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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犯罪理念的转变:从犯罪预防到被害预防

2014-02-03陈博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0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人犯罪行为

文◎陈博

防控犯罪理念的转变:从犯罪预防到被害预防

文◎陈博*

传统的犯罪预防理论主要致力于消除犯罪人因素,但世界范围内高涨的犯罪率证明这条道路艰难而且成效甚微。随着近年来出现的“重新发现被害人”的潮流,在刑事法领域考量被害人因素的动向日趋明显,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预防被害以控制犯罪,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从被害人的角度预防被害,就是在研究被害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采取的以被害人为核心的防范犯罪被害的各种措施。实践中的很多案件中,被害人虽然未被视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但被害人方面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犯罪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下文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分析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犯罪预防需要从被害人的视角展开。

一、缘由: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互动

现代犯罪被害人学研究表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侵害与被害、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而是一种动态的、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互动关系。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和升级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行为不完全是犯罪人单方所决定的,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制约和推动作用。被害人和犯罪人在犯罪事件中不仅是互动的,而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还会呈现出不同的互动形态。

(一)被害人受攻击的形态

[案例一]某甲、某乙系无业游民,因钱花光到某车站附近预谋抢劫。凌晨5时许,适逢上早班的公交司机高某(女)路过,甲乙二人上前拉住被害人的胳膊夺高某的包,高某大声呼救,某甲上前捂住高某的嘴,并掏出匕首威胁高某,某乙趁机将高某的背包夺走。

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被害人受攻击的形态。在这种形态中,犯罪人首先有预谋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因此犯罪人(某甲某乙)处于主动的优势地位,被害人(高某)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但双方仍然有一个互动的过程。开始是犯罪人有计划有预谋地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犯罪人与被害人就构成一对矛盾并处于矛盾的运动状态。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面对犯罪人的积极侵害,被害人或者顺从,或者想法逃离现场,或者公开反抗,或者消极对抗等等。这一形态中,被害人在积极防止自己被害方面没有过错,犯罪行为的发生在起因上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被害人没有制造矛盾,也没有挑起纠纷,而是在完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侵害。

(二)被害人推动的形态

[案例二]伏某系街头混混,常带一帮社会闲杂人员向周围小商贩勒索财物,收“保护费”。相某系一流动摊贩,被伏某多次敲诈,并于一天晚上被伏某要走手机。次日,相某向伏索要自己的手机无果,伏某又威胁让相某继续交保护费,相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伏某胸部刺了两下,伏某倒地失血过多而亡。

这一案例中,被害人伏某便是犯罪事件的推动者,对犯罪的发生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属于被害人推动的形态。这是一种被害人在事实上促使或者诱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自己成为被害人的形态。在这一形态中,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此时犯罪行为不过是对被害人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者不够恰当的反应,这种反应的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行为在当时情形下导致的合乎规律的结果。被害人推动的行为可能是通过实施一个或者更多的行为来实现的,这一系列行为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是重大过错行为,具体包括:诱引、挑衅、刺激、虐待、谩骂、侮辱等等。

(三)冲突形态

[案例三]陈某和叶某系邻居。两家因为房屋界限的事素有积怨,并多次发生冲突,陈某家盖房施工时叶某多次阻拦。某日,陈某之母侯某在家门口和叶某又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陈某上前帮其母侯某殴打叶某,叶某拿砖头砸在侯某头上,陈某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砍在叶某头上、背上,经鉴定叶某伤情已达重伤;侯某伤情已达轻伤。

该案中,从双方发生冲突直到被害结果发生之前,很难判断双方谁是犯罪人,谁是被害人,犯罪与被害是在矛盾双方互动过程结束后才出现的。这种类型的犯罪人在犯罪前往往缺乏周密的计划和预谋,其犯罪行为有时是盲目的,有时是在一定情景下才发生的,有时是在激愤状态下才发生的。因此,冲突形态也可以理解为“双向推动”形态,即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推动。这种形态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和邻里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在这种形态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着长时间的互动关系,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起初可能因为某一件小事,或为某种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然后随着双方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使矛盾和冲突不断升级,最后产生出侵害与被害的结果。侵害与被害发生之前,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加害方或者被害方;侵害与被害发生之后,最后的被害结果出现以前,很难判断冲突的双方谁是侵害人,谁是被害人。在这种形态中,被害人往往有严重的过错,甚至有犯罪行为,该过错是造成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也是导致自己被害的原因之一。

(四)可利用的被害人形态

[案例四]刘某系一经营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违法商人,在街头电线杆、公用电话亭、厕所等地张贴“卖肾”的小广告和联系电话。古某、马某根据刘某所留电话联系到刘某,声称急需用钱准备卖肾,约刘某到一宾馆商谈,刘某到约定房间后,古某、马某以刘某买卖肾源是违法活动要挟其交出10万元,否则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刘某无奈让妻子给古某、马某送来10万元现金。

这个案例,就是因为被害人刘某本身具有违法行为,被犯罪人古某、马某要挟控制,心理上出于无奈而顺从犯罪人。这种类型当事人先前行为形式多样,有一般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卖淫、缥娟等等,还有普通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如婚外情、同性恋,甚至有些个人隐私都可能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控制。

这种形态中,被害人并非都有违法或不当行为授人以柄。有时被害人是无辜的,被害人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所处状态等均可能被犯罪人利用,成为诱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导致自己被害的可利用因素。被害人之所以被害就在于被害人本身具有某些易于被害的主客观因素,这些可利用的主客观因素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当被害人具有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时,对犯罪人来说就有了适宜的侵害对象,再加上自然的、社会的外部条件以及犯罪人自身的特性,犯罪人就可能产生具有明确指向性的犯罪动机并将这种动机转为现实的犯罪行为。其中客观因素是指易于被害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职业身份、社会生活状况等。主观方面则主要体现在麻痹大意、贪财图利、性情暴虐、个性暴躁等。

(五)“自愿”的被害人形态

[案例五]马某、李某系农民,一副老实憨厚模样。两人拿着伪造的“金元宝”、“金佛”,谎称是在工地干活时从地下挖出来的,并拿着伪造的“文物鉴定单”,冒充出土文物,并声称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想尽快把这些“宝贝”卖出回家。被害人张某以3万元的“低价”从马、李二人处买走19个“金元宝”和2个“金佛”。

WEI Hao, XUE Qingpo, ZHANG Guorui, et al. Heavy metal pollution degree and its risk assessment of farmland soil in the downstream of a uranium tailings pond[J].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2018(6):132-139.

在这种形态中,侵害与被害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配合下发生的,犯罪人马某、李某首先设定圈套,被害人张某由于过于轻信犯罪人并想轻易获取金钱上的利益而陷于马某、李某的圈套,是“自愿”接受侵害。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在没有识破犯罪人阴谋情况下的“自愿”。这种形态的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有的因为过于轻信,有的因为贪欲,有的则是因为无知,这个案例中,张某就是因为贪图金钱利益而上当受骗。

二、路径:从犯罪预防转向被害预防

当我们从被害人这一视角去考察犯罪(被害)是如何发生时,往往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并明白以往的犯罪预防政策收效甚微是因为其只专注于打击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认为犯罪人是问题的关键,而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预防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害人预防同犯罪预防一样,是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只是其角度不一样:犯罪预防是在警戒人“害人之心不可有”,而被害人预防则是在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制定的犯罪预防措施必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一)强化被害预防意识,增强素质,减少被害因素

强化被害预防意识是一切预防被害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提高被害预防意识,增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消除自身存在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习惯,才能有效地预防被害。做好这点,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警惕,树立主动自救防范意识。要认识到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任何地方都不是具有犯罪免疫能力的净土。树立并养成一种随时审视自己言行、消除自身被害条件的主动意识和习惯;提高警惕,用理智的眼光看待自己的利益需要,不可一叶障目,更不能投机钻营,试图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被害心理,不给加害人任何机会。还要善于利用他人的各种受害信息,从中吸取教训,在降低自己受害可能性的同时,了解、掌握一些被害情境中的基本防范技能,努力克服因社会阅历浅、生活环境单纯而给自身抗御犯罪能力的形成带来的障碍。

2.摈弃不良性格,养成良好个性心理。实践证明,具有不良性格的人相较健康心态的人更易遭受被害。个体应当建立一种积极向上、开心快乐的生活态度,诚实守信、助人为乐;控制暴怒情绪,遇事反应得体;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学会自我反思。尤其是女性,要自尊自爱,大方但不轻浮。

(二)犯罪过程中要冷静应对,缓和矛盾

1.遭遇犯罪侵害时要沉着冷静,尽量拖延时间,寻求救援机会。被害人陷入被害情境中时,一定要控制自己情绪,避免对自己进行心理暗示,令犯罪人的侵犯更加肆无忌惮。

2.审时度势,摈弃一些封建、愚昧、错误的观点,切实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益。如女性在遭受性侵犯时要摈弃“贞洁烈女”的封建思想,明确“生命利益高于一切”;遭遇抢劫、敲诈等侵财型犯罪时,切记要以保证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或采取权宜之计放弃财产,或假意配合与犯罪人巧妙周旋,伺机逃脱或报警;在没有把握时不要个人英雄主义,盲目反抗,激怒犯罪人导致被害;发觉已落入骗局的被害人,不必急于当场揭穿骗局、激化矛盾,可假装中计麻痹对方而伺机报警,等等。

(三)分析被害人过错责任,建立被害人过错制度

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对其被害过错仅仅停留在认识层面上,并没有深刻体会,对被害的产生没有责任感,因为法律缺乏有关对其责任的认定以及如何承担的规定,而把所有的过错都推到犯罪人的身上。建立被害人过错制度,是为了更有效地分清责任、是非,更有效地防止犯罪以同样的方式再度发生,使被害人及其他潜在的被害人免受被害之苦。建立被害人过错制度,准确地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既能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又能使被害人认识到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促成了自己的被害并对自己的被害要承担多大程度上的“责任”,同时又警戒社会上其他有类似的“过错”倾向的人吸取教训、消除自己的过错因素,减少犯罪(被害)的发生。

(四)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修身养性、诚信惠人、平和恬淡、自重宽厚等精神,是我们减少被害因素、惠及他人、保全自身的思想源泉,也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如《论语》中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就教育人们要对自己严厉、对别人宽厚,方能远离怨恨;“放于利而行,多怨”,则是说将追名逐利作为行为的方向,就会招来怨恨。《周易》有“积善之家,吉庆有余。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则是劝诫人们善而不争就不会有过失,也就没有怨咎。我国传统文化中修身养性的论述有许多,仔细分析,就各类不同犯罪的被害性因素而言,在传统文化中几乎都能找到对应的论述。今天,我们如果能够继承与弘扬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从自身做起,就有利于预防犯罪、降低被害几率。由此推之,小到个人、组织,大到社会、国家,如果时时自省,能及时发现个性、行为、体制、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搞好自身建设,减少被害性因素,不给犯罪滋生的机会,则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7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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