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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重罪法庭审判制度介绍

2014-01-29张家伟

时代金融 2014年2期
关键词:审判长重罪庭审

张家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英国的陪审制登陆法国,但是由于法国政治环境等客观条件和其国内宗教、文化、法律传统等内在原因的双重作用下,英式的陪审制度在经历了多数次或成功或失败的改革后,逐渐演变成了形成了具有法兰西特色的法国刑事参审制度,其成为了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制度。本文将总结、分析法国刑事参审制度的运行现状,使大家了解除英美的陪审制外更加适合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参审制度。

一、法国刑事参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法国刑事参审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需组建一个由包含职业法官和平民陪审员的参审团,他们于一段时间内在法庭上合作审判刑事案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只有重罪(即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犯罪)才适用参审制来审判。刑事参审制度在法国只在重罪法庭和未成年人重罪法庭适用。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些重罪案件的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参审员并不参加。[1]

二、庭审参审团的人员构架及参审员的遴选

法国重罪法庭由上诉法院的一名庭长或者一名上诉法院的法官主持,重罪法庭中的参审团还包括了两名职业法官担任的陪审员和9名(重罪法庭一审审理案件时)或者12名(上诉审审理案件时)正式的平民参审员以及数名替补平民参审员(通常2名)。[2]

法国刑事诉讼法对平民参审员的遴选过程做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保证了整个参审员遴选过程的公正和严谨。

(一)平民参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不适格排除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5条至第258条规定,担任参审员须符合四个条件,即:年满23周岁,法国公民,可用法语读写及享有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亲权。并且依照职责不兼容的原则,有行政、司法或者军职等特殊职务的人员不得兼任参审员。

除此之外,以下人员也不得担任参审员:有重罪或被判处6个月以上犯罪记录的人;正在受起诉、抗传以及对其已签发押票或逮捕令的个人;被撤销职务的国家、省或市镇官员或工作人员;被撤职的司法助理人员以及经司法决定最终禁止履行职务的专业公会成员;宣告破产且且未复权的个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288条被判刑及依《刑法典》第131—26条规定被禁止履行参审员职责的个人;受司法保护人、受监护、受禁治产的成年人以及依据《公共卫生法典》第326条至第355条规定安置于精神病机构管理的个人。[3]

此外(重罪)被告人及其律师的配偶、直系血亲、姻亲直至叔伯或表侄亲等包括在内,同时将在案件中作为证人、翻译、高发人、鉴定人、自诉人或民事当事人的人,或者已在本诉讼中担任司法警察或进行预审活动的人暂时取消在相关案件中的陪审员资格。

(二)参审员的职责豁免

参审员的职责豁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省内担任陪审员职务不满5年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2)年龄超过70周岁或在重罪法院所在省无主要居所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3)存在其他重要事由(如家庭负担过重、生病、因公出国等),经委员会认定为有效的公民可要求职责豁免。[4]

此外,在某一省内担任陪审员满五年的,应从该省年度参审员名册或替补参审员名单中除名或删去。但持世俗性质或宗教性质的精神方面的异议见解,并不构成可以将当事人从参审员名册除名的重大理由。

(三)参审员的遴选程序

参审员遴选程序可分三个阶段:

首先制定每年度参审员名册,每一重罪法庭辖区每年度制定一份参审员名册。年度参审员名册由重罪法庭辖区的市长采用公开抽签的方法,制定每年度参审员名册预备名单。再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其代表主持的委员会制,或者由重罪法庭所在地的大审法院院长或其代表主持的委员会在预备名单的基础上最终制定年度参审员名册和替补参审员名单。年度陪审员名册上的参审员人数以官方人口统计数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然后在重罪法庭庭期开始之前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或其代表,或者重罪法庭所在地大审法院院长或其代表,当众从年度参审员名册中以抽签方式抽取40名参审员组成本庭期参审员名单;与此同时,从替补参审员名单中抽取12名替补参审员。[5]审季参审员名单确定之后,法庭书记官将依据重罪法庭所确定的审季开庭地点和时间,将审季参审员名单上登记的参审员召集到重罪法庭,进行点名。参审员若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否则将被科处13750欧元的罚金。

最后确定具体案件的参审员。在每一个具体案件开庭审判前,法官应当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开庭,从审季参审员名单中抽签产生9名(重罪法庭一审审理案件时)或者12名(上诉审审理案件时)正式参审员以及数名替补参审员。但曾经对案件进行司法警察行动或者预审行动的人以及案件的证人、翻译人、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配偶、父母或叔舅表亲、民事当事人也不得担任本案正式或替补参审员。[6]替补参审员列席庭审辩论,但是仅在一名或者数名审判参审员不能参加部分庭审的情况下,替补参审员方可参加法庭合议。控辩双方均享有因法律规定原因要求参审员回避的权利,此外控辩双方也享有一定次数的无因申请参审员回避的权利。在审判参审团作出“在评议结束之前不向任何人交换情况”的宣誓以后,重罪法庭审判长宣告参审团最终成立。[7]

三、庭审的基本原则

(一)连续审理原则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审理不得中断,并且应当进行到重罪法庭作出判决结案为止。”连续审理原则是为了保证审理的速度,防止参审员因审理时间拖延得过长而对案件部分事实记忆不清,保障参审员可以准确地进行自由心证,同时减少参审员受到外界干扰的可能性。

(二)对抗式辩论原则

在审判法庭上,各方当事人都处于平等地位可以对提交庭审的所有材料进行辩论,而不一定需要他们相互之间事先已经传阅这些文件和资料。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民事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需通过审判长向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受传唤到庭的人提问。每一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其认为适当的证据调查,甚至请求采取一般的补充侦查措施,也可以提出抗辩并附带问题。法庭应对提出的问题作出裁判,在裁判之前,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他们的意见和看法。[8]

(三)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是重罪法庭庭审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了“证人应口头作证,在作证过程中要借助于文件的,需得到审判长的准许。”第347条还规定了“在评议过程中,除重罪法庭认为有必要对诉讼案卷之一项或数项材料进行审查外,案卷不得进入评议室。”法国学界认为通过此原则可以保证参审员在案件审理时对被告或证人等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形成直接的第一印象,进而形成直接的心证。避免通过阅读经过加工的书面材料而加大心证的难度。

四、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与陪审员的职责分工

法国《刑事诉讼法》授予了审判长一些特殊的职权以确保庭审正常有序的进行,第一,维护庭审秩序,审判长有权维护庭审秩序并指导庭审,对一切有损庭审尊严或者意图拖延审理,使庭审不能得出准确结论的言行均应驳回。审判长还有权将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驱逐出法庭。

第二,指导庭审进行,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民事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需通过审判长向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受传唤到庭的人提问。除此之外,审判长还需指导庭审按照讯问被告人、听取证人证言、查看其他材料、调取新证据等顺序正常进行。

第三,为查明真相而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依次权力,其可采取其认为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措施;在庭审中,审判长可以传唤任何人;必要时,可以签发拘传票传唤任何人,并听取他们的陈述,或者根据庭审的进展,要求被传唤人提交一切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新证据。

在参审制的庭审过程中,除上述因需维护法庭的基本秩序而授予裁判长的职权外,平民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并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双方共同合作解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平民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在庭审中也可以向审判长请求向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受传唤到庭的人提问。参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也可以查看物证、记录那些其认为重要的证言。

五、参审团合议、判决及上诉程序

(一)向重罪法庭参审团提出问题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要求书记员保管案卷,自身保留移送案件裁定书以方便进行合议。审判长不得概括起诉和辩护控辩理由,其需直接向参审团提出需要在合议阶段回答的问题。但若在起诉决定的文书中已经提出这些问题,以及被告要求人或其辩护人放弃要求宣读的,法律上并不强制要求宣读。审判长宣读的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主要问题、加重情节问题和免除或减轻刑罚问题。

宣读的每一项主要问题均应按照以下方式提出:“被告人是否因实施这一行为而有罪?”对起诉决定的文书中特别列举的每一特定事实均应提出一个问题;对每一项加重情节均应单独提出一个问题,并且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强调主要问题和加重情节问题不能混合在一起提问;此外,对每一项案件援用的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的法定原因亦应单独提出一个问题。

(二)重罪法庭参审团合议程序

在重罪法庭休庭合议前,审判长应指令宣读要求参审员公平公正裁判的训示,随后其应下令将被告人押解退庭,并命令法庭警卫长派人把守合议室的所有门窗。任何人不论任何原因,未获审判长的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合议室。[9]合议具有连续性和机密性的特点,合议的连续性是指审判长和参审员在进入合议室之后,在未作出决定之前,不得离开合议室;合议的机密性则是指审判长和参审员秘密进行合议。任何其他人不论任何原因,在未获审判长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合议室。另外,法庭的裁决一旦作出,参与合议的职业法官和平民参审员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与案件合议有关的情况。[10]

合议程序包括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合议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合议两个阶段。参审团首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进行合议。合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连续的分开投票对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在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之原因,对每一项加重情节与附带问题以及每一项构成免除刑罚或减轻刑罚的法定原因进行表决。关于合议的结果,所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包括拒绝对被告人适用减刑情节的决定,重罪法庭一审案件至少应有8票之多数通过;重罪法庭作为上诉审审理案件,应有10票之多数通过。空白票或者经多数人认定为无效的表决票,应当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票进行计算。

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情况下,重罪法庭应继续就适用的刑罚进行评议,然后以秘密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对每一个被告人均分开投票。关于刑罚的决定,应以投票人数之绝对多数作出,但是,对于判处最高自由刑,重罪法庭一审案件至少应有8票之多数才能做出宣告。重罪法庭宣判轻罪刑罚时,得按照多数票赞同,命令刑罚缓期执行同时附考验期或者不附考验期,重罪法庭亦可对从刑或附加刑做出评议。

在合议阶段重要的投票环节中,参审员的投票效力同职业法官包括审判长的投票效力相同。而参审员的人数在整个合议庭中占多数,其在合议阶段起着关键的作用。

(三)针对参审团判决的上诉程序

针对上诉问题,法国施行的是上诉审平民裁判模式,即允许控辩双方对参审团的判决提起上诉,而上诉审判仍然采取刑事参审制度。[11]法国并没有设立重罪上诉法院,而在采用了轮转上诉制度,[12]除海外省份外最高院会指定另外的重罪法庭审理上诉案件。上诉审的参审员由3名职业法官和12名平民参审员组成,重罪法庭上诉审的庭审和合议过程与一审大体相同,只是所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包括拒绝对被告人适用减刑情节的决定,应有10票之多数通过,而非一审时的8票。需要注意的是重罪法庭的上诉审在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情况下,不得判决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Bernard Bouloc,Procédure Pénale,Paris:DALLOZ Publisher,2008,p.278.

[2]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历史、制度与特色[J].东方法学,2011(2):18.

[3]施鹏鹏.法国参审制,历史、制度与特色[J].东方法学,2011(2):19.

[4]施鹏鹏.陪审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61.

[5]施鹏鹏.陪审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71.

[6]M ichele-LAURE Rassat.Traité de procé dure pé nale[M].Paris:PUF,2001.137.

[7]Bernard Bouloc.Procé dure Pé nale[M].Paris:DALLOZ Publisher,2008.276.

[8]Bernard Bouloc.Procé dure Pé nale[M].Paris:DALLOZ Publisher,2008.488.

[9]Bernard Bouloc.Procé dure Pé nale[M].Paris:DALLOZ Publisher,2008.489.

[10]卡斯东.斯特法尼、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7.

[11]Bernard Bouloc.Procé dure Pé nale[M].Paris:DALLOZ Publisher,2008.576.

[12]Bernard Bouloc.Loi du 15 juin 2000 renfor?ant la protection de la presumption d’innocence et les droit des victims[M],Paris:PSC,20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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