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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有效管理

2014-01-31江阴市环境监测站江苏江阴214400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年5期
关键词:监测仪器投入使用核查

李 霞(江阴市环境监测站 江苏江阴 214400)

仪器设备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关键要素,仪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率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必备条件,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中4.14仪器设备中,明确规定了仪器设备的溯源、核查、维护等要求。

1 量值溯源

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求》GB/T 27025-2008等文件的要求,所有监测分析仪器(含辅助设备)的量值溯源应分类管理。实验室应根据溯源的总体要求制定《检定/校准/功能确认计划》,应包括仪器名称及编号、溯源方式、主要参数、检定/校准周期及时间、检定/校准机构等。

1.1 仪器设备的检定

1.1.1 实施检定的仪器设备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且国家有检定规程的仪器必须实施检定;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但已颁布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且附近有具备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单位的仪器设备也实施检定。

1.1.2 检定机构的选择

优先选择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检定。对于部分特殊的监测仪器设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没有能力实施检定的,也可就近选择符合《计量法》的各级工业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是符合《计量法》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和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实施检定。

1.1.3 检定周期的确定

检定周期根据检定证书或检定规程要求确定。压力表半年检定一次,玻璃量器三年检定一次,其余设备一般每年检定一次。

1.1.4 检定结果的应用

检定合格的仪器由计量部门发给检定合格证书,仪器可正常使用;部分仪器需参考检定证书给出的修正因子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不得用于监测,待维修、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 仪器设备的校准

1.2.1 实施校准的仪器设备

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或尚没有国家检定规程的仪器可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校准[1]。

1.2.2 校准机构的选择

就近选择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具备相关项目校准能力的实验室实施校准。对于外部校准机构暂时不具备校准能力的仪器设备,监测站可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或仪器说明书进行自校。

1.2.3 校准周期的确定

校准周期一般为一年或二年(根据仪器的使用要求和技术规范),在此期间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考虑适当缩短校准周期,较稳定的仪器设备可适当延长校准周期。

1.2.4 校准结果的应用

取得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后,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根据校准结果判断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监测使用要求,判断指标主要根据监测方法、仪器性能要求或参考同原理的检定规程等,符合的可正常投入使用;不符合的待维修、校准满足监测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1.3 仪器设备的功能确认

1.3.1 实施确认的仪器设备

对于不需要校准/检定的或者不对外出具监测数据的辅助仪器设备,若对监测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可由仪器设备保管人按照使用要求、出厂技术指标等进行功能确认。

1.3.2 确认周期

确认周期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适当缩短周期、增加频次。

1.3.3 确认结果的应用

经确认功能正常、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可继续使用,功能有缺陷、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待维修、确认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 期间核查

实验室应对其测量设备在相邻两次检定(或校准)期间内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检定(或校准)状态的置信度,使测量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检验结果的质量。每年年初应制定《期间核查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核查的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主要技术参数、核查时间及周期、核查方法及内容、核查人员、评判标准等内容。

2.1 实施核查的仪器设备

对监测结果有关键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在两次检定或校准间隔内进行一次期间核查。

2.2 核查周期的确定

一般在两次检定或校准间隔中间时间进行核查,若仪器设备稳定性很好,期间核查的频次以一、二次为宜;若仪器设备稳定性较差、使用频率比较高或仪器设备已接近寿命期,应增加核查的次数;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对分析结果有怀疑或对纠纷仲裁情况下的监测也可根据实际状况随时实施核查[2]。

在仪器投入使用前、维修后恢复使用前、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返回后,均应进行适时核查。对于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原则上在监测前或返回时,均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核查。

2.3 期间核查的内容

实验室分析仪器根据仪器性能可进行空白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线性、分辨率、仪器参数等指标核查,可采用标准物质验证、参考物质测试(如标准砝码、标准滤光片)、复测比对、仪器比对、方法比对、外部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等。

现场监测仪器根据仪器性能可进行准确度、流量、稳定性、仪器参数等指标核查,可采用标准气体验证、参考物质测试(如标准流量仪、声校准仪)、仪器比对、外部能力验证或实验室比对等。

2.4 核查结果的应用

期间核查后应详细记录核查过程和结果,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判定,结果正常、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可继续使用;核查结果不满足要求的,待维护、或维修、或校准后重新进行核查,直到满足监测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3 使用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的管理程序及作业指导书,包括仪器使用环境条件、人员授权、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管理要求。

3.1 使用条件

为确保对监测结果有关键影响的仪器设备的有效性,仪器使用的环境条件(如温湿度、洁净度等)应满足仪器和方法要求,并进行监控和记录,使用后应及时填写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以保证仪器与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2 操作及保管人员

大型、精密、操作复杂或特种仪器设备应由经授权的人员使用,操作人员需接受过涉及仪器原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必须熟悉和掌握仪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持证上岗。

对监测结果有关键影响、重要的辅助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仪器保管人员应有监督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范、及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的权力与义务。

3.3 维护保养

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包括仪器名称及编号、维护项目及周期、维护人员等。一般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周期为一个月;对于稳定性差、易漂移或使用频繁、工作环境恶劣的仪器设备应增加频次,现场监测仪器必要时应在每次使用后进行维护保养;对于使用频率少或辅助仪器设备可适当减少频次。

维护保养的主要内容为开机运行、清洁、更换零配件、功能性检查等,维护保养时发现仪器有明显故障时,应按维修程序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及时记录维护保养的内容及结论。

[1]HJ630-201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S].

[2]李瑾,孙伟.对环境监测站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期间核查的探讨[J].污染防治技术,2013,26(6):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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