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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文化权益促进和谐发展

2014-01-30■艾

支部建设 2014年10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权益群众

■艾 斐

保障文化权益促进和谐发展

■艾 斐

▸▸▸在每个人和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与发展中,文化权益始终都是其必须倚靠的智能渊流和精神资源,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是在形态上和质态上都最能引导这种渊流和增殖这种资源的社会机制与服务介体。

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而积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是实现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文化权益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之一,而文化权益的彰显与实现既是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然过程和必由之路,又是社会实现和谐发展的基本动力与重要标志。在每个人和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与发展中,文化权益始终都是其必须倚靠的智能渊流和精神资源,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是在形态上和质态上都最能引导这种渊流和增殖这种资源的社会机制与服务介体。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既可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看作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文化权益的前提与基础,又可将保障和实现公民文化权益视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与效能。这二者完全是在因果感应和绩效流转中各自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既是相互倚靠、彼此转换的,但同时又是不可或缺和不能替代的。

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必然要显现出来,这就需要我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这样两个方面都不断地实现大繁荣和大发展。此中,对于文化的价值和作用,我们一定要有更充分、更全面、更深刻的体悟和认识。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文化效能的增值与提升,乃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迅猛和凸出的。它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与驱动力,而且是综合国力的基本构成元素和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社会文明、社会和谐的成因与标志,而且是民族之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基因与酵体;不仅是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精神软件与道德元素,而且是培养、造就最能适应人类“第七次产业革命”之需的“大成智慧”人才的智能之源与情愫构体。文化的这些价值和作用,大都涵寓和体现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中,同时它也正是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主要指向与基本范畴。

文化权益不仅外延极其宽广,内涵也十分丰富。文化创造、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的几乎所有方面,都是文化权益所能瞩及的界域和所要采纳的范畴。具体说来,就是既要保证人民群众有充分享受社会文化成果的权利,又要保证人民群众有自由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权利;既要保证人民群众在文化创造上有展示和发挥个人才能的权利,又要保证人民群众在进行文化创造与文化活动中所形成和产生的各种内容与形式的文化成果不受损蚀与侵害。虽说这些文化权益也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造才能的发挥,但对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最普遍和最主要的还是对文化成果的享受权和对文化活动的参与权。而这两种文化权利的实现与兑取则又主要集中体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全覆盖建立、全功能完善与全方位绩效上,这就要求我们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实现文化创造的全面繁荣与发展中,一定要不断开阔发展思路,拓宽发展途径,坚定不移地进行“两手抓”,即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

从文化价值与效能的意义上说,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同样重要和同样不可缺少的,只不过它们的价值与效能各具特质和各有侧重罢了。但从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意义上说,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显然更直接、更普遍、更重要。大凡公益性文化事业,都是以国家为主体而面对全社会所发动的文化义举、所组织的文化活动、所敷设的文化器物、所建造的文化场所、所开办的文化馆室、所连通的文化传播、所进行的文化竞习、所实施的文化优惠政策与文化社会救助等。所有这一切,不仅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参与和自主享受,而且一切内容和形式的参与和享受都必然和必须是无偿的和有益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最大区别,也就在于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后者则要按照市场规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目的,就在于要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并使之能够在自由享受国家所提供的文化成果、文化设施和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得到教化和欣悦,实现净化和升华,达到舒怡和发展。其在深层次上的效果则是全民素质的提高与人民生活的幸福。这不也正是国家管理职能所要追求的愿景和所欲达到的目标么!

正因为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能够有效地达臻国家的管理目标和实现民族振兴的愿景,所以它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和改革与发展时代的目标追求。就像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所享有的文化权益愈丰富、愈雅致、愈充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潜在力也就会随之而显示和发挥得愈丰富、愈雅致、愈充分,它们完全是一种呈正比例提升与递进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和发展的时代大潮中,一定要不断地提高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在实践中积极予以有效且有序的履施与兑取。

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建立健全文化立法的机制与程序,是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物质基础与法理前提。作为人民群众的一种基本权利,文化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是一个平等的概念,它们在公民权利中也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不同的只是文化权利较之其他各项权利而言,它显然更多的是涵负、培孕、标示和体现着一种社会的文明、进步,以及人之智慧的富厚与道德的崇高。

正因为如此,文化权益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便益见彰明与凸显。因为人类社会在经过了农耕时代、工业时代和后工业时代之后,已经进入了一个以人脑加电脑为枢机而产出超常生产力的信息时代。在这个“人的思维已扩展为人机(计算机)结合的信息体系”中,不仅人与文化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人和文化的对接越来越直接,而且人对文化的需求、依赖和倚重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鲜明而突出。钱学森说:“贝多芬用音乐迎接了人类社会的第二个时代。我们现在不该开创新音乐和新文艺来迎接人类社会的第三个时代吗?”

是的,我们必须用全新的文化理念和文化构体来迎接这人类社会的第三个时代。因为这“第三个时代”的本身,就是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文化材质与科学元素所共同凝铸、升华而成的。在这样的时代中,文化不仅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与消费的主体,而且注定要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的智能动力与精神基石。面对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生存环境,谁还敢小觑文化的地位、价值和作用呢?

也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生存环境中,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一个不容绕过也不可能绕过的重大时代命题。因为在本质上文化就是生产力,就是创造力,就是智慧力,就是道德力,就是最能提高人的全面素质和促进社会走向和谐发展的引擎与旗帜。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充分的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期待的那种“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理想境界,才能由美好的愿望变为美好的现实。这是我们所热切期待的,这也是我们所执意追求的。

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不仅是社会文明与发展的标志,而且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神旨要和形质构件。因此,在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突出先进文化和健康有益文化的性质、特征、功能与风采;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关系;一定要自觉而有效地把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发展的目标与方略,真正落实和体现在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全面实现公民文化权益的整个过程之中,并务求收到实际效果,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康体怡情、获益受惠、长智增识、明德积善,继而上升至一种全新的人生高度,进入到一种纯尚的精神境界,创造出一种和谐的社会生活。

由于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在本质上是要以文化为大众服务,用文化使大众提升,将文化变为人民大众的智慧泉源和精神家园,并在此基础上赋予文化以广阔的覆盖面和强大的辐射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满含欣悦与快意的自觉中接受文化的熏陶、感染和渲濡,所以,我们在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就一定要坚持以发展先进文化和健康有益文化作为一心不贰的指导理念与行为准则,真正用科学、文明、健康、有益的文化元素和文化构体为公共文化设施、活动和服务立肢体、注血液、筑灵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从自由的文化创造和自主的文化享受中获得先进思想、汲取奋进力量、熠然创新激情、坚定理想信念,而绝不能是相反,也绝不允许相反。因为一旦走向相反,就会导致公民文化权益在性质和效能上出现悖论。

尽管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同属于文化整体结构中,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形态。二者的价值取向、实现方式和社会功能的不同,便导致了它们在广大人民群众彰明与兑取文化权益的过程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悬殊与差异。公益性文化事业,是以无偿满足并不断丰富和提升社会性文化需求与发展为其旨向与目标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则是以工业化的生产和市场规律作为其生产与营销的主要方式和基本原则,并在对人和社会健康有益的前提下把产生经济效益和追索社会利润作为其价值的取向与经营的目标。显然,这二者是既有同质又呈异象的。其同质是作为文化生产、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都必须是对人和社会具有科学、文明、健康、有益之性能与作用的;其异象则表现在:前者的建造、生产、发动、组织和行施与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是政府,后者的主体是社会上各种具有不同性质、属于不同类别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前者以保障、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不断丰富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为天职,后者以在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驭动下开展对象性生产和进行营利性销售为目的。它们的这种区别,使我们在保障和实现公民文化权益中必须警惕和防止单纯营利性管理行为的渗进与嵌入,而要把稳这个方向,主要还应当是借重于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尽快建立与健全,不断丰富与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和处理文化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发展的关系时,必须把注意力和着眼点更多地集中在尽快建立、健全和不断丰富、发展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上,并力求通过这一战略性举措,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以文化为介体和载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充分享受改革开放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通过切身体验而深层次地感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深对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不断增强人际交往与社会生活中的尚善意识与凝聚力,从而在和谐的环境与欣悦的氛围中激扬出更高的劳动热情,爆发出更大的创新精神,滋衍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文化与和谐的关系,就是这样直接而辩证;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发展的关系,就是这样明白而重要。

作者:艾 斐:研究员、教授、山西省优秀专家、山西省文化领军人才、国务院“特贴”专家(甲)、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历任省社科联党组书记、省社科院副院长等。现为山西省社科院首席科学家、太原社科院名誉院长、山西省文化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新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作家协会理事、英格兰皇家艺术基金会永久顾问、世界教科文卫组织副主席等。

(责编:张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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