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2014-01-30周丹,贺苗
周 丹,贺 苗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dorisdansdo@163.com)
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周 丹,贺 苗**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dorisdansdo@163.com)
现代辅助生殖技术(ATR)在给无数不育不孕家庭带来了福音的同时,也对现今的伦理和法律形成新的挑战。通过对独身女性申请权、冷冻胚胎以及医疗资源的分配等ART应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医学标准与管理规范、重视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加强政策调控与法律保障,将会有利于解决ART引发的问题,推进ART发展,并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生殖医学;辅助生殖技术;伦理;不孕不育家庭保障;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约有超过7千万夫妇承受着不孕不育的痛苦,而自从第一例试管婴儿成功诞生以来,该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各地以解决不孕不育问题,而且正以每年5-10%的增长速度不断增加。然而,随着技术发展的不断成熟,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著。
1 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若干问题
1.1 独身女性的ART申请权问题
ART在为众多不孕不育夫妇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传统家庭关系改变、婚姻与生育分离等一系列伦理、法律难题。其中一个备受争议的新问题就是独身女性是否有实施ART的申请权。独身女性在传统生殖方式中是无法单纯通过自身努力而孕育生命的,所以从传统意义上来说,独身女性若想实现其生育权则必须依赖婚姻关系的确立,通过组建家庭来获取生育的可能。但辅助生殖技术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引发了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议。人生而平等,无论遇男或女,无论已婚还是未婚都应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基于人类社会发展和各国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切实考虑通过ART所获得的孩子的利益后,又该如何做出抉择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订)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项规定为独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肯定了她们的生育权。但我国卫生部门现行的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中又明确提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该项技术。这两项明显存在差异的规定,使得独身女性针对ART的申请权仍然在实践中难以实现,而在独身女性人数逐渐上升的社会现实下,将会给社会带来伦理和法律的冲击。
1.2 冷冻胚胎引发新问题
人类胚胎冷冻技术成功解决了胚胎移植后多余胚胎的保存问题,提高了ART的受孕率,但这项技术引发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发生在1981年美国洛杉矶富翁马瑞欧和艾尔莎·李欧斯夫妇身上的案例便引发了人们对胚胎孤儿的思考。胚胎具有何种法律地位,有无继承权,胚胎的归属等问题被提出。与此相似的发生在美国田纳西州的关于离婚后如何处理婚前夫妻双方保存的冷冻胚胎的案件则引起冷冻胚胎处分权的热议。除此之外,当夫妻双方在死亡或离婚前同意将冷冻的胚胎解冻并植入以生育孩子,该经由辅助生殖技术产下的子女是否具有法定的继承权也同样引起多方争议。同时,基于冷冻胚胎极高的利用价值,科学研究能否应用冷冻胚胎来试验,夫妻能否获得他人冷冻胚胎的捐赠等也有待商榷。追本溯源这些问题都源于对冷冻胚胎自身属性的思考。有学者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准胚胎”,它既非人,也并非物,是一项需要考虑的特殊存在。[1]近年来,正因冷冻胚胎的特殊性,为试图化解这些难题,卵子冷冻技术被引入。冷冻卵子技术使得这种“准胚胎”不再直接存在,而是以配子的形式得以保存,单独的配子并不具备发展成人的可能,也就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述问题所涉及的诸多伦理和法律的争议。但在实践应用中,配子间的结合和植入等问题是否会影响辅助生殖技术的成功施用,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1.3 医疗资源分配失衡
现今阻碍辅助生殖技术更好地为人们造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医疗资源分配的失衡。ART作为一种昂贵的医疗技术,一般成功率为30%—40%,这就意味着多数患者可能要接受不止1次手术,但其费用是以实施的次数来收取的,与是否成功并无关联,并且ART的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的范围。而每次除了必要的检查、受孕等医疗费用以外,还因可开展该技术的医疗单位有限,大多数患者是从外地赶来就诊的,这就会产生大量的费用。大笔的金钱花费,使得许多渴望家庭幸福的不孕不育夫妇对其望而却步,这不但阻碍了技术本身的应用,而且可能激化社会贫富矛盾。
医疗资源分配上的失衡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多胎问题上。尽管国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但少数医疗机构为了牟取暴利,在减胎术的实施过程中并未落实国家这一要求,致使多胎问题一度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我国现今已出台政策严格禁止代孕技术的应用,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惩治力度,以试图解决多胎问题。
在实践中,精子库设备及工作人员配备也存在医疗资源分配上的失衡现状。
2 我国辅助生殖技术中应用的应对之策
2.1 明确医学标准与管理规范
2003年,国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制,它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ART的实施与管理。不过随着技术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需要,现有规定能否满足现今需求让人存疑。
根据民政部2006年的统计结果显示,独身女性的人数正呈现上升趋势。[2]而2003年的规定中明确禁止该技术对独身女性的施用是有待商榷的。同时,现今人们的生活节奏更快,工作压力导致的身体亚健康等情况在社会中频现,更多的不孕不育家庭出现,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需求更加的广泛,而原有的标准过多的限制了该技术的实施,阻隔了现今一些不满足原有标准但确实有实施该技术需求的不孕不育家庭的申请之路。除此之外,种植前基因诊断(PGD)等一些新技术在实践中不断被引入。有数据显示,这一新技术的出现使染色体异常携带者的试管婴儿成功率由35%可上升至70%,许多家族性遗传疾病有可能得以避免。基于其重要临床意义和价值,PGD技术也不断得以改进,但2003年的规定中对PGD的规定过于笼统,并未具体到技术应用类型、所需操作等,缺乏应用技术的具体临床路径,为后续应用埋下隐患。
通过对2003年以前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重新审视,发现其医学标准与管理规范有明显滞后之处,需要随着ART的不断进步而与时俱进地发展。
国家明确要求“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对此,中国首家且为目前亚洲最大精子库的湖南长沙精子库主任卢光秀则认为该规定其实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她认为科学研究已证明在300万人口的国家,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后,出生的孩子互相结婚的几率微乎其微,而对于人口达十三亿多的中国来说,一个男性捐献者的精子应该可以放心地提供给至少10名女性,然而现今的规制就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3]在我国现今捐献精子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在众多不育不孕家庭中,有些人需要漫长的等待后才能获得该技术的实施,如果能适当放宽对数量的要求,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类现象的出现。不过在放宽精子应用次数的同时,我们应加大审查的力度,确立精子库之间捐献者的数据联网,避免非法采精和供精,供精者多点供精等问题的出现。
2.2 重视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
基于法律规定等国家行为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诸多ART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无法及时予以调整,这就迫切需要从伦理规范的层面对ART具体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
一方面,应不断发挥从业人员主动性,培养其良好的医学道德修养。除了对伦理原则的调整,我们同样要加强对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医疗机构及服务人员的道德教育,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期,很多医疗机构自觉或不自觉地出现从注重社会效益向经济效益的偏移。不少从业人员也逐渐滋生出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这就使得许多ART的实施并未严格按照医学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引发许多本可避免的新问题,像广州的八胞胎事件就是一个鲜明的案例。[4]与其他医疗技术相比,ART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肩负的责任是一个家庭的幸福、子孙后代的利益,关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就使得对他们进行医学道德教育更有其必要性,在机构和人员的审查上也应有更加严格而具体的要求。
另一方面,虽然ART伦理审查制度已逐渐得以确立,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细化的规定。一直以来,我们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都仅做出“从生物医学领域和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中推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考虑少数民族委员。”[5]等笼统的规定,并未明确来自各领域专家的具体人数和分配比例,这就使得做出审查的意见是否合理成为了一个疑问。不仅如此,要求开展该技术的从业机构设置这样的伦理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他们的负担,同时产生了人力资源上的浪费。笔者认为应在省级卫生管理机构下设伦理审查委员会,在集结当地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明确人员具体配置,这将更有助于对该技术的伦理审查。
2.3 加强政策调控与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除《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部分相关内容做出的相对简要的规定外,仅存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行政规定,并没有一部详实的针对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实施以及后续权利保障等各个具体层面的法律规定。基于由法律层面规制的不完善所导致的诸多潜在问题存在的这一发展现状,我们最终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完善,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的政策调控和法律保障。
首先,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比如独身女性的生活水平等,当平衡独身女性生育权与孩子利益之间的关系后,一定程度上应从立法的角度肯定独身女性的ART申请权,统一法律规定的内容,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此类问题。
其次,从法律角度严格控住ART中的全部医疗过程的医疗诊断路径规范,并明确违反其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今ART的实施过程中,普遍会需要促排卵药物的施用。是故此类药物应明确归类为处方药物,不得擅自购买服用。国家关于“单独二孩”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可能推进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也使得有些夫妇对多胎妊娠的态度更加的积极,对促排卵药物的施用更加的渴望。所以应从法律角度对其加以明确规制,严防此类问题的出现。
最后,应细化辅助生殖技术的保障。有新闻指出,现今中国对美国代理孕母的需求逐年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根据我国法律和美国法律对国籍的相关规定,美籍代理孕母生育的孩子,出生后可享有美国国籍,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推进了这一现象的出现。尽管现今我国已出台政策严格禁止代孕技术的应用,但如在境外实施代孕等问题仍可能出现,应确立一部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对可能由ART引发的潜在问题加以规定,用以保障该技术进一步发展。
ART的应对路径是综合医学标准、伦理原则、法律规制对其进行综合的审查和保障,使三者既独立又同时相互作用。即医学标准是其基本准则,伦理规范是其审查标准,法律制度是其实施保障;而就其发展而言,医学评价是其反馈提高的重要环节,伦理反思是其发展前进的重要助力,明确立法是防止技术滥用导致的阻碍其发展、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机制。故而可见,三者的有机结合必将更有利该技术的全面发展和安全施用,从而推进我国生殖医学领域不断进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1]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7-470.
[2] 刘阳,杨述兴.独身女性生育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04):284.
[3] 崔佳,吕捷.国内精子库的储量难以满足需求[EB/OL].http://www.chinadaily.com.cn/zgrbjx/2010-11/15/content-11552917.htm
[4] 蔡霞,艾海权.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案例伦理分析[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4):22.
[5] 李利君,卢光琇.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伦理委员会操作规程(建议稿)[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1):55.
Thinking about the App lic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RT in China
ZHOU Dan,HE Miao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 Harbin 150081,China,Email:dorisdansdo@163.co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it brings the gospel to many infertility families,and itmakes a new challenge to themoral and legal at the same time.Ministry of Health issued the notice on carrying out the special action tomanage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By thinking about the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this paper tried to explore a new response mode to advance the development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to ensur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Reproductive Medicine;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Ethics;Infertility Family Protection;Coping Strategries
R-052
A
1001-8565(2014)02-0241-03
2013-10-19〕
2014-04-09
〔编 辑 李恩昌〕
2013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反思与法学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532213。
**通讯作者,E-mail:hemiao76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