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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新形势下统筹推进法治宣传工作创新发展

2014-02-03李长山江苏省司法厅

中国司法 2014年11期
关键词:普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

李长山(江苏省司法厅)

略论新形势下统筹推进法治宣传工作创新发展

李长山(江苏省司法厅)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把法治宣传工作作为司法行政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对加强法治宣传工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法治宣传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这充分体现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法治建设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作为重大战略机遇,牢记重托、奋力担当,统筹推进法治宣传工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切实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江苏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一)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引领,凝聚推动法治宣传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切中要旨、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充分体现了求是精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我们必须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势,认真总结分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践,剖析问题,把握规律,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谋划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总体部署。抓落实,关键要以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勇挑重担的担当凝聚强烈共识、增添强大动力、谋求强势发展。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并多次强调建设法治中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尤其要以建设法治中国为己任的激情,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担当,进一步强化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再提高,把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本质追求,勇于担当、敢于担当、善于担当。要牢牢抓住这一重大发展机遇,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整个大局中的地位和功能,在谋求国家体制、机制和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着力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使劲,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

(二)以服务大局为着力点,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工作实效性。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谋划和推进工作,是法治宣传教育永恒的主题。如何把握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突出哪个重点,强化哪方面宣传,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统筹谋划。这是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就当前来看,社会治安、网络社会治理、刑事犯罪打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置性工作。围绕大局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深刻把握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的深刻内涵,正确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大力宣传刑法、刑诉法、治安法、网络管理等维稳方面的刚性法律法规,营造强大社会舆论声势,对蠢蠢欲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组织群众积极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等维稳和维权过程,使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具体法治实施中,带动全社会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践行,努力筑牢维护稳定的根基。

(三)以民需为导向,不断强化法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提高法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满足不同群体的法律知识需求,必须在“细”字上下功夫。要真正做到普法惠民,更多关注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解决的民生问题,有的放矢开展普法教育,力求群众需要的每一部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交给群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今普法要在大力宣传宪法等国家层面的基本法律的同时,切实抓住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如城市交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政策性法规。普法中,要讲群众听得明白的话、写群众读得懂的文章,多用群众知晓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阐释法律制度,多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以法释惑,把生硬的法律条文和抽象的法理理念形象化、具体化、生动化。特别是要扎实推进富有江苏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创建活动,有效发挥法治文化塑造人、引导人、熏陶人的特有功效。

(四)以构筑实战平台为载体,不断提升法治宣传工作的组织化水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宪法和法律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他又指出,要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法治宣传教育具有意识形态传播的内在规律性,总书记这段论述与“家喻户晓”和“良好氛围”的方法论高度契合。社会普法教育必须以此为指引,不断创新体制机制,让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家喻户晓、无所不在。针对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化程度呈显弱化、平台不足或运行质效不高的问题,应以实战化为导向,着力强化覆盖城乡的法治宣传体系建设,构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运行平台。在省级层面要建立以法宣领导小组为核心的决策指挥平台,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由有限的空间向无限的时空拓展延伸,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聚集复合散发效应,增强其穿透力和辐射力。市、县要以法制宣传处(科)为依托,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中心,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引进社工、事业编制人员,解决目前体制内人员不足、社会队伍相对松散的问题,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向实战化平台过渡。镇、街道和村居重点依托司法所和法制学校或法律大讲堂,整合律师、社会贤达构建一线工作平台。

(五)以创新创优为动力,着力打造江苏法治宣传工作品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的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和本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法治建设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和社会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法治宣传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的迫切性不断凸显。要积极推动内容创新。近年来江苏法治宣传教育创新不断、品牌不断。法治戏曲剧本、《史良》 历史人物传记片、《常州法学名家》、《扬州法治文化名城战略》等法治文化精品应运而生,形成了江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要实现让法律知识家喻户晓、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目标,社会普法必须承接优秀文化传统、结合地域文化底蕴,突出内容的原创性和独创性,以法治的内涵来提升其艺术品格、以其艺术品格扩大法治的渗透力和吸引力。要积极推动形式创新。通过群众易于接受、乐于接受的形式把法律知识介绍给群众,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近年来,江苏针对重点普法对象,连续开展了“青春飞扬·法治同行”大学生法治微创作大赛、农民工学法活动周等,实现了法律知识与受众的直接“对话”,取得良好成效。特别是今年连续开展的“法润江苏春风行动”、“法润江苏普法慧民村村行”、“法润江苏护航青奥”等活动广受各界欢迎。这表明,法治宣传教育只有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文化消费口味。要积极借鉴文化建设和传播的有益经验,不断进行实践探索,催生新的法治宣传产品和表现样式,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法律知识更具吸引力、感染力。要积极推动传播手段创新。要在充分发挥好主流媒体引领作用的同时,放大互联网、微博、手机等现代媒介的积极作用,构建“江苏网络普法联盟”,形成一条上下左右畅通的高速网,与实体平台一起形成网上网下良性互动的法治宣传格局,努力做到有人的地方就有法治宣传,使宪法和法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

(六)以机制建设为保障,推动法治宣传工作长效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要当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为契机,实现普法体制机制的新突破,当前重点是建立和完善好“五大机制”:一是目标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或法治建设重点项目,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强化法治宣传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使观念上的“软任务”成为事实上的“硬指标”。 二是领导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的建设,切实发挥好协调、指导职能,各参与主体要树立“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牵头部门的沟通协调,履行好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推动普法工作。三是经费保障机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及时调整常住人口人均普法教育经费标准。同时,普法宣传特别是法治文化既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蕴含着产业化发展的巨大潜力,应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参与路径,拓宽法治宣传教育产品供给渠道,构建多元化经费保障体系。四是分析研判机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社会性工作,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能否适销对路是生命力所在。要依托“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普法网、政务微博等,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同时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知晓率、满意度”调查,畅通反映群众法治需求、法律服务需求的制度化渠道,构建“需求、研判、反馈、供给”的一体运作模式。五是考核评估机制。法治宣传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中表征显性成效的指标数据多、客观反映隐性成效的少,这不利于激发各级党政领导普法积极性。要研制开发更多反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隐性成效的评价指标,促进隐性与显性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在隐性指标上,可增加群众法律认知、法律遵守和法治实践等普法成效的权重,科学评价社会普法教育成果。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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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推动出台《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与最高法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并推动省级政府调整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个省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

司法部在全面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总结评估《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情况,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法(草案稿)》,推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293万余人次,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10月25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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