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的探索与思考
2014-02-03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
林 兰(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
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的探索与思考
林 兰(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11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形成了系统配套的工作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但是毋庸讳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特别是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始终是我们工作中面临的难点和重大课题。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循证矫正、实现跨越式发展进行一些思考。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一是我国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监督教育作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脱管、漏管现象大大减少,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了社会稳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扶,丰富了改造手段和方式,提高了改造效果,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发挥了非监禁刑罚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探索。四是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是:
(一)重监督管理,轻教育矫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社区矫正的第一位任务,特别是北京重大活动多,敏感节点多,加之基层司法所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得不把主要精力、主要关注点放在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上,教育工作也主要是围绕“不出事”,重点进行法律和社区矫正纪律教育,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思想、情绪的疏导。
(二)重帮扶,轻思想、心理等方面内在的转变。社区矫正人员遇到没饭吃、无居所、没钱治病以及家庭矛盾纠纷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极易引发重新违法犯罪,或者以极端行为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舆论炒作,这样的问题必然列入基层司法所优先解决的序列,客观上造成了一种重帮扶轻内在转变的现象。从现实案例中也可以看到,大多数属于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了困难,而突出感化促进转变,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情绪、行为模式等方面的问题,实现转变的案例较少。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不能片面地指责基层司法所指导思想偏差、工作重心偏移、工作不落实、业务素质能力差,而是要寻找出其必然性,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缺乏对社区矫正人员深层次犯罪成因以及思想、心理、行为变化规律的研究,对科学的矫正方法、矫正质量评估标准研究和开发明显不足,特别是社区矫正人员群体特点与监禁罪犯群体的区别,在非监禁条件下如何进行教育改造,以及与监禁条件下的教育矫正方法有何区别,还没有公认的、基于实证的理论论述和系统配套的实操方法。
第二,基层司法所机构职责配置与人员、装备、体制的配置不匹配。基层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职能任务,各项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叠加起来后任务十分繁杂、繁重,但目前司法所一般只配备1名所长、1~3名司法协助员,招聘的社工多为老职工,借调的矫正干警年龄知识结构与循证矫正的要求不相适应,办公条件拥挤,也缺乏进行科学研究的条件和设备。在街道、乡镇设置的各种执法机构中,相当一部分司法所条件相对较差。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特别是深层次认知、心理、行为矫治,基层司法所很难进行深入持久的研究和投入。
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循证矫正的价值
循证矫正,简单说就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矫正,或者说是遵循证据的矫正。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的循证医学,并在医学各学科领域形成相对系统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循证医学解决了理论研究工作者、临床医生和病患之间的关系,实现了跨学科知识的整合和应用,提高了诊疗水平和效果。循证医学推动了20世纪西方国家的实证实践活动,形成了循证教育学、循证管理学等。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拿大等国为解决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切实提高矫正效果,开始引进循证的理念和方法,由此形成了全新的循证矫正实践。在我国,循证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矫正理论和实践模式,正在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试点,已经并必然极大地影响和改变我国矫正领域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将循证矫正引入北京的社区矫正工作,并且按照科学规范扎实地开展和实施,必将促进我们的教育改造工作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一)为分析判断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性提供科学依据。准确分析判断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性程度,是我们做好安全稳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们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靶向。开展循证矫正第一个工作环节就是对矫正对象的筛选,即通过筛查工具对社区矫正人员按照再犯罪危险程度高低进行分类调查。可以在接收时进行筛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筛查,也可以在重大安保活动之前进行一次重点筛查。与我们现在使用的量表调查不同的是,循证矫正的筛查建立在更加科学的实证研究之上,对再犯罪危险因素和程度的分析评估更加准确。
(二)为提高教育矫正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提供了指导和保证。在制定矫正方案时,循证矫正要求针对筛查出的犯因性因素开展矫正工作,对再犯罪危险程度高的,一般开展个案矫正,或专门的团体矫正项目,再犯罪危险程度低的一般采取知识传授、心理健康讲座、指导性帮助即可解决问题。一是消除了“千人一面”教育模式的弊端;二是突出了重点,对于需要重点帮助的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的教育矫治,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国内外研究还表明,“过度矫正”不仅浪费政府资源,其效果也适得其反。循证矫正要求查询和选用有证据证明效果的矫正方法,而不是像传统矫正工作那样,凭矫正工作者的智慧和经验选定矫正方法。循证矫正要求实施矫正方案要遵循规范的工作程序,矫正过程是可知的、可控的,可以保证走过这样的过程必然导致预期的结果。与传统的教育改造方法的实施相比具有巨大的优势。
(三)为检验矫正质量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依据。循证矫正要求矫正方案实施之后,要使用量化的工具进行矫正效果评估,而且要进行矫正前与矫正后的对比,科学地测查犯因性因素是否已经消除或减弱,再犯罪危险是否消除或降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循证矫正数据信息化也成为发展趋势,循证矫正筛查、评估量表都要实现信息化,每批人员的调查测量数据,每个个案的效果评估数据,都在信息系统内自动生成和存贮,通过软件的开发设计,可以实现对全市、各区县、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动态情况和效果,实时进行统计、分析,实现网上考评,使社区矫正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大幅度提高。
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循证矫正的实现途径
就我们的现实条件而言,要想在社区矫正中开展循证矫正是十分困难的,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实现途径。笔者查阅研究了上海、宁波、深圳、南京等地将社区矫正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分析和比较各地的特点和弊端,提出以下思路和方案。
(一)向三种机构购买三项服务,吸收各地的经验,体现首都优势和特色。
1、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社区矫正人员筛查工具和矫正质量评估工具的研究开发。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其犯因性因素和再犯罪危险程度,评价矫正效果,需要一套科学的调查量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国内目前还没有见到研究开发成功和实践检验确实有效的报道。作为首善之区,北京具有其他省份不可比拟的科技资源优势,完全有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严谨规范的科研程序率先把这套筛查、评估工具开发出来。
2、向专业工作机构购买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的服务。随着现代矫正理论和技术的发展,如何转变错误认知、改善心理健康、矫正行为偏差,国内外有许多成熟的理论和技术,这些理论和技术可以在社区矫正领域引进、改进和应用。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市的做法,在市级层面通过政府推动和协调,组建专业性公司,由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公司向区县司法局、司法所派驻专业人员,使用由市司法局组织研究开发的筛查工具,分析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犯因性因素和再犯罪危险程度,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查询有证据证明其效果的矫正方法,制定矫正方案,并负责实施,使用由市司法局组织研究开发的矫正效果评估工具,进行矫正效果检测,针对具体情况,调整和改进矫正方案,直到取得应有的效果。
3、向专业调查公司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效果评价服务。社区矫正工作社会效果究竟如何,要用有数据支撑的事实说话。笔者建议由市司法局聘请专业调查公司,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社会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哪些矫正措施效果好,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有什么特色,各区县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利用专业调查公司的调查评价结果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购买服务与发挥本系统自身优势相结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发展。向社会购买服务,还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自身的优势,实现政府部门与专业机构优势互补,资源有效整合。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购买社会服务后,司法行政系统自身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基层基础建设。
2、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没有法律依据,执法权不能委托,也不能购买服务。根据当前的实际,执法机构、执法队伍、执法流程、规范执法方面的建设,任务还很艰巨。
3、继续做好帮扶工作,凸显首都特色。开展首都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特殊群体社会管理、落实帮扶政策,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转变,是首都的一大特色,要继续坚持,使之发展成为我们的品牌和亮点。司法行政系统要积极协调政府各部门或群众团体做好这项工作。
4、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安全稳控工作。针对犯因性因素和再犯罪危险进行循证矫正,可以逐步降低和消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性,减轻安全稳控工作的压力。但是安全稳控的整体把握、重点人的监控、动态分析等工作,还需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坚持经常化的分析研究,针对具体问题开展工作。
5、做好教育矫正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循证矫正的具体工作可以购买服务,由专业部门实施,弥补我们自身的不足,但是教育矫正工作的管理职能并不因为购买了服务而转移,包括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需要我们认真落实,也只有认真落实了这些管理职能,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综上,购买社会服务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循证矫正,既是推动教育改造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载体,也是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帮助矫正人员适应社会,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的一种新探索、新路子,它使我们原有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得到了丰富、发展和完善,也必将实现教育矫正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