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4-02-03霍然
霍然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电信诈骗案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霍然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电信诈骗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是公安机关防范、整治的重点和难点。文章就电信诈骗案件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从防控和侦查两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电信诈骗 现状 对策
电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等多种途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前电信诈骗案件发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机关虽然持续加大对电信诈骗违法犯罪的防范打击力度,但仍然难以遏制住此类案件高发的势头。如何更好地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势头,已成为当前侦查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
1 电信诈骗案件的现状分析
1.1 从发案总量分析
根据公安部统计,电信诈骗案件2011年发案10万余起,2012年发案17万余起,递增了70%;2013年发案30余万起,同比上升77%,连续多年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
1.2 从电信诈骗集团组成分析
电信诈骗集团的组织者,以台湾籍人员为主。团伙总头目分别单独联系网络电话技术保障组、话务团伙组、取款组、洗钱组。电信诈骗犯罪由这几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主体组成,每实施一起诈骗案,都需这几个犯罪主体合作完成。几个团伙之间大多互不见面,以租金、提成等金钱为链接纽带。随着犯罪的不断变化,电信诈骗犯罪演化为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团伙运作变成了体系运作。电信诈骗集团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按“公司标准化”、“规范化”运作。
1.3 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分析
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花样翻新,危害最大是网络改号电话。据统计,电信诈骗案件使用网络改号电话作案的占90%以上。目前,改号电话、垃圾短信成为电话诈骗最主要渠道。通过网络改号电话,通过诱导、胁迫,利用受害对象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而将他们的钱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此类诈骗极具迷惑性。
1.4 从发案区域和作案地域分析
电信诈骗案件发案区域除了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外,向各大、中、小城市蔓延,甚至向农村扩散,此类案件已呈现全国普发之势;作案地域主要集中在台湾地区和东南亚国家,现又扩撒到南亚的斯里兰卡、大洋洲的斐济和欧洲个别国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非接触性增大,反映出作案隐蔽性程度高。
1.5 从受害群体分析
受害群体遍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个群体。受害对象多为城市居住的人,这与城市居住的人易于沟通、多使用信用卡等因素有直接关系。受害人群以中老年人、妇女居多,防范能力差。据公安部抽样调查统计显示,电信诈骗犯罪从受害人性别上看,女性占70%;从年龄上看,中老年人超过70%。因此,中老年人和妇女要特别引起警惕。同时,电信诈骗犯罪针对一些特定人群进行诈骗,如汽车退税、购房补贴等。诈骗嫌疑人从网络上购买个人信息,然后针对性的编辑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点对点发送,诈骗成功率极高。因此,电信诈骗犯罪在选择目标上更加具有信息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1.6 从作案成本和犯罪收益分析
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简单,对招募人员通过花很短时间进行简单培训就能学会,培训费用不高;作案工具有电话、电脑、短信群发器等,花很少的钱就能从市场上、网络上购买到,投入很少的钱就能租用电信线路、VOIP网络电话、收购银行卡等,作案直接成本与社会成本低廉。电信诈骗案件作案方式,嫌疑人和受害人不需要面对面地接触、骗子与受害人不见面就可以实施犯罪,没有犯罪现场,因此,作案风险较小。与传统诈骗类相比,电信诈骗所拥有的隐蔽性、非接触性、作案手段集团化、专业化等特点,使得电信诈骗犯罪比那些传统的诈骗犯罪有高出几倍、几十倍,甚至成千上万倍“回报”。此外,从电信诈骗的发展来看,涉案金额在成倍增长,单笔诈骗的金额也在不断翻倍。
1.7 从电信诈骗集团反侦查能力分析
电信诈骗嫌疑人不断研究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寻求相应反侦查对策。电信诈骗集团对手机等通信工具采用“专机专用”、“机卡皆弃”,防止公安机关循线追捕;在覆盖无线网络信号等公共场所或使用“蹭网”等手段登陆网上银行进行大额赃款的转账操作,规避公安机关对网络IP地址的“落地”侦查;对银行卡账户采取虚假开户、频繁换卡号的反侦查手段;跨越多重区域作案,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安机关在“异地调取记录”、“异地调取账户交易明细”、“监控录像”等受到的限制,达到对抗侦查的目的。
1.8 从电信诈骗案件破案率分析
电信诈骗案件破案率低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每年都要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活动,投入了较大警力、财力和较长时间,但收效甚微,即使案件破了,群众的经济损失也难以追回。根据相关部门统计,电信诈骗案件发案多,尤其是跨境网络改号诈骗案件,由于是非接触性犯罪,受地域和空间限制,真正的破案率不足1%,资金的追回率不足万分之一,这与命案动辄90%甚至100%的破案率形成巨大差距。99%的电信诈骗案件不能侦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人民群众受损财产无法及时追回、返还,安全感较低。
2 电信诈骗案件侦防对策
2.1 防控方面
2.1.1 加强对电信、银行和个人信息泄露的监管力度,减少电信诈骗活动空间
防止电信诈骗犯罪必须从源头上治理。工信部门要严格规范各电话线路的运营管理,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严格要求运营商记录VOIP服务器呼叫数据及呼叫内容,严厉打击违法运营商;要监控短信收发平台,清理诈骗信息;落实手机号码实名制。银行要改进银行卡的管理系统,将银行卡、银行账户与持卡人或开户人的指纹结合,实现人和卡的捆绑;同时银行卡开户实名制要落到实处。掌握公共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完善个人信息资料管理和保护制度;注意查找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进一步查明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非法信息网点。
2.1.2 加快立法,为惩治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法律支持
为打击电信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也为打击处理电信诈骗作了许多司法实践探索,但是这些条例仍有诸多漏洞。因此,应该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电信诈骗的定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从立法上严格规定信用卡管理,严格落实手机、银行卡实名制,加大对违规、失职的惩治力度;从立法上解决隐私权保护问题,对隐私权作出界定,并规定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规定各级法院依法随时受理、立案和审判涉及电话诈骗的民事诉讼。
2.1.3 加强维权意识,减少电信诈骗发生
全国受骗群众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被骗群众可依法向电信运营商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由于被骗群众交付了来电显示费用,按照电话条例要求,电信运营商应提供准确的号码,但实际却提供了虚假号码致群众被骗。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违规电信运营商在民事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大大增加电信运营商的违规成本与责任风险。
2.1.4 加强宣传力度,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针对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出现的新变化,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预警宣传力度,通过向手机用户发布防诈骗宣传短信的方式,及时揭露电信诈骗新方法、新特点;采取社区民警上门提醒、张贴宣传告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各银行建立奖励制度,成功阻止一起诈骗案件的发生,视具体情况对员工进行奖励。
2.2 侦查方面
2.2.1 建立情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为彻底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以情报信息资源支撑,建立全国统一刑侦信息平台,实现情报信息的共享与技术服务。各地公安机关在电信诈骗发案以后,第一时间把案件情况输入到平台上,通过对案件涉及的开户人、银行账号、作案手法、透传电话等信息进行检索、分析、研判,发现线索,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达到快速破案的目的。同时,公安机关在基础工作中应注意收集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深入分析研判此类犯罪的活动规律和特点,对犯罪动向做出准确预判,及时防范、精确打击。
2.2.2 强化侦查协作平台建设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区域合作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公安部牵头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二是案件侦办地和协作地联合办案;三是利用公安部协作平台办案。2012年公安部为了进一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建立起“全国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破案协作平台”,旨在通过平台的运作突破各地界限,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电信诈骗案件串并研判;缩短公安机关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周期,有效提升侦查效率。可以说,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协作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应对每一起电信诈骗案件都能全面、积极、仔细地录入,充分发挥协作平台的作用。全面推动“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协作平台”的深度应用,充分挖掘两个平台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潜质、潜力,加大对涉案电信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侦控力度。
2.2.3 注重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刑侦手段相结合
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高科技性、智能性,其整个犯罪过程中联络成员、实施诈骗、转移账款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依靠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部门应当充分应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开展侦查。同时,侦查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时,不能过多地依赖高科技手段,传统刑侦手段依然可以在此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发挥作用。时刻注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刑侦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如调查访问、基础信息的采集、发动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布控特情收集线索、清查巡查、缉查扣押等,以取得案件突破进展。
2.2.4 加强公安、电信、银行三大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电信诈骗高度依赖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因此,公安机关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案件的根本对策。
(1)建立公安机关和银行深度协作机制。在电信诈骗案件始发阶段,犯罪嫌疑人赃款转移和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时间赛跑是追赃能否有效进行的关键。现实情况中,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查询、冻结手续需报批,占用大量时间。银行方面往往以开户地不在本地无法进行异地操作为由拒绝查询、冻结。应深化公安机关与银行系统之间的合作,建立一套与金融部门之间的资金冻结快速反应机制,从而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同时,简化银行查询、冻结资金的审批手续,建立便捷反应机制,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2)建立公安机关和电信行业联动协作机制。VOIP网络电话是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其交换中的呼叫数据是重要的电子证据,对认定犯罪事实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公安机关应该要求电信运营商完善对呼叫记录的保存和监控,为电子证据调取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电信行业应强化科技投入,加强科技支撑,对群发短信、群拨电话进行监控、辨别。一旦发现疑似电信诈骗,及时予以拦截。未成功拦截,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3)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绿色通道。电信诈骗侦查工作高度依赖银行系统和现代通讯技术,因此,打击电信诈骗必须与电信、银行等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并取得支持和配合,协调运作。通过联合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绿色通道,提高可疑账户冻结、账户资料查询、网银资料查询、网络IP追源、ATM信息查询等的时效性。
2.2.5 注重犯罪证据的收集
由于电信诈骗是非接触性犯罪,作案过程环环相扣,很难留下诈骗的确凿痕迹,因此,在清查、抓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特别是案发初期侦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此外,在作案窝点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更加细致搜集作案工具,有时由于现场搜集不细致,导致部分证据灭失,影响案件质量。电信诈骗犯罪的证据主要有:受害人通信设备中的短信、通话信息、电话号码等电子证据;作案人的通信设备、电脑及其网络技术设备的VOIP服务器数据等电子证据;电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银行系统的账户信息、资金流转信息等。另外,还有诈骗成员记录诈骗讲稿和个人业绩提成笔记本,取款组取款过程监控录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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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华)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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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
霍然(1990-),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