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闻
2014-01-29
政策要闻
化肥经营资质取消资金门槛
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取消了大多数类别企业的注册资本限制,化肥经营资质的资金门槛也在取消之列。
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工商登记改革要求,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新的改革方案,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除保留涉及金融、证券、保险、直销等行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外,其他绝大多数行业的企业注册改为认缴制,不再验资和限制最低注册资本。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同时,设定了化肥经营资质的注册资本下限。按照当时确立的化肥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所在区域内化肥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此次改革后,再申请设立各种经营区域范围化肥经营企业,都不再限定注册资本,直接发放营业执照;不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根据改革方案,放松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后,作为配套措施,有关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信用公示体系。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等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61号令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具体落实加强商品质量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的职责。
农业部部署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业部一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要着眼于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在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装备重大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和推广应用能力上实现重大提升。各级农产品加工管理部门要深入实际,了解当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水平,针对基层需求最迫切、影响力最大的关键机械设备,积极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设备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攻关,破解一批技术瓶颈问题,研发一批机械设备。要努力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要加快筛选推广一批符合生产实际需求的成熟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工作试点,不断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水平。
《通知》强调,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设备是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物质装备支撑。农业部已将农产品初加工和设施农业的主要机械设备纳入了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为提高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协作。在农产品初加工和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重要环节上,市县农机化和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和工作有效推进。
国土部强化管控落实最严耕地保护政策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通知》强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控制东部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占用耕地指标。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
《通知》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
《通知》明确,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从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