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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探析及战略选择

2014-01-30兰红旺谢晓云

中国矿业 2014年2期
关键词:矿业融资企业

兰红旺,谢晓云

(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046)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问题探析及战略选择

兰红旺,谢晓云

(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 南昌 330046)

本文以包括中小矿业企业在内的我国中小企业为背景,从广大中小企业广泛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所带来的企业生存难、发展难的现实状况及其对当下社会经济、创业创新造成的危害入手,对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之成因,从市场准入、产权制度及法律保障等有关的金融和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五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战略举措,供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相关决策人、企业主及管理者们抉择参考。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环境;战略措施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社会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无形之手配置的主要资源对象。但在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目前大多陷入困境的中小矿业企业时,由于市场经济环境及社会法律因素的制约,出现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失灵,从而导致此类企业融资难、生存难、发展更难。这也是当下政府和业界为促进创新创业工作中,普遍关注的中小、小微企业存在 “融资门槛过高”,“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为此,笔者就中小矿业企业融资所面临的法律缺失及其解决途径和办法,以及融资的战略选择提出思考意见,供广大矿业企业主及管理者乃至立法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决策人参考。

1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其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主要问题

包括中小矿业企业在内的我国广大中小企业尽管其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财富无法与大型企业相比,但在当前我国致力于结构调整、社会转型、发展方式转变的形势下,为激发社会创新活力、调动社会全面发展积极因素、解决就业方面,中小企业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正如李克强总理指出的“形成人人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中国发展就能再上新水平”。然而,我国中小矿业企业与众多其它中小企业一样,面临着融资难、生存难和发展难的问题。

1.1 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现状

1.1.1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状况及经济社会环境来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中小矿业企业与众多其它中小企业所需资金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难以获得直接融资,上市直接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很难被广大中小企业所利用。显然,现有的融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众多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实际需求。由此,导致了此类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制约其快速发展。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化的不足,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衡量功能难以在此发挥作用,难以实现对资金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同时,也由于我国当下市场发育的不充分,市场对资金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难以发挥。从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社会创新活力的激发缺乏源动力。

尽管企业常用的内源性融资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案,却因内源性融资未取得合法地位,故其常被定性为乱集资。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效力的保障,限制了该方案的普遍使用性,致使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利用其进行融资。另一方面,中国仍然还没有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来保障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缺少合理配套的完善措施。因此,中国私募基金股权的发展几乎没有任何进步空间,故而普遍存在于中小企业的股权性融资并不能作为其首选。

当前,尽管存在像温州等极个别民间金融发达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比例超过商业银行借贷份额,但绝大多数地区中小企业也就只能依靠政府银行机构作为其融资的主要来源,以部分民间借贷、民间金融融资作为补充。然而,当下正处于经济周期低谷的中小矿业企业,融资的困难处境又甚于其他中小企业,这就是我国中小型矿业企业融资所存在的艰难现实之一。

1.1.2 中小企业银行融资难度大、门槛高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化已成为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主要方向,银行特别是上市商业银行贷款控制和管理更为严格。基于国内资本市场化仍未完全形成以及中小矿业企业和其它各类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及抗风险能力的不足,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还是依赖国有商业银行。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法规,意欲逐步改变银行热衷于“锦上添花”,而不愿“雪中送炭”的行业氛围,以便于中小企业获得更宽松的市场发展环境,更容易实现银行融资。但据有关研究表明,银行基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及其财务管理水平等问题的考量,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仍然很大,融资的成本亦高于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难以获得贷款已是不争的事实。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部分资金困难,其中80%以上流动资金不能满足需求,60%以上的企业没有中长期贷款。而且,中小企业银行融资还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区域性的特点。

1.1.3 担保市场发育滞后,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作用有限

作为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均比较小的中小矿业企业,如果仅依其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的话,难以与其预期收益相统一,同时也难以满足企业做大做强对资金的饥渴性需求。为此,这就需要市场上存在相应的担保机构为其服务。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担保市场不发育、体系不成熟、规模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多担保机构经营理念不够成熟,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也尚未建成,致使我国担保机构无法适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需求。同时,政府为了确保中小企业顺利融资,以为缺乏应有抵押物的中小企业提供基本信用担保为初衷,建立了各种担保机构,其结果却是中小企业将其自身的信贷风险转嫁于地方政府,从而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所有这些原因综合在一起,导致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极其严格地审查中小企业的申请资格,并为控制存在的各种经营风险而让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时有发生。中小企业寻求担保机构作为中介往往是由于其缺乏抵押物,然而担保机构要求的反担保仍需要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抵押物。这种循环担保及种种超严审查,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担保机构实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初衷。

1.2 中小企业融资难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主要问题

1.2.1 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甚至正常运营

资金是企业正常运营的基本保证,而只有充足的资金保证企业才能在维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来引进、提升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显然,如果没有足够的持续的资金作为依托,将会制约企业的正常运营乃至长远发展。中小企业要想既好又快的发展,就需要资金的支持。在关键发展节点上,中小企业能否实现融资,必将制约其发展规模与速度,也将对其能否抓住发展机遇造成重大影响。更严重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有时将直接阻碍企业的正常运营。在世界金融海啸与全球性金融危机时期,沿海地区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了大量倒闭,直接反映了中小企业因为融资不利而导致的局面。不管你这个企业属于朝阳产业也好,还是已经进入高速增长的生长期并将有非常好的市场前景也罢,项目再好,过不了资金这个寒冬,都将被无情的市场淘汰。

1.2.2 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至今,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不但为社会提供了巨大的就业岗位,也在为社会经济创造增长的同时,极大地方便了社会生活,提供了大型企业做不了或不愿做、而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又必不可少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中小企业也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贡献,而且现在的众多大型或超大型企业也都是之前的小微、中小型企业发展起来的。故此,中小企业由于融资问题解决不了资金资源的瓶颈、渡不过资金难关,必将影响其生存,也将制约其发展。经济社会能否有效的帮中小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不仅关系到经济总量的增长,也关系到社会就业率和社会稳定等基本问题。如果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中小企业陷入破产与倒闭潮,将会波及众多家庭,将使他们陷入困境,也会迫使大量员工下岗失业。随之而来的各种连锁效应,严重的话可能会冲击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将影响到国家经济、政治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河北省中小矿业企业密集的承德市,自世界金融海啸及欧债危机以来,1100多家中小矿业企业,近90%已停产或半停产;其中某县115家矿业企业,超过100家是中小矿业企业,现在基本上也都处于停产或半停产。

1.2.3 不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升级,难以激发社会发展积极性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活跃的市场主体,而中小、小微企业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具有巨大潜力和活力的市场组织,也是最具创新活力的市场主体,在他们身上往往具有大企业所不具备的船小好掉头、敢冒风险、敢打破常规、敢闯禁区的精神。然而,这种冒险、创新精神也必须具备一定实力,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因而融资问题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尽管,他们也十分清楚:企业能否拥有一定的技术储备、其产品是否具备一定技术含量或是否能提升其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能否获得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等,是他们在市场中能否拥有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但这一切都离不开资金要素的配置,企业在发展的关键时刻往往需要外部融资支持。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同时也具有无抵押担保、经营风险高等特征,故其融资也极其困难。资金资源的匮乏,必将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影响我国众多市场创新元素积极性的发挥,导致社会经济活动单一、缺乏活力,最终阻碍生产力的创新和发展。因此,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障性的融资服务,是我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基础,也是重要保证。没有融资支撑,创新理念会扼杀于萌芽之中,难以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美国硅谷和中国中关村众多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有力证明了只有在资本要素可得、甚至获得资本的大力支持下,中小企业的创新与发展才能走的更远、更高。

2 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主要金融和法律环境

2.1 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银行结构体系得到了不断地完善,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多层次、多样性的银行结构体系已逐步形成,但就银行结构及整个金融业发展状况来说,仍然满足不了当下经济发展的需求,特别是满足不了众多中小、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一方面是中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范的“双轨制”未打破。这种“双轨制”妨碍了统一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引入外资竞争中,无视国际资本对国民待遇的要求,会使不少外资银行消减或放弃在中国的投资,进而转投到能够在准入环节提供国民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另一方面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在机构准入上存在差别待遇。“…股份制银行在某一城市初次设立机构,只能设立分行且不得在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则没有明确上述要求,这显然不利于培育公平、公正的准入机制。

再者,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制度革新的动力。首先,国有股权代理人缺乏制度革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在传统高额存贷利润的诱惑下,国有商业银行失去了制度革新的兴趣和勇气。在现实中,伴随着利润的不断减少,制度变革的动力正在逐渐增加。

综上所述,要想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必须依托于宽松的银行业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和公平竞争法规、制度的完善,具备较高发展水平的金融业。

2.2 中小企业融资的产权制约

基于分析便利的考虑,本文从银行属性的角度,将其归分为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国有商业银行两大类。当前,我国国有银行业以国家信用担保的方式,向储户提供安全承诺,实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这种保险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地稳定了金融市场秩序。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非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区域性非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不利、不公平竞争位置上。这与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的欠缺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信用额度的高低上,国有银行的信用额度会远超于非国有银行;也体现在非国有银行的吸金能力远逊于国有银行上。这就客观上制约了非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也限制了非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而国有商业银行又不屑于或难于顾及中小企业。

为此,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大、中、小企业相一致的公平、公正的融资环境。

2.3 民间金融中的法律空白

银行融资与民间融资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由于商业银行放贷于大型企业,是基于大型企业经营安全性高、利润稳定、单笔贷款数量大等优势。同时,还可以避免中小企业贷款后的道德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很难完整地、真实地掌握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所以,中小企业贷款申请也很难被受理。这些又增加了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这块市场正给了民间金融巨大的发展空间,民间融资既体现出了得天独厚的优势,也能为其提供了诸多便利。

在我国个别地区,比如温州,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在短时期内局部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实际运营中体现了民间金融的优势:特殊的履约担保机制及信息的优势性。

但目前在我国,民间金融缺乏应有法律的支撑和保护。当下,至2014年3月1日,我国仅有一部地方性民间融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配套施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性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还是空白。

3 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可供选择的战略措施

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性、不断释放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是我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这必然有赖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小企业的全面高度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提出解决包括矿业企业在内的中小、小微企业融资难战略举措,供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相关决策人、企业主及管理者们抉择。

3.1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优化融资政策法律环境

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和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建设,将给中小企业提供强大的融资支持和资本要素的有力保障,必将助推我国中小企业的空前繁荣、发展。

3.1.1 全面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一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法律。尽管该法规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已过10年,其中很多规定都比较宽泛、不具体,且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也出台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指导性意见在强制性和效力方面存在欠缺。以上情况,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帮助并不明显。因此,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中小企业的地位,表明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多考虑比较落后的山区、县并进行重点扶持。减少限制性措施,废除壁垒,明确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在工信委下设立中小企业局来专职服务中小企业。

3.1.2 制定《企业征信管理条例》

诚信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十分关键的。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企业的诚信度的高低是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尚不具备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标准,各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自己选择的标准来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度进行考核。虽然目前《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有涉及企业诚信的论述,但可操作性不强,条款的规定也不完善。加快制定《企业征信管理条列》既迫切又必须。《企业征信管理条例》应涵盖征信数据的采集、使用以及征信机构的基本条件、市场准入、运作的规程和步骤等。通过制定和实施《企业征信管理条例》,将大大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为中小企业获取信贷资金创造便利条件。

3.1.3 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

目前,我国的《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对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问题的关注度还相对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因此,国家有必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其宗旨应在于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规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实际运营,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能将政策导向功能落到实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应包括担保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比例、担保倍数、风险分散、再担保体制、损失赔付等问题,并且对这些内容应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1.4 加快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立法

民间融资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快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立法,有助于规范这一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健康规范运行。温州是我国唯一的一个金融改革综合实验区,在规范民间融资方面,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主要内容可概括为“连堵带疏”。“堵”,指的是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地下钱庄,通过严格取缔和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来实现“堵”;“疏”,则指的是对于确需进行民间融资的经济活动,可在法律许可的利率范围内收付利息,并提倡订立要素齐备的借款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并于2014年3月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了温州民间融资的有序发展。当前,温州的民间融资规模以达到千亿元以上。国家可在总结温州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民间融资管理法》。该法应包括相关的准入机制、运作范围、退出机制、责任和债务的承担及其认定等等。只有加快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才能既使中小企业合法融到所需资金,又能促进社会稳定,避免民间融资所带来的各种纠纷。

3.1.5 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能够使中小企业借以融通资金的完善的私人资本市场;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环境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也难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权来募得资金。虽然我国的《债权法》和《公司法》对股票、债券的发行做了细致规定,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创业板也似乎带来了一线光明,但很多中小企业都达不到发行标准。因此,要想使得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够更好得到发展,就必须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方面,首先要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特征确定相应的发行标准,加快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上市进程。其次,要完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并据此建立中小企业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最后,要进一步推动建立中小企业板的小额再融资机制,以创造更方便快捷的再融资途径。

3.2 强化政策扶持,拓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3.2.1 研究建立城乡中小企业银行或由邮政储蓄银行(地域分布广、深入到乡镇)改成中国中小企业银行

这种中小企业银行应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用来配合实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政策。该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可大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其资金来源以政府资金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基金为主,央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为辅。

3.2.2 落实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逐年增长机制

这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所规定的。建议地方财政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

3.2.3 实施稳健的金融政策,调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

建议将实现再贴现与中小企业贷款比例挂钩,压缩的存量贷款和增量贷款的75%全部用于中小企业融资,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

3.3 靠大联强、参与国企改革提升自身,也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出路

中小企业要积极主动与大型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合作,努力使自身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服务满足大企业的需要,从而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使大企业乐意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主动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预收部分货款等)及时支付货款和加工服务费用等。

另一方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点要抓住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要主动出击,抢抓此次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参与到国企的改革进程中来。坚持合作双赢的原则,使自己的企业成为国有控股大集团、大企业的子公司或自己控股国有参股的有限公司。

通过靠强联大、参与国企改革,从而使中小企业进入更大、更高的融资平台。

3.4 依法使用供应链融资方式解决融资问题

供应链融资是银行根据特定产品供应链上的真实贸易背景,借助供应链来主导企业的信用融资,以企业贸易、运营行为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配合银行的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操作所进行的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的融资业务。它包括动产或货权质押业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转授信业务、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政府采购封闭授信等。

供应链金融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银行对授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不再强调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价值、财务指标和担保方式,转而强调企业的单笔贸易真实背景和供应链主导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因此,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远比传统方式评估的高。二是银行围绕贸易本身进行操作程序设置和寻求还款保证,故该授信业务具有封闭性、自偿性和连续性特征。以此为基础的授信业务,也可以反复进行。

供应链融资,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再者,也促进了金融与实业的有效互动,也为银行的业务拓展打开了一片新天地。

3.5 创新矿业金融模式,做大、做高中小矿业企业融资平台

中小矿业企业是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矿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重要地位与作用,根据我国矿情,为促进中小矿业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建议组建成立区域矿业投融资服务机构,它可以是第三方设立属企业性质的战略合作伙伴,由其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负责整合当地区域内矿业资源,以该资源及其成品期货作为担保与银行建立稳定的金融战略服务关系,获得稳定的融资额度和服务。也可以是区域内中小矿业企业组成的矿业联盟或矿业协会。矿业企业联盟内实现信息共享,透过联盟平台加强对外交流,突破矿业企业信息孤岛困境。由矿业联盟牵头与区域或行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联盟组织联手代为进行资金结算、短期无抵押信誉资金借贷、中长期资源及矿产品抵押资金借贷,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全方位整合的双赢模式。再者,由区域矿业联盟组织携手合作银行共同与下游的冶炼加工企业三方结成战略伙伴同盟,把融资的平台做得更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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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e on the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medium and small-sized enterprises and strategic selections

LAN Hong-wang,XIE Xiao-yun

(Jiangxi Rare Metals Tungsten Holding Group Co.,Ltd.,Nanchang 330046,China)

In this paper,taking medium and small-sized enterprises including medium and small-sized mining enterprises as the background,from the broad mass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widespread“financing difficulties,financing your”brought about by the reality of enterprise survival,development and the present social economy,the damage of entrepreneurial innovation,responsible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financing difficult”causes,from the market access,property right system and legal protection and other relevant financial and legal environment carried on the thorough analysis,put forward the five strategic measure to solve the issue of“difficult financing”for medium and small-sized enterprises which can be decision-making alternatives for the policy-makers at legislative and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as well as enterprise owners and managers.

medium and small-sized enterprises;financing;legal circumstance;strategic measures

兰红旺,男,硕士,会计师,2014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现任财务处长,主要从事集团财务及资金管理工作。

F407.1

A

1004-4051(2014)S2-0023-05

201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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