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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4-01-29

资源环境与工程 2014年3期
关键词:备用金随州市矿山企业

王 辉

(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北武汉 441300)

0 引言

在生态文明建设地位日益突出的今天,国土资源部门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地质环境管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的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行业在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是贯彻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随州市矿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1.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随州市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产有52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铁、金、萤石、长石、重晶石、磷矿等23种[1]。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设置探矿权11个,采矿权121个。全市矿产资源呈现以下特点:①非金属矿产相对丰富,支柱性矿产严重缺失;②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单一矿产多,开发利用相对容易,但价值高的矿山较少;③小型规模矿床居多,大型矿仅占6%、中型矿不到15%、小型矿超过80%。2013年全市矿业总产值达15亿余元,创利税4.3亿元,矿业经济从业人数达1.5万余人。饰面用石材是随县支柱产业之一,县政府先后在吴山镇和万和镇建立石材工业园,编制相关产业规划,2013年石材产业工业总产值达10亿元,实现利税3 200余万元。

1.2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极易引发矿区地面塌陷、滑坡、水土流失、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水体污染等地质环境问题。一是破坏自然景观。全市矿山点多面广,开采不规范,并且一般都是露天开采,对自然景观和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特别是部分矿山位于交通干线或城镇周围,矿产的开采严重影响了自然景观的保护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二是破坏地质环境。矿产开采不仅破坏了地表的植被,而且还破坏了表层土壤。在矿业开发过程中,造成大量粉尘污染、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等。三是极易诱发地质灾害。露天开采矿山由于切割山体极易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下开采形成地下采空区,诱发地面塌陷,使地面房屋开裂甚至倒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于山坡或沟谷诱发泥石流等。据统计,全市矿山破坏和占用土地5.3 hm2,其中需要进行恢复治理的 4.5 hm2。近年来因矿产资源开发共造成各类地质灾害12起,2013年随县淮河铁矿矿区发生的采空区塌陷事故造成6人失踪,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不容乐观。

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2.1 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立地质环境治理多措并举、防治结合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矿山企业已缴纳备用金2 000余万元,通过矿业权审批与备用金制度挂钩,确保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落实。

2.2 扎实推进“矿山复绿”行动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治理恢复力度,随州市计划用3-5年的时间彻底实现矿山“复绿”目标。其中2014年计划复绿3家,复绿面积13.75 hm2,2015 年计划复绿2 家,复绿面积1.61 hm2,2016-2020年计划复绿8家,复绿面积52.8 hm2。这些重点区域内的矿山复绿将直接改善全市地质环境现状和城市形象。截止目前,随州华海矿业有限公司吴山钾长石矿、随州双鑫矿业有限公司枣园金矿、封江卸甲沟金矿等都已经完成了恢复治理并通过了省厅组织的验收,并初步形成了随州市钰丰矿业有限公司何店重晶石矿等绿色矿山示范点。

2.3 严格整治矿山开采环境

以“五化(绿化、美化、亮化、硬化、净化)、五个看不见(看不见废弃渣、看不见沉淀池、看不见灰尘扬、看不见初装修、看不见乱停靠)”为目标,着重对矿山生产区和矿区环境进行整治规范。如随县石材矿通过修建堆放场地、拦石坝、沉砂池,采取湿法生产工艺,管网喷雾等方式抑制粉尘,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建封闭厂房,在厂边修建围墙等措施降低噪音及粉尘污染。同时积极与相关大学建立结对研发单位,对废渣的再利用开发新产品,减少因废渣倾倒引发次生灾害事故。通过修建多级废水拦截堤坝,采用过滤措施过滤拦截废水,严禁使用皂化剂等化学冷却药剂等,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破坏。

3 主要困难

3.1 治理任务持续增加

随着城市的发展、中心城区的扩大、城市新区的开发,以及城市道路等干线的延伸,一些许多本来人迹罕至的废弃露采矿山逐渐成为新的视觉污点,矿山环境治理的工作量不断增加。目前的实施方案主要是对当前矿山开采现状进行复绿,没有考虑到将来的发展问题,按目前的“复绿”计划,全市重要交通干线、旅游风景区周边需要加快复绿的矿山面积接近70 hm2,在2020年前可能难以对所有“三区两线”范围内的矿山进行复绿。

3.2 经费保障困难

目前废弃露采矿山“复绿”资金的来源渠道相对单一,主要依靠的是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省、市级财政争取专项资金。而当前由于市、县级财政困难,根本无力列支专项资金进行复绿行动,没有社会资金参与。随着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现有的资金渠道难以满足治理工作的需求。

3.3 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由于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落实的较晚,导致很多以前发证的老矿山企业备用金未能足额征收到位,部分矿山企业重开采轻治理,采矿权人宁愿放弃所缴纳的备用金,也不愿履行治理义务,备用金的经济约束作用弱化。同时,备用金的计算方式不是很科学,仅仅依据矿区面积和开采年限并不能完全反应出矿山实际破坏地质环境程度的大小。

3.4 相关方案编制过多,挤占了恢复治理费用

目前矿山进行恢复治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恢复治理方案、工程设计方案、验收报告等,花费往往高达数十万元甚至更多。而目前我市发证矿山多为普通建筑用石材矿,矿区面积较小、征收的备用金数额不大,如果按照当前的要求,仅相关报告的编制和方案设计就需要花费矿山缴纳备用金的大部分,实际能用于恢复治理的费用反而很有限。

4 工作对策及建议

4.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群策群力共同治理

4.1.1 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进一步明确矿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为本辖区矿山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将废弃露采矿山“复绿”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与领导政绩直接挂钩,实行首长负责制,市与相关区县政府和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

4.1.2 强化协调联动领导机制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和相关区县成立由发改委、国土、财政、规划、住建、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组成的矿山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矿山“复绿”计划制定、规划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整体合力,加速推进矿山“复绿”工程建设。

4.1.3 完善责、权、利分配机制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明确在矿山“复绿”工程中,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各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的具体内容,出台相应的责任监督与利益保护措施,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4.2 明确相关扶持政策,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4.2.1 从土地出让金和采矿权价款中专项安排“复绿”经费

逐步探索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理资金,各相关区县根据矿山环境治理的工作量,将不少于本区县全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的固定比例用于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市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对各区县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经费补助。将矿山“复绿”与采矿权有偿使用相结合,把市、区县两级采矿权出让价款重点用于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

4.2.2 以地补绿

可以通过综合治理,合理有效的利用、盘活、置换部分矿山用林地、土地等资源,有效缓解“复绿”资金。对治理后可作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获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用于矿山“复绿”。将原矿山废弃地复垦为耕地,按国家有关规定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在区县范围内按当前市场价有偿调剂使用指标。

4.2.3 争取上级专项补助

积极组织重大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立项申报,努力争取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4.2.4 大力吸引社会资金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矿山“复绿”项目,可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引入投资主体,实现矿山“复绿”的目标。

4.3 因地制宜不断创新,探索矿山治理方法

4.3.1 简化矿山复绿报告编制和验收程序

适当放宽对乙类矿山和部分小型甲类矿山的恢复治理要求,减少部分方案的编制,逐步改进备用金的计算方式,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标准,在该《方案》中要规划工程设计和费用预算,并将此作为治理施工和备用金征收的依据。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可能的让矿山企业缴纳的备用金全部用于实际复绿工程的施工上。

4.3.2 实行“一矿一策”、多项治理[2]

针对矿山环境的不同特点,遵循因地制宜原则,采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林草结合等多种模式实施矿山复绿。同时,采取与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山关闭整顿相结合等方式,一矿一策,提高矿山环境治理综合效应。如随州市城区附近的几个采石场形成的采坑,按照复绿的要求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效果不一定能达到最佳,但如果和城建、环保等部门的规划进行衔接,利用形成的现成采坑兴建垃圾填埋场,不仅可以利用现成的矿山废弃地,而且节约了政府的资金投入,一举多得。

4.3.3 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治理”

在规范采矿活动,严格执法检查,落实目标责任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治理、保环境、保发展”。对于恢复治理效果好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权年检、延续和其他企业时给予相关的政策倾斜,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可以不予年检和延续。

[1]随州市人民政府.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A].随州: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0.

[2]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推进矿山环境治理 共建美丽辽宁[N].辽宁日报,2014-01-27(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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