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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历史的抉择

2014-02-03谢圣仁济南市司法局局长

中国司法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经济

谢圣仁(济南市司法局局长)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历史的抉择

谢圣仁(济南市司法局局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设法治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目标,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今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如果说,改革开放、科学发展是两次重大历史抉择的话,那么,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是又一次重大历史抉择。

一、厉行法治是新时期深化改革发展的历史抉择

法治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选择。当前,厉行法治成为历史必然抉择。

(一) 法治是凝聚共识的历史抉择。党的十八大后,改革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利益多样化、观念多元化的今天,无论是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还是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无论是加快完善文化管理经营体制,还是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无论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是解决征地、拆迁和信访等民生问题,法治是最大的共识。历史发展告诫我们,今天,只有法治,才能凝聚共识;只有法治,才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二)法治是深化改革的历史抉择。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提法为政治体制改革指出了目标和方向,更重要的是明确了改革的法治路径。法治路径是实现顶层设计、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最优选择。改革离不开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保证改革不为各种不确定因素所阻、不为各种利益博弈所困。

(三)法治是科学发展的历史抉择。当前,发展面临不少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比如,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面临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压力大、生态与环境保护继续加强等问题;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中,面临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新生代农民工等新情况新问题;在社会事业方面,医疗、教育、住房、收入分配、养老保险、户籍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要破除这些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必须靠法治形成“更加全面、更加系统、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才能实现。缺乏法治规范的发展不可能全面协调发展,没有法治支撑的发展也无法可持续发展。

(四)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历史抉择。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民主法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正如习近平同志在《之江新语》中提出的,“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国的改革进入攻坚期,也是矛盾凸显期。不管是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还是环境保护、劳动关系调处,不管是就业、就学、就医,还是住房和社会保障,都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只有使更多的人懂得,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才能让依法解决利益矛盾成为最大共识、最佳选择,才能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安定有序”。

二、厉行法治是破解当前改革发展难题的根本途径

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这段话的精神,就是要实行法治,取代人治。今天,改革开放30多年了,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更加复杂,市场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分配机制、社会公平等发展中出现的“顽疾”,如果不从法治层面系统化处置,结果只能是“按下葫芦起来瓢”,或者解决一时一事,治标不治本。因此,历史的步伐已经叩开了法治的大门,法治被历史选择为解决发展问题的总钥匙。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宣言书;就是厉行法治、垂宪而治的动员令。

(一)厉行法治,破解“人治经济”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经济发展法治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否从官主经济、人治经济转向自主经济、法治经济,从全能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变,关系到这场改革的成功与失败。当前,我们在市场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缺位、越位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在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活动,甚至包办代替企业招商引资和投资决策,有的下达招商引资目标、制定奖惩规定,这些做法都有很浓的“人治经济”色彩。从“人治经济”到“法治经济”,应该依法加强和规范经济管理。第一,依法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只有明确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范围,政府在管理经济时才能明确“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范围是政府高效能管理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第二,依法正确定位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在以市场经济为主要资源配置方式的社会经济中,政府的重要责任是以弥补市场失灵而确定的配置、稳定和分配等责任。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就要综合运用政府宏观调控的各项手段,稳定经济,促进经济的发展。正确定位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是政府对经济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必要条件。第三,依法优化经济发展的软硬两个环境。通过建设良好的服务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社会诚信度等软环境,着力营造“亲商、安商、尊商、富商”氛围。本着“规划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则,加快城区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对外吸引力。第四,健全完善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和行政体系外部的监督作用,及时反映政府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越位”或“错位”等行为,使相关部门能早发现、早纠正,保障市场经济靠法律规范和经济规律发展,避免人为违反法律和经济规律进行干扰。

(二)厉行法治,破解“维稳”问题。在当前维稳压力下,“稳定”已经成为执法者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从实践层面来看,对于所谓“涉稳”案件,有的执法部门也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确实能够化解一些矛盾和冲突。但有些做法是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的产物,如“领导批示”、“花钱买太平”、“打折式处罚”、“堵截甚至打压上访”等等,这些措施和手段只能在一时一事一地有效果,由于法律的边界受到破坏,不能从根本上实现长治久安,甚至出现更大的问题。要跳出“维稳”执法怪圈,必须按照十八大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依法处理涉稳案件,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第一,从法治观念入手,提高干部队伍依法办事能力。特别是要确立干部队伍的法治观念,遵循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程序和责任不能随便放弃。法律观念和意识牢固确立了,态度立场也就明确了,再通过加强学法培训、懂法考核、用法评估等措施,就自然走上了依法开展工作的轨道。第二,针对“合法权益非法方式”的维权行为,必须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切实解决群众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要始终以法律为基本手段和重要立足点,想方设法消解抗争的势能,实现不稳定因素的“软着陆”。第三,改革信访处理问题的方式和程序,处理好信访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在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应遵循法治原则;如果涉及政策问题,应遵循法治精神;应以司法程序审查司法决定,而不是采取行政程序解决司法问题。第四,适应渐进开放的媒体环境和互联网背景,加强网络媒体正面普法引导,逐步形成全社会正确恪守法治精神的良好局面。

(三)厉行法治,破解食品安全问题。近些年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顽疾”。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卫好老百姓餐桌安全,归根结底要靠法治。必须坚持依靠法治破解食品安全难题,建立维护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第一,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法律规范既成龙配套又便于执行,真正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牢靠的法律保障。第二,修改一些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标准。有些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标准过于依赖鉴定结论,降低或忽视其他证据种类的作用,导致很多案件由于鉴定结论的原因而不了了之,影响打击效果。尽快组织修改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实食品安全犯罪的即可定罪量刑,适应当前打击食品犯罪的现实需要。第三,教育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大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只有生产经营者真正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其食品违法犯罪的冲动,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第四,严格执行法律。食品生产经营中各种违法的“潜规则”盛行,监管流于形式,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偏轻,涉案人员所付出的代价和其造假、掺假、护假所获得的收益严重不成比例,造成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太高的不正常现象。这种现象在客观上令其他造假者有恃无恐,令食品安全问题久治不愈。解决此问题的出路就是对待食品安全问题要下猛药、出重拳、祭重典,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第五,加大追责力度。通过加大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的追责力度,迫使其加大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从而大大减少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

(四)厉行法治,破解环境保护问题。近年来,我国中东部各地陆续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雾霾天气。从华北到中部乃至黄淮、江南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严重污染。一时间,雾霾、PM2.5“爆表”成为坊间热议、微博热门话题。“加强空气治理,反思经济发展方式、生活方式”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改善空气污染,也成为了人们关心的问题。政府抓环境保护工作,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应当逐步退到辅助的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多投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立美丽中国,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这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的重要政策和法制保障。要加快环境保护立法步伐,为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要完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要强化环保责任追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证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付出应有的代价。要加强环境法治文化建设,让公民能够利用环境法律维护自身和环境权益,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触犯法律,严肃追责”的环保氛围。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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