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铁路石渣社会化利用环节水土流失防治的思考
2014-01-30郦建锋钱爱国
郦建锋,钱爱国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14)
高速公路、铁路等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目前,我国是世界上高速铁路发展最快、系统技术最全、集成能力最强、运营里程最长、运营速度最高、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已投入运行的高速铁路现已达到6 920 km[1];按照中央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目标,到2015年,我国的高速铁路运营里程将达到1.8万 km[2]。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数目前为9.62万km[3],居世界第二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到2030年我国的高速公路规模将超过20万km。然而高速公路、铁路在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水土流失问题,尤以工程建设产生的大量弃渣社会化利用环节出现的水土流失问题最为突出。
1 石渣加工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速公路、铁路等工程对线型要求比较高,穿越山体比较多,建设过程中易产生特长隧道或隧道群[4],势必会产生大量隧道洞挖石渣,这些石渣具有材质好、加工简单、交通便利等特点,因此大多被当地加工成碎石,用于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房地产、村村通公路、新农村等其他项目建设,石渣社会化利用现象较为普遍。以福建某高速铁路为例,该铁路全长约229 km,线路桥遂比达80%,大量隧道的设置产生了约940万m3的隧道废弃石渣,共设置了57处弃渣场进行集中堆置,其中已有46个弃渣场堆置的石渣(方量约758.50万m3)被当地加工成碎石利用,石渣利用率高达80.7%。石渣综合利用一方面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符合水土保持倡导的理念;另一方面,石渣加工利用环节不规范的作业和管理,带来了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
石渣加工利用过程中引发水土流失问题的因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石渣加工利用管理难度大,手续不完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笔者通过对山丘区诸多高速公路、铁路等项目弃渣场的调查发现,弃渣社会化利用形式以将石渣就地加工成碎石并出售为主。然而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隧道弃渣场具有分布较分散、涉及行政乡镇多等特点,弃渣场内石渣加工或由个人经营,或由村组所有,流动性大,石渣加工利用管理难度大。因此,一般石渣加工利用企业均未办理合法的手续,导致缺乏对石渣加工利用的管理;施工结束后,加工场地后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无法落实,裸露场地不能及时进行迹地恢复,水土流失严重。
(2)石渣加工无序,水土保持意识淡薄,易产生水土流失危害。由于石渣加工多为村组集体行为甚至是个体行为,缺乏规范、有效的加工流程和专业的管理方式,加上现场作业人员一般为当地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水土流失防治意识缺乏,现场作业粗放。同时,石渣加工过程中,作业队伍一般要从堆渣体中淘挖粒径大、材质好、利用价值高的作为碎石加工的原料,常常破坏施工单位已经实施的挡护及排水设施,且堆渣体二次挖填扰动现象严重,常形成高陡堆渣边坡,存在诱发滑坡、崩塌等水土流失危害的因素。
(3)石渣加工企业规模小,设施设备简陋,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如前所述,石渣加工多为村组集体行为甚至是个体行为,加工企业规模较小,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手段粗放,基本没有相应的环保水保设施,未针对石渣加工利用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临时防护措施,使得石渣加工过程中产生泥沙含量高达60~120 kg/m3[5]的废水,这些含沙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水体,容易堵塞沟渠、影响周边水体水质,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4)石渣碎石加工点多且分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难度大。高速公路、铁路弃渣场呈线性分散分布,一般3~5 km便有1处。根据隧道弃渣产生的特点,大部分弃渣场就近布置在隧道口一端或两端的山坳内,较为隐蔽,加上石渣加工队伍多,流动性大,致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石渣加工利用相关信息,无法有效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石渣加工利用环节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 加强石渣社会化利用环节水土保持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有效防治石渣加工利用过程中引发新的水土流失,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石渣加工利用管理,完善石渣加工利用手续,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鉴于高速公路、铁路沿线隧道石渣数量较多、分布较分散的实际情况,石渣加工利用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石渣资源及其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优化石渣资源空间布局,提高石渣的集约化利用。例如,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政府或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行政区将隧道石渣进行划分管理,对行政区范围内的石渣进行统一招标,委托合法的石渣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并办理必要的石渣加工利用手续,使之合法、有序地进行石渣加工利用。此外,工程各标段施工单位在确保弃渣得到有效拦挡、截排水设施通畅、渣场安全稳定、水土流失总体得到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可与合法的石渣加工企业签订弃渣场移交协议,明确石渣加工利用期间和石渣利用结束后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开展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2)制定合理可行的石渣加工利用方案,提高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防治水土流失。应结合各弃渣场场地条件和石渣堆置特点,结合施工机械布置条件,制定合理可行的加工利用方案,并提出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同时,弃渣加工企业应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提高施工人员保护水土资源的意识。从坚持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石渣综合加工利用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以实现资源的有序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3)提高石渣加工准入门槛,加强石渣加工利用期间的水土流失防治。为避免石渣加工利用期间造成较大的水土流失,管理部门应提高石渣加工准入门槛,确保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石渣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同时要求石渣加工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废水、粉尘等处理办法和后期土地复垦方案,并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备案。石渣加工利用中,做好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确保弃渣加工利用产生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弃渣加工利用结束后,弃渣加工企业应对场地临建设施进行清理、拆除,进行土地整治并复耕或恢复植被等。
(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石渣加工利用中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石渣加工利用中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得以有效落实。事前监督即创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行石渣加工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或备案工作,要求各石渣加工利用企业在进行石渣加工利用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或备案工作,为后续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提供指导;事中监督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石渣加工利用期间采取不定期抽查、巡查等多种方式,确保计划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应以文件形式下发至石渣加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事后监督即对石渣加工企业实施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并真正发挥效益。
[参考文献]
[1] 武哲.高速铁路水土保持监理刍议——以大西铁路为例[J].山西水土保持科技,2011(2):40-42.
[2]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加快高铁建设具有重大现实和长远意义[J].全球化,2012(9):68-71.
[3] 王伟超,龙振强.我国高速公路现状及影响分析[J].卷宗,2013(12):283.
[4] 王少飞.公路隧道分类及公路隧道群概念探讨[J].公路隧道,2009(2):10-14.
[5] 姚同祥.三峡古树岭人工碎石加工系统废水处置研究[J].葛洲坝集团科技,1999(1):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