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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国际环保NGO的监管

2014-02-02陶满成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

中华环境 2014年4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义务监管

陶满成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

强化对国际环保NGO的监管

陶满成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

回顾历史,“颜色革命”已经引起了很多国家对于国际NGO管理的重视。相当一部分国际人权NGO以及一些基金会都被当事国挡在门外。但是国际环保NGO却因其主旨为全球公益,而能够达到在全世界几乎不受限制的活动。但应该注意加强对国际环保NGO的管理及约定。

国际环保NGO监管存漏洞

目前,我国对国际环保NGO的管理还不够完善,缺乏对国际环保NGO的专门立法。同时,我国对NGO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给国际环保NGO明确身份也比较困难。据了解,只有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少数国际环保NGO实现了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而绿色和平等组织则是以企业形式在工商部门实现了登记注册,还有相当多的国际环保NGO根本未注册。

由于不能注册,一些组织的活动状态就无从监管,其某些行为很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安全。相关资料表明,一些国际环保NGO按照境外组织指示,对我国主要河流进行环保信息调查和收集,还有一些组织专门积累中国环境污点证据,甚至不乏有国外间谍混入其中。

完善立法保障国家安全

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国际环保NGO相应立法的不断完善,使其符合国家安全需求十分必要。

在立法研究中,一方面,我们要明确国家支持、保障国际环保NGO在我国的依法活动,并积极促使其成为我国环境战略实现的支持要素。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要坚持以我为主,尊重国情,维护主权,明确规定国际环保NGO不得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确保国家安全。

加强日常管理

为加强对国际环保NGO的管理,民政部门应对相关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健全完善登记制度。明确国外环保NGO在华活动必须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其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并对故意违反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惩罚规定。

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每年定期检查在华国外环保NGO的法律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情况及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加强工作报告制度和强化财务审计,防止他们利用NGO外壳从事非法活动。

明确权利与义务

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可以促进国际环保NGO的良性发展。

为此,相关法律应明确国际环保NGO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境内人员中的专职工作人员,除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之外的其他权利义务;明确志愿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在国际环保NGO中设立安保部门(由中方人员担任负责人)或者履行该职能的人员,并使此规定与《外资企业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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