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侵害现状及特征
2014-02-02何绍辉
何绍辉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因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遭遇伤害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频发,有的未成年人所受伤害的程度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以2013 年8 月为例,有全国性影响的未成年人受侵害典型案件可谓“旬旬都有”。上旬,黑龙江省北安市一名不满周岁的女婴被扎入4 根缝衣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女婴的亲生父亲;中旬,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公交车上的持刀杀人案,3 名遇害者均为未成年人;下旬,山西省汾西县一名6 岁男孩斌斌竟然被伯母挖去双眼,至今尚未康复。纵观近年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无论是从发生频率还是社会影响来看,都已到了不能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及监护人高度重视的时候了。
一、数量多:未成年人受伤害总量居高不下
近年来,无论是统计数据还是网络报道均显示,未成年人受伤害总体数量巨大。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成年人遭遇侵害的绝对数量较大且呈扩大之势。深圳市人大代表对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实证调研和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下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数减少,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员数量却大大上升,与2007 年的2 361 人相比,2012 年上升到6 730 人,年均增长16.67%[1]。二是有全国性影响的未成年人受侵害典型案件数量持续增加。除了前述2013 年8 月每旬都有未成年人受侵害典型案例外,2013 年有全国性影响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还有:海南省万宁市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案、北京市大兴区的摔婴案、河南省林州市民警摔婴案、云南省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案件,经过网络曝光、媒体采访、社会关注和有关部门回应,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
二、类型杂:未成年人遭遇侵害种类繁多
从遭遇伤害类别来看,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家庭冷暴力。部分未成年人常年遭遇父母、继父母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家庭暴力,尤其是离婚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不仅家庭温暖缺失,还时常遭遇受到情感伤害的监护人的“棍棒教育”,各种类型的家庭冷暴力潜存。二是性侵害。近年来,多起幼童遭遇性侵事件曝光,尤其是频繁发生的校长、老师性侵学生以及官员性侵幼女,已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典型案例如海南省万宁市小学校长开房案、云南省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案等。三是虐待。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受到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监护人身体状况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被虐待甚至遭遗弃的现象时有发生。典型如北京市大兴区女童被扎案、一些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为了生男孩而遗弃女婴等。四是安全事故。受基础设施建设与配套不健全、监护人监管不力以及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等影响,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频发,诸如下河游泳溺亡、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医疗安全等事故常有发生。根据温州交警部门的统计数字,2013 年5 月17 日至6 月4 日,短短半个月时间,全市范围内就发生了6 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2]。另外,2013 年8 月,湖南省新化县5 名初中学生在补课期间结伴游泳溺水身亡。五是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日常社会生活冲突中,也往往较容易成为暴力侵害的对象。2013 年7 月23 日,北京市大兴区男子韩某因停车问题与一位女性起争执,后将该女性年仅两岁多的孩子举过头顶摔在地上,最后孩子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六是网络伤害。网络越来越发达并进入寻常百姓家,这虽然方便了百姓日常生产生活,也丰富了未成年人的娱乐生活,但普遍存在并不断泛滥的网络暴力、网络不良信息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典型如北京市顺义五中未成年人性接触视频曝光案,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心理阴影。
三、影响大: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也不论是何种程度的未成年人受侵害,遭遇伤害这一客观事实既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了重大影响,尤其是摔婴、针扎等身体暴力型伤害,极大地摧残了未成年人的身体;也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尤其是性侵害、家庭冷暴力,深深地伤害了未成年的心灵。以山西省汾西县6 岁儿童眼睛被挖案例来看,伯母的残忍行为不仅使其失去了光明,更给其心灵造成了永远的痛。而一些被性侵害过的未成年人,其心理受害程度有时更是胜过其身体受害程度,将直接影响和危及到他们的一生。至于摔婴致残、致死等未成年人受侵害案,其伤害程度更是不必言说。总之,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受侵害,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育都产生了严重的伤害,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深刻反思。
四、监护人及其亲属伤害未成年人的比例不小
分析、比较侵害未成年人的主体,可以发现,父母、继(养)父母等未成年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所占比例不小,熟人伤害较为频繁。一方面,父母、继(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受传统思想观念“生得出他,养得起他,也就可以弄得死他”思想的影响,甚至把子女看作是个人财产的观念盛行,导致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经常是“独断专行”、“棍棒教育”,毫不顾及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与实际,以致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频繁发生。另一方面,因未成年人的人际信任辨别意识和能力不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有着强信任关系的近亲属以及未成年人的熟人,常常利用未成年人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力较差的弱点,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的重要群体,尤以性侵害为典型。广东省妇联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分别做出的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发现,超过60%的儿童性侵案件属于熟人作案,包括邻居、亲属、老师等[3]。2013 年,湖南省怀化市11 岁的小女孩儿乐乐,因为父母离异跟随常年在外打工的父亲来到长沙,并住进了父亲所在公司的集体宿舍,最后被父亲的同事以食品相诱而奸淫数次。
五、留守、流动儿童是最易受伤害的未成年人群体
受打工经济所影响,我国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县市每年都有一大批人涌向沿海务工,同时,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群体也大量涌现。调查显示,留守、流动儿童最可能成为遭遇伤害的未成年人群体。一方面,就留守儿童而言,因为父母关爱的缺失,他们不仅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也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是“当下中国最容易遭受伤害的人”。共青团湖南省委的调查显示,57%的留守中学生存在轻微或轻微以上的心理健康问题,其中轻度心理健康问题的检出率为47.7%,中度为9.0%,重度为0.3%[4]。另一方面,就流动儿童而言,虽然他们在父母身边,相比留守儿童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家庭温暖,但因父母忙于赚钱、务工,流动儿童的教育、安全问题同样被不同程度地忽视,犯罪和被侵害的可能性也较大。有数据显示,近六年来深圳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数量为34 098 人,其中深圳户籍4 461 人,非深圳户籍29 637 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为30 829 件,其中深圳户籍为723 件,非深圳户籍为30 106件;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22 519 人,其中深圳户籍580 人,非深圳户籍21 939 人[5]。
总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受自身防范意识与防范能力较弱的限制,往往容易成为受伤害对象。近些年,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的频繁出现与发生,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纵观这些案例,既有直接伤害,也有间接伤害;既有故意伤害,也有无意识伤害;既有身体伤害,也有心理伤害。无论是何种类型、程度与层面的未成年人受伤害,都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应引起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家长、学校、社会和政府都到了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承担起相应职责的时候了。
[1][5]张仁望 朱建钢:《未成年人受侵害5 年增两倍》,载《南方日报》,2013 年3 月22 日。
[2]《孩子,我拿什么来罩着你》,载《温州都市报》,2013 年6 月28 日。
[3]徐海涛 王庆环等:《儿童性侵害之痛:隐瞒与缺失》,http://www. banyuetan. org/chcontent/gjgn/sh/201377/44188. html
[4]周立耘:《谁来托起留守的“太阳”》,载《人民日报》,2006 年6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