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增长与大学生弱势群体救助——基于教育公平的视角
2014-02-02田萍
田 萍
(淮阴工学院 人文学院,江苏 淮安223003 )
欧美国家从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经在高校采取各种措施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中国政府也从20 世纪80 年代通过在高校设立奖学助学金等措施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由于国内对大学生弱势群体缺乏统一概念,因而有关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救助措施也就形式各异。笔者认为,大学生弱势群体是基于教育不公平而形成的,他们的存在背离了包容性增长理论所倡导的共享式机会公平增长的核心理念。因此,增进教育公平是积极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有效路径。
一、共享式机会公平增长是包容性增长理论的核心
包容性增长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发展经济学理论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问世后,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也随之展开。但是当前在“包容性增长”概念、如何测度“包容性增长”以及“包容性增长策略”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分歧,并且没有一个关于“包容性增长”的统一的理论框架。尽管如此,在包容性增长理论的众多内涵中,笔者认为,共享式的机会公平增长是包容性增长理论的核心。
所谓共享式的机会公平就是一种获得收入或财产的机会均等,并希望以此逐步缩小乃至消除收入差距。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基本要求是为市场经济的所有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它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观在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当然,由于人们的天赋不同和所处的环境不同(包括家庭、社会、地区、教育程度等),机会公平可能无法实现,进而可能会产生收入差距。也就是说,由于人们初始禀赋不同,上一轮市场经济竞争的结果必将成为下一轮竞争的起点,这不仅不能实现机会公平,反而可能使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但这不是事实的全部,更不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托辞。罗尔斯在批评平等主义的补偿原则时曾经指出:“我认为,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1]人的差异性不仅是一个不可改变的基本事实,而且也是人的本质属性以及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承认人(初始)禀赋的差异性,对于具有不同初始禀赋的社会成员来说,市场应当赋予他们公平、均衡的发展机会,赋予他们公平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收益的机会,从而让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的社会成员,逐步消除贫困,减少弱势群体的数量,这正是包容性增长理论的核心。
包容性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应促进机会增加且确保平等地获得,而且人们应当在新的机会中平等受益。当然由于个人的初始禀赋不同,绝对的机会均等并不现实。因此,当赋予社会成员以公平的竞争机会并确保竞争的过程平等后,其结果仅仅与其努力的程度大小相关,那么,机会公平就实现了。所以,促进机会公平的增长便是包容性增长。
二、共享式机会公平下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基于包容性增长理论倡导的共享式机会公平增长理念,笔者将大学生弱势群体定义为:由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因素影响而导致的高校学生群体中不能较为公平地获取教育资源和发展权利的那一部分群体。这一群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所在家庭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存在是高校的普遍现象,他们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缩影”。大学生弱势群体往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以农村和城市下岗职工子女居多。他们所在家庭经济来源少,收入水平甚至不能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日常生活中,其家庭本身就是需要救助的人群,家庭的生存一定程度上依赖社会,容易受到社会伤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总体看,这类弱势家庭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弱势”,需要社会和政府的帮扶、救济和救助。
2.个人无助化倾向显著
不管是在考学、个人成长还是毕业求职等人生重要阶段,大学生弱势群体中绝大多数是依靠名义上享有的教育资源和权利并通过自身刻苦努力而实现各自目标的。当然,其中一些人即便自身努力了,也可能没有实现自己的目标。究其原因,是由于大学生弱势群体所属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社会地位低下,在上述众多的人生重要关口,尤其是就业阶段,大部分人无法借助学校、社会网络等途径进一步享有社会资源的帮扶,无助化倾向显著。
3.被教育管理者边缘化
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教师、管理者往往自觉不自觉、有意无意地将大学生分为三个群体,即品学兼优的“优等生”、不重视学习且经常违纪违规的“劣等生”、处于以上两者中间的“中间生”。从各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中间生”中有相当比例的弱势群体学生。在高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教师和管理者常常采取的是抓住“优等生”和“劣等生”两头的办法,基本可以达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目标。因为前者是学生工作绩效的“摇钱树”,而后者则是学生工作的“麻烦制造者”;至于“中间生”,因为他们往往既不能为班级或所在学院(系部)争取荣誉,同时也不会犯什么错误,所以大可不必对他们关注太多,甚至其被关注度还不如所谓的“劣等生”,被边缘化现象异常突出。
4.在学生群众性组织中无职务或低职化
高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是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前者是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管理者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后者则是由兴趣、爱好相同或有着共同目标的学生组成的群众性组织。从性质看,这两类组织理应吸收文化素养高、组织能力强、政治嗅觉敏锐、乐于奉献的大学生或有相同兴趣爱好的大学生加入其中。但是,高校是小社会,社会上存在的功利心态、裙带关系、等级观念等不正常现象不可避免地对高校学生会和社团的组成人选产生影响。经济宽裕、父母为官或有裙带关系的大学生,或者是弱势群体中少数表现特别优秀的“优等生”,在高校学生群众性组织中人数居多,而且大都担任主要职务,大学生弱势群体中的大多数要么与学生组织无缘,要么在学生组织中只担任“级别”较低的次要角色。
三、共享式公平增长是大学生弱势群体救助的理论依据
1.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存在背离了教育公平原则
受教育权不仅不可让渡,也神圣不可侵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义是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因为出身、家庭背景、权力与金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共享式机会公平视角下的大学生弱势群体,存在着个人自身努力与被教育管理者歧视、限制的矛盾,教育管理者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高校中所谓的“英才”身上,少数功利主义教育管理者可能更加“重视”有着良好出身或社会地位的“英才”。罗尔斯认为:“教育机会方面的英才主义所导致的不是公正而是不公正。由于财富和权力方面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造成的教育差别,只有在它们对整个国家有益时才是正当的。同样地,英才应该获得优越的机会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天赋才能,而只是因为向他们提供教育费用,利用他们的天赋才能,可以去帮助太不幸运的人们。”[2]相对于“英才”所受到的眷顾而言,大学生弱势群体所受的关注甚至无法与“劣等生”相比,因为“劣等生”的表现将妨碍班级和院系在学校中争取荣誉的努力,所以,高校教育工作者往往也将一部分工作重心放在这群人身上。相对而言,弱势群体缺少更加公平的受教育机会,这是对包容性增长理论倡导的共享式机会公平原则的侵犯。
2.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存在折射了无法公平享有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人的可持续发展权利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人类的基本生存资源不应因人为或制度性因素而被剥夺,它体现在教育领域便是保障人类教育的基本权利,受教育者能够共享教育资源和教育成果,使受教育者通过接受教育从而机会公平地在初始禀赋基础上增加知识和技术等,这有助于受教育者迈入社会后获取收入和财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推动自身境遇向更高的层次、更好的境况转变。但高等教育领域中一些人为因素导致了部分大学生公平发展被权利的剥夺,促使弱势群体的形成。如家庭有显赫社会地位或家境富裕的大学生,在评奖评优、入党、学生干部选拔、保送研究生、就业等方面被格外“关照”;而社会地位低下的大学生,即便是综合素质表现优秀者,其成就大多也是基于自身努力获得的,相对于前者来说,被“照顾”的少,更不用说这当中表现一般的弱势群体大学生了。因为身份、社会地位和财富的不同而不能公平地享有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权利,这意味着大学生弱势群体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被削弱,至少刚刚迈入社会时是如此。这些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成员将来可能要较其他同学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实现进一步改善自身境遇的目标。而更可怕的是,如果大学生弱势群体今后不能摆脱这样一种身份,身份认同观念将通过代际传递而影响他们的下一代,如此循环往复将产生更大的恶果。
3.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存在也是社会不平等的体现
受教育者的公平教育权是社会公平价值观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社会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的目的之一,从宏观角度来说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的接班人;从微观角度说,是摒弃受教育者的身份、民族、年龄、地位、区域等差异,通过高等教育发掘受教育者的潜力,培养其适应社会的能力。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子女来说,高等教育是其改变现状、融入到国家经济、社会管理和建设中极其重要的路径,它能优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初始禀赋,显著地改善他们的生存状态,使之有能力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但是,因为弱势群体相比较而言不能更多地享受教育机会公平权利,所以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将可能不会惠及他们,这也是一种社会的不平等。尽管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以往的历史为前提”[3]。但无论需要什么样的历史关系,需要具备何种历史条件,必须是个人后天发展和成长中尽可能保证基本的人人均等的机会和权利,否则教育公平便无从谈起。尽管大学生弱势群体存在先天弱势,但一个以追求平等为目标的社会,应当向受教育者提供公平的教育,使之通过后天努力摆脱原来的境遇。所以,从这点上说,教育被视为“是人类追求自由和维持社会正义最珍贵的工具”[4]。如果教育无法实现这一目的,那就是对“社会平等”的莫大讽刺。
四、增进教育公平,积极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
1.注重道德修养,树立公平的教育价值观
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和逐利性,会诱发拜金主义和拜权主义的不良倾向,高校一些教育管理者职业道德观念淡化,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于是,在物质利益驱使下,高校一些教育管理者自觉不自觉地关照“权贵家庭”、“富足家庭”的学生,他们试图借助于攀附权贵或“大款”为自己在社会上编织一张广泛的利益关系网,谋取私利。这导致高校一些教育管理者不断将自己的公权力与某些大学生家长的公权力相结合,试图制造一个“双赢”的结果,它不可避免地在某些教育管理者中形成了不公平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会导致高校的一些教育管理者歧视大学生弱势群体,而且可能会引发腐败。因此,从关爱和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的角度看,高校教育管理者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公平的教育价值观,这是积极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思想前提。
2.赋予更多公平发展机会,提高大学生弱势群体可持续发展能力
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公平发展机会,是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要条件。高校的教师及管理者在日常的学生教学、管理工作中,除了要抓好优秀学生和相对落后学生的工作外,在学习、日常生活、各类集体活动以及评奖评优、学生群众性组织干部选拔、发展积极分子和就业等方面,应更加关注大学生弱势群体。“罗森塔尔效应表明,只要是常人,一旦受到教师的关心、帮助,就会有所发展。教师的期待和热爱产生的影响具有激励作用,能使学生更加自尊、自爱、自信、自强,从而激发学习的热情。”[5]大学中,由于包含大部分弱势群体的“中间生”是学生的主体,因而,他们知识及能力的培养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校的声望及就业率,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在逐步消除社会不平等方面的贡献。为此,需要从如下方面赋予大学生弱势群体更多的发展机会。第一,充分关注弱势群体学生的学习,督促和指导他们加强专业学习,教育并使他们懂得扎实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是其融入社会进而摆脱弱势群体身份的重要前提。第二,在各级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群众性组织中,在各类集体活动中,应当吸收一定比例的弱势群体学生参与其中,增强其自信心及使命感,同时适当提高一部分品学兼优的弱势群体学生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职务的比例。第三,积极发展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中的积极分子加入党组织,适当增加其比例。
3.完善奖学金政策体系,创造实现教育公平的物质基础
经济弱势是大学生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这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不能与其他同学一样,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也无法通过增加额外学分或参加各种付费的提升班等途径增加知识提高能力。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不得不将一些学习时间用于打工挣钱。也就是说,经济弱势实质上使一部分大学生弱势群体失去了正常享受教育公平机会及权利的物质基础。因此,高校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必须尽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工作,已在全国普通高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学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种措施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同时开辟了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这一政策体系还有诸多不足,如奖学助学金覆盖面小;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奖学金金额有限;有些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助学贷款面临着日后的偿还压力;大学勤工助学岗位少且酬金十分有限等。因此,可以借鉴美国高等学校的奖学金政策体系,完善和补充现有的高校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如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群体,奖学金的金额设置除了补偿学杂费、住宿费和保险费外,还应当使学生有适当剩余以满足其日常消费之需要,进一步减轻其家庭的经济负担;通过设置助研金和助教金,借助本科生导师制度,奖励那些在教学和科研上为本科生导师提供服务的经济困难学生等。
4.构建社会网络,为大学生弱势群体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
大学毕业生就业是大学生人身发展阶段面临的又一个重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转折点。能否及时就业,不仅事关大学生本人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更重要的也是大学生尤其是弱势群体大学生改变其家庭弱势地位的重要手段,还是为数不多的阻断大学生弱势群体“弱势”代际相传的重要途径。由于大学生弱势群体社会地位低下,在日趋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大学生竞争的不只是自身的能力与水平,必要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十分重要,甚至是首要因素。美国学者格拉诺维特在20 世纪70 年代就研究了社会网络关系在个人求职过程中的作用,认为社会网络关系能极大左右个人的就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欧美等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人们在就业过程中还是会更多地依靠自己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关系获得相关的信息和帮助,克服劳动力市场上信息流动的障碍,从而更容易找到理想的工作[6]。利用社会资源,动用“关系网络”能为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对于大学生弱势群体来说,其弱势群体的特征决定了其社会网络关系极其匮乏,在求职过程中无法与有较强网络关系的大学生一样获得均等的机会。因此,针对大学生弱势群体,必须增进教育公平,给他们创造与其他同学一样的就业机会甚至给予格外的关照。为此,高校应联合民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及人才需求单位,及时向大学生弱势群体提供就业信息,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并积极推荐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对于能够及时吸纳大学生弱势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某种优惠措施,如税收减免、贷款支持等,以此来增加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就业比例。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102 页。
[2]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王承绪 郑继伟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70 页。
[3]郝文武:《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和基本意义》,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4 期。
[4]路 娟:《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载《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 年第3 期。
[5]金武州:《高校学生弱势群体边缘化分析及对策研究》,载《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 年第9 期。
[6]赵延东:《社会资本理论的新进展》,载《国外社会科学》,2003 年第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