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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效、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4-01-28林道和

治淮 2014年12期
关键词:省际淮河流域水利部

林道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蚌埠 233001)

淮河流域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效、问题及对策研究

林道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蚌埠 233001)

为了进一步保障省际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贯彻十八大“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开展省际边界水资源排查纠纷化解,非常必要。本文主要通过了解淮河流域省际边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概况、有关成效及问题,提出符合淮河流域省际矛盾纠纷排查的相关工作机制。

排查 化解 机制

一、概述

预防和调处水资源纠纷是实施有效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以下简称淮委)积极开展创建平安边界活动,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水资源纠纷预防和调处措施,有效预防并调处了省际边界地区水资源矛盾纠纷。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预防和调处水资源矛盾纠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对此,需要根据新形势要求,不断改进排查化解机制,切实将水资源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省际边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淮河流域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效及问题

1.取得的成效

较为系统的省际水资源纠纷排查化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在预防和调处水资源纠纷的工作实践中,淮委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省际水资源纠纷预防和调处制度体系,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逐步规范:较早出台了《淮河流域省际水事协调工作规约》,牵头召开了流域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积极制定了《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省际水资源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制度体系。

省际边界地区水资源秩序较为稳定。通过制定规划、加强投入、有效应急、积极协调,淮河流域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水资源纠纷已经由无序转向团结、协商、依法治理。省际边界地区水资源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已经明显减少,水事秩序较为稳定,水事环境逐步好转。

2.存在的问题

排查化解工作手段尚不健全。当前,调处省际水资源纠纷调处手段较为单一。一般省际水资源纠纷发生后,淮委主要是通过发文督促纠纷各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在需要情况下,组织纠纷各方现场查勘、会议讨论,但水事纠纷调处结果有时并不尽如人意。

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健全。水资源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一段时间的集中排查化解不能完全消除省际边界地区的水资源矛盾纠纷,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矛盾排查化调的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排查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排查的各项工作机制。

信息沟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省际边界地区地处偏僻,交通和通讯相对流域的其他地区较为落后。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际边界地区发生纠纷,一般很难及时了解纠纷情况并予以相应调处。

三、完善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关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重要规定,结合淮河流域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实际,提出淮河流域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关工作制度。

1.排查制度

(1)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预防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必须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边界地区日常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日常巡查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巡查队伍的人员及其权责、巡查的时间安排、巡查的工作内容等。其次,需要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及能力。

信息通报制度是建立信息通报相关的工作规程及其责任制度,首先要规范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信息通报的工作规程,使信息通报制度更加规范、统一和标准,严格规定信息上报的内容和范围;其次,建立相应的责任落实制度,将信息报告责任落实到各级部门,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岗位。

(2)流域水资源协商制度

水资源纠纷协商机制是在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基础上,通过构建协商组织机构和制定协商组织形式等方式,为流域内各区域或部门创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并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协商过程和结果的有效实施。根据《淮河流域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淮委及流域各省建立了淮河流域水事纠纷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对减少水资源矛盾,预防水资源纠纷,积极稳妥地处理省际水资源纠

纷有积极促进作用,建议进一步扩大联席会议范围、拓展协商深度、提高协商规格和层级。

(3)协调联动制度

为保障不同区域和部门的协商结果能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互通制度等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水事活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促进相关部门在水资源执法领域实现互联互动。

(4)流域水信息管理制度

由于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具有跨区域跨部门的特点,单纯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信息难以保证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预测的可靠性。因此,需要建立流域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从而实现流域信息资源共享。淮河流域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需要在充分利用、整合、挖掘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扩建改造信息监测采集系统,扩大信息采集点的覆盖面积和密度,提升站网综合监测能力和移动监测能力,提高信息采集自动化程度;需要建成覆盖全流域信息传输网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及完备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以实现淮委和流域内各级水利部门信息传输网络全部互联互通;需要建成各类基础数据库,完成流域数据中心和省级水利部门数据中心建设,实现信息资源整合、数据交换和共享。

(5)分析研判制度

淮委和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在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排查的基础上,将一定时期内纠纷发生总量,潜在的、有可能发生的以及矛盾纠纷的特点、动向和规律进行综述,通过分析和研判,提出防范化解、应对措施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形成省际水资源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召开例会进行情况通报。

2.化解制度

(1)逐级协商制度

省际水资源纠纷发生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处理:

纠纷各方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由纠纷各方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分别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淮委备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商。

纠纷各方县、市级人民政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分别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淮委备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纠纷各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并报淮委备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协商,或报请淮委调处。

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就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签字予以确认,并就协商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及时报请水利部或淮委处理。其中报请淮委处理的水事纠纷,由淮委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淮委提出处理意见。

纠纷各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淮委提出的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应当遵照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水利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由水利部报请国务院裁决。

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的,纠纷各方应遵照执行。

发生下列重大省际水资源纠纷时,纠纷各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水利部、淮委和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在各自政府的领导下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置:由省际水资源纠纷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事件;在省际边界地区发生的以爆炸等方式破坏涉水资源工程设施的事件;其它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省际水资源纠纷。

省际水资源纠纷解决前,未经纠纷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达成协议或者水利部、淮委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水利部或者淮委在处理省际水资源纠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防止事态扩大,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服从。

(2)应急处置制度

报告制度:淮委、流域内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省际水资源纠纷应急报告制度。省际水资源纠纷报告的内容包括水资源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影响范围、造成后果、已经采取的临时处理措施和建议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省际水资源纠纷,提请淮委调查解决的,在向省人民政府和淮委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淮委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水利部报告。

响应制度:淮委接到水利部交办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水资源纠纷时,应立即责成有关单位核实水资源纠纷的性质、类别,并将判断结果向分管领导汇报,由淮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启动预案的级别。

督办验收制度:在省际水资源纠纷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后,淮委应监督方案的落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方案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措施和政策。在纠纷一方提出方案落实报告后,组织有关各方参与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实行验收制度,使纠纷解决方案落到实处。

纠纷处理总结报告制度:省际水资源纠纷处理完毕后,淮委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水利部。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水资源纠纷的起因、影响范围、处理措施、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今后如何预防、处理此类纠纷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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