监管的后果,并明确告知其在保外就医期满时,如不按期办理续保手续又不回监狱报到的,将以脱逃罪论处。马某在保外就医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同时在保外期间将满时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当地公安机关监管,使得监狱多次出动警力对其查找,终于在派出所的协助下将其抓获。马某以上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国家刑罚的执行,脱离监管机关的监控,主观方面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被关押”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作扩大解释,保外就医期间的罪犯虽然回到社会上,但这并不等于“自由”了,依然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其行为和活动范围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收监执行。马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擅自脱离监管,期满后亦未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依法应被收监关押,因其在保外就医期间内故意非法脱离监管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才造成其未被关押的现状,应视其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其具备脱逃罪的主体资格。
再次,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保外就医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经监管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而暂时采取变通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其目的是使罪犯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对维护社会人类文明和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保外就医罪犯回到社会上,依然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本案中,马某明知自己已达到收监条件而逃走,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严重侵犯了国家法律权威,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最后,脱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从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虽然保外就医罪犯没有被关押在监狱和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但其人身自由仍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法规对其限定的保外就医期间和活动范围,应当视为司法机关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其居住场所则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本案中,马某保外就医期满逾期不归监,非法摆脱了司法机关对人身自由所施加的控制和监督,符合脱逃罪的客观方面。
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所以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监管机关控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走的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脱逃罪。本案中,马某主观上具有逃避国家刑罚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逃走的行为,已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应当以脱逃罪追究罪犯马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7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