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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闻

2014-01-29

中国化肥信息 2014年40期
关键词:税号核准监事会

政策要闻

化肥行业销量增长利润下滑

近日,化工行业经济运行数据显示,8月份化肥产量同比下降1.7%,其中氮肥产量下降了3.9%,磷肥、钾肥产量分别增长0.1%和11.6%。今年1-8月,化肥产量4580万吨,下降2.3%;其中,氮肥、磷肥产量分别下降3.1%和2.9%,钾肥产量增长7.6%。

数据显示,2014年1-7月份,化肥行业共实现销售总额累计4994亿元,同比增长4.9%,实现利润总额118.39亿元,同比降低31.6%。其中氮肥、钾肥、磷肥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476.15亿元、152.98亿元、534.94亿元,同比分别降低5.1%、增长14.4%、增长16.1%。

行业利润方面,除复混肥与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同比增长,其他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受尿素价格同比大幅下降影响,氮肥行业1-7月份亏损达32.81亿元,利润率仅为-2.22%,行业亏损面达到49.1%;磷肥和钾肥销售额尽管均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但利润同比分别下降18.7%和21%。而与此同时,复混肥与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异军突起,分别实现利润85.73亿元和34.65亿元,利润总额已经远超氮肥、钾肥、磷肥行业。

落实冬小麦面积奠定明年夏粮丰收基础

据农业部农情调度,截至10月8日,冬小麦已完成计划的12%,进度比上年同期慢4.6个百分点。面积是产量的基础、质量是单产的保障,关键是加快播种进度、扩大适播面积、提高播种质量,确保一播全苗、壮苗安全越冬,才能赢得明年夏粮丰收的主动权。

重在抓面积落实。这是秋冬种生产的首要任务。没有面积的稳定,就没有产量的增加。从意向调查看,今年冬小麦面积是稳定的趋势,但要把种植意向落实到田头还要做很多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引导,指导农民安排好种植结构,鼓励农民多种麦、种好麦,努力扩大小麦播种面积。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把退出的棉田,尽量扩种小麦;西北西南地区要适度推进压夏扩秋、压麦扩油,保持小麦面积的基本稳定,力争今年冬小麦面积稳定在3.38亿亩以上。

重在抓播种质量。这是秋冬种生产的关键环节。要狠抓整地质量,大力开展深耕深松,采取旋耕整地、秸秆还田的一定要镇压,防止土壤旋松、透风跑墒,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要严把播种关,根据品种特性、地力水平和播期早晚,确定适宜的播量。尽可能地推广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保证基本苗、培育壮苗。

重在抓冬前管理。这是确保安全越冬的重要保障。种子下地,管字上马。要及时查苗补苗,确保苗全苗齐。要搞好肥水调控,促早生快发,促弱转壮,浇好越冬水,确保壮苗安全越冬。要加强苗期病虫防控,指导农民适时开展喷施作业,消除田间杂草,做到春病秋防、春草秋治。

秋冬播农时紧、任务重。当前秋播刚起步,进度略慢,回旋余地很大。各地必须把抓好秋冬播生产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指导,环环紧扣,一着不让,力度再加大,措施再加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秋冬播任务,奠定明年夏粮丰收基础。

化肥等15类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推进国企改革发展。

会议确定了以下原则:一是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二是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下放的核准事项由地方政府按国家规划进行核准,并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纵横联动协管机制。会议决定,对城市道路、供水、化肥等15类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并运用产业、用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手段,提高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除少数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目录经此次修订后,中央层面政府核准的投资事项将比2013年减少40%。会议要求,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后续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报告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要同步下移监管与核准、备案权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用有效的“放”和“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有效投资和创业的蓬勃活力。

会议听取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指出,去年以来,监事会树立问题导向,依法履行职责,融入治理结构,发挥制衡作用,工作富有成效。从监督检查情况看,中央企业扎实推进改革,加快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但部分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保值增值压力较大。会议强调,下一步,监事会要创新监督形式,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打造“阳光央企”,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煤炭进口关税15日起恢复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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