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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某地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4-01-27张国锋周文平吴伟强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4年8期
关键词:供应兽医养殖场

张国锋 周文平 吴伟强

(1.宜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宜兴 214200;2.宜兴市周铁镇农服中心,江苏宜兴 214200;3.宜兴市芳桥镇农服中心,江苏宜兴 214200)

“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法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措施,同时《动物防疫法》又规定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实施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而动物免疫工作是“预防为主”方针的直接体现,是防控动物疫病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实践证明,只要动物免疫工作做得好,动物疫病就可防可控。《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农业部根据我国动物疫病的防控形势所需,明确了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四个病种为强制免疫对象。笔者常年从事动物免疫工作,并对该地区总圈存2万多头生猪的10户大中型场的免疫情况进行了长期跟踪调研,分析了该地区动物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1 动物免疫工作的现状

1.1 动物免疫队伍建设情况

该地区的动物免疫队伍由3部分组成。一是该地区于2005年对乡镇兽医体系进行了改革,将原乡镇兽医站的职能划入了农业服务中心,每个乡镇仅保留了1~2兽医编制,在编在岗的兽医主要承担动物产地检疫、免疫、消毒等工作的管理工作;二是在春秋二次集中免疫行动时,该地区聘用乡村兽医对散养户进行集中免疫;三是规模养殖场自聘兽医,实行自免,官方兽医实施监督。

1.2 疫苗的采购使用情况

(1)强制疫苗的采购贮存发放使用情况。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四种强制苗在宜兴市使用存在二种模式:一是由政府统一采购、发放、使用;二是规模养殖场进行自购自免。

(2)非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使用情况。非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使用情况也分二种:一是由养殖户向该地区兽医部门申报使用计划,由该地区兽医部门统一采购按价供应;二是规模养殖场自行向供应商采购。

2 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动物防疫队伍

2.1.1 乡镇兽医队伍 该地区现在每个乡镇仅配备1~2名在编在岗的兽医人员,主要承担动物防疫、产地检疫、畜禽保险理赔、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养殖信息上报等工作,另外,还要参与农产品质量监管、森林防火等乡镇中心工作,因此,在编在岗的兽医人员根本抽不出时间来直接从事动物免疫工作,对动物免疫只能进行浅表性的管理,如,到市级动物防疫机构领苗、发苗、填报防疫报表等,而对辖区内免疫业务工作如:养殖场防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正确使用、疫苗引起的不良反应、疫病的诊断与治疗、畜禽的保健、兽药市场的监管等很少参与。与其他地区相比:机构不健全、人员偏少、年龄老化问题非常突出,已严重影响了动物免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2.1.2 村级兽医队伍 该地区在春秋两防行动时,聘用村级兽医,主要用于对散养户的强制免疫工作,2005年起,该地区针对在编在岗兽医人员不足的问题,已采取了政府买服务的形式,聘用一些乡村兽医开展春秋两防行动的免疫工作,由于近年来该地区的畜禽养殖的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导致从业的乡村兽医人数也在不断减少,基本没有新的技术人员补充,散养户虽有钱,但聘不到技术人员。

2.1.3 规模场自聘兽医 由于畜禽生产行情不稳定,而且对从业人员管理要求较高,该地区规模场聘用的兽医人员相对偏少,不能满足养殖场技术管理工作所需,大部分规模场在使用非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免疫工作,免疫效果难以保证。

2.2 疫苗采购使用

2.2.1 政府采购苗采购使用 政府采购苗的数量是根据动物饲养量来报计划的,但近年来由于规模场自购苗的行为存在,而政府对自购强制苗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导致政府采购苗使用率偏低:一是部分规模场不相信政府采购苗的质量,不主动领用;二是部分规模场领取了政府采购苗后不使用,仍是从市场上自主采购强制苗进行使用。这二种行为的存在,使得动物防疫机构难以掌握动物免疫的实际情况。

2.2.2 规模场自购强制苗 规模场自购强制苗并不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使得兽医部门难以掌握自购强制苗的实际情况,当发生免疫反应时,规模场又将免疫反应的问题报告为政府强制苗引起的现象时有发生,被调查的10户规模养殖场在采购使用强制苗的实际情况为:一是政府供应苗:口蹄疫苗疫为9.5户(其中1户各半使用政府供应苗和自购苗);猪瘟疫苗:有2户各半使用政府供应苗和自采苗,1户使用政府供应苗,其余7户使用自购苗;蓝耳病疫苗:1户使用政府供应苗,9户使用自购苗。3类重大强制免疫疫苗政府供应苗所占比例分别为:口蹄疫为95%、猪瘟为20%、蓝耳病为10%,自购强制苗的问题非常突出。政府供应苗在规模养殖户使用过程中缺乏信任感,使用率较低,养殖户宁可自己掏钱也不愿意用政府无偿提供的疫苗。分析原因:一是政府供应苗在养殖户心目中信誉度较低,认为政府供应苗大多是低价疫苗,保护率存在一定问题;二是政府供应苗中间转运环节多,几经周转难以确保疫苗质量;三是后续服务跟不上,一旦使用政府供应苗,缺乏指导性和跟踪服务;四是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达到其商业目的,对政府供应苗作反面宣传力度较大,误导养殖户,干扰政府防疫工作。

2.2.3 非强制苗采购使用 一是随着我国法规的逐渐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严禁公务人员从事被管理行业的经营行为,而以采购价销售疫苗,相关厂商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又严格禁止,而且动物防疫机构本身对以采购价销售疫苗也无积极性,因此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不经营非政府供应苗;二是养殖场采购途径多样化,难以保证疫苗的质量,当遇到质量问题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据笔者调查,该地区生猪养殖户采购使用的疫苗绝大部分来自非正常渠道,个别兽药经营户年销售的生物制品已接近,甚至已超过政府供应苗。

3 对策与建议

3.1 推进乡镇街道兽医管理体系改革

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将乡镇街道兽医队伍三权归县,根据养殖量科学设置兽医岗位和编制,单独成立市(县)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基层兽医管理体系,并根据养殖量来计算村兽医人员的数量,建立一支稳定的有战斗力的村兽医队伍。二是加强对养殖场聘用兽医的管理,进行资质审查和登记备案。

3.2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组织区域内畜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动物防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构建和健全宜兴市的防疫体系建设。通过培训潜移默化让辖区内养殖户和乡镇兽医人员围绕政府推行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开展工作,净化思想,排除杂念,提升政府供应苗的信任度,提升动物防疫密度、提升防疫质量和防疫效果。

3.3 进一步规范强制苗的采购使用制度

一是希望国家出台强制苗采购使用规范;二是对当地养殖户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对自购强制苗行为进行审查与备案,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购强制苗;三是开展政府供应苗的探索性改革,养殖场使用的强制类疫苗由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对采购渠道进行备案后由其自购,按照各养殖场检疫生猪数和政府供应苗价格进行资金补贴,从而做到精准防疫和养殖场自觉接受政府监管两不误。

3.4 进一步提升动物防疫机构的服务指导能力

对非强制苗根据免疫程序定期出台指导意见,规范非强制苗的采购与使用,对供应商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健全可追溯制度。

3.5 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生物制品的行为,净化生物制品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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