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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采伐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2014-01-27袁崇江闫恩辉

中国林副特产 2014年2期
关键词:林业部门限额公益林

袁崇江,闫恩辉

(1.黑龙江省海林市三道河子镇林业站,黑龙江海林157135;2.黑龙江省林科院江山娇实验林场)

黑龙江省是我国林业大省,由于历史原因,黑龙江林业为其他行业工业化生产提供了大量的木材生产,由于木材的生产给林业经济带来具大的经济收入,也给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具大贡献,也正因为过度的采伐,致使黑龙江林业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黑龙江省林业部门的大部分人受木材生产的带来的经济效益诱惑,制约了多种经济及林业生态建设的大发展,林业良性的建设与发展受到了这些思想的制约。突出表现为森林长期处于过度采伐状态,致使森林生态功能大大降低,在各种制约林业发展的因素中,森林的长期过度采伐是制约林业发展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要进行改革和协调发展。

1 现代林业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困惑

国家实施天保工程以来,黑龙江省森林采伐得到相应的控制,但是有些基层部门,受大林业思想的影响,也因为经济面临困境的现实情况,需要进行森林采伐来补充经济收入不足。允许森林采伐的林分,也不能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来制定科学的采伐计划,超采多采现象屡禁不止。森林采伐限额政策也受到了林分产权私有化挑战,所以森林采伐限伐制度和林权改革势在必行,也必须加以完善现行的一些林业不合理制度,也要制度相应的严格法律法规,使森林采伐超限采伐的势头得到完全控制,使林业建设为社会服务。

虽然国家严格要求执行天保工程,不需要森林采伐的地区坚决不能森林采伐。但是,由于利益的趋动,虽然国家和各林业部门对森林采伐制度的执行也越来越严格,但是超限额森林采伐依然存在,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和采伐限额制度本身,都存在一定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大多林业部门不能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计划

森林采伐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所以森林采伐计划的科学编制,显得十分必要,从森林经营方面分析,为了保证林业经营的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利用,科学合理地制定采伐量,应当以林地林分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进行森林采伐,对于需要采伐商品林的年采伐量,要依据其生长量来制定采伐量,森林采伐量要大大低于生长量。对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需要及时清理进行采伐的,也要科学地进行森林采伐。生态公益林只能进行卫生抚育伐,要在生态公益林制度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需要进行森林采伐的各经营单位中,要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制定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科学计划,之后由上级部门批准,由具体的经营单位来实施。

1.2 林业经营单位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存在

根据现在执行的林业政策,国家出台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必须执行,这是国家对森林经营和森林经营中林木采伐制度的大政方针,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但是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出台各种制度,每年都根据不同地区出台相应的采伐限额制度,但是超限额采伐在有些林业基层单位,屡禁不止,超过批文的超量采伐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甚至无证采伐问题也依然存在。

1.3 采伐制度有的单位执行不严格

根据森林法各地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条例,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但是许多林业单位,还是存在超限额的发放采伐证,发放人情采伐证,发放关系采伐证等情况。在采伐实施过程中,林业上级主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检查和伐后验收,以保证按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及采伐设计的要求,实施采伐作业,采伐作业完成也没有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上级部门也没有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1.4 超限额采伐的处罚执行不坚决,力度不够

在林业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法律制度不能严格执行,有的单位更是玩忽职守,任由乱砍乱伐,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在我国对于违法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按森林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现实中,大多超限额采伐的违法行为,都是由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合谋所为,大多的超限额采伐案件,都不是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背后都有地方政府作为何护伞,也有的林业企业是为支付工人工资等相关开资,而有意的超限采伐,是为了维持企业的职工的生存,而被迫超限额采伐,有的林业部门,完全是为了经济利益进行超限额采伐,等等。

1.5 采伐限额制度的不完善,招商引资受到限制

林业企业,由于资金来源不足,所以招商引资是必由之路,引进外资来投资林业建设,是林业产业必须要走的路,是林业建设的大势所趋。引进外资来投资林业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行为,林业相应的制度、政策就必须进行改革,如林权改革等势在必行,只有加大改革力度,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政策,才能更多地吸引投资人投资林业建设,才能使林业部门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得以真正解决。也由于现实实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对社会资金的投入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所以,制定新的采伐制度,也势在必行。要对社会资金投资所生产的木材及林副产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其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也一定要受到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林业经营不遵守国家对于林业部门实行的法律、法规,也必须严惩不贷。对于制约投资林业建设的一些不合理的政策,必须要进行改革。否则会妨碍了投资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所以制度相关的优惠政策非常必要,让投资者最担心的在经营期间的一些相关问题,得以解决,使我国林业建设能够良性发展。

2 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建议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天保工程和林业发展的必要制度,有利于我国林业发展从木材生产向林下经济和生态林业建设的转变,但是,现行的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进行完善,确保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更加合理,更加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

2.1 林业部门要根据森林分类划分情况,来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制度。对于国家和地区的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要严格执行禁伐,一旦发生乱采乱伐,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国家重点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采伐、卫生伐等。天然商品林要实行严格的限伐制度,商品林的采伐,要使其生长量和采伐量的相对平衡。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需要采伐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制定科学的采伐计划,实施中要严格按计划执行。

2.2 国家要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由于我国林业长期处于过伐过采的状况,林业生产部门由于不能够采伐木材来获得林业生产生活所需资金,所以要根据我国现在的林业现实情况,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也必须要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公益林分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集体和私人的林地,能够划分为公益林的,由国家补偿资金,对于私人营造的商品林,由国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等。要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对于林业生态受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交纳生态税,以补偿林业公益金的不足,达到林业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使林业生态建设,造福社会,造福全人类。

2.3 强化采伐限额制度,并要严格执行。划分好的林分,要加强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管理,需要采伐的林地,一定要制定科学的计划,首先要在伐区进行调查设计,制定采伐方案,之后进行实施,采伐后要对采伐林地等进行验收,采伐后要及时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等,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主要由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情况确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量不能大于生长量的2/3,要提前制定经营方案,生产中要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实施进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该商品林生态不受到破坏,使其在良性循环的范围内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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