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侵害蜂农权益的蜜霸净化养蜂环境
2014-01-26李易谷
李易谷
实现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是中央“三农”政策的核心,其目的是减少流动环节而将中间商盈利转让农民才能增收。“蜂农+合作社+企业”是实现蜂业产业化促进蜂场主增收的必由之路。蜂场主在一些地区放蜂所产蜂蜜,常被称霸一方的奸商地痞压价强行收走,致使蜂场主蒙受数千至上万元的损失。蜜霸欺行霸市手段毒辣,蜂场主敢怒不敢言,笔者认为,毒化养蜂环境的蜜霸是破坏农业产业化的祸首。
地处内蒙古东北的海拉尔垦区在牙克石、陈巴尔虎、额尔古纳等四旗市的十一户农牧场,每年夏季种植油菜150万亩,连同地方及家庭农场油菜至少200万亩。因此,吸引20多个省近千蜂场主到垦区为油菜授粉采蜜。全国蜂场主向往的海拉尔蜜库,自2003年7月安徽洪蜂友在额尔古纳市三河乡抵制欺行霸市遭杀害,称霸一方的收购商垄断蜂产品收购、压价收蜜来掠夺广大蜂农血汗!收购商以安排放蜂场地诱惑蜂场主和不出蜜价发放蜜桶设下圈套,待蜜源尾期蜂场主急于转场赶下个蜜源时,便实施压价收蜜,迫使急于转场的蜂场主忍痛低价卖蜜,甚至恶意拖欠蜂蜜款,让受害蜂场主不敢揭发他们牟取暴利的行为。例如,2001年春,湖北、安徽、江苏省等油菜蜜收购吨价8000~8500元,可2011夏海拉尔油菜蜜收购吨价5000元,就地调出价每吨6900元,每吨蜜获暴利1500元。有的蜜霸在海拉尔收购油菜蜜一个多月便牟利50~80万元,比养蜂20~30年的蜂场主盈利还多。当年不少亏损的蜂场主伤心地离开海拉尔垦区,同时挫伤了蜂场主为油菜授粉的积极性。结果2012年夏到海拉尔采油菜蜜的蜂场少了40%,油菜籽减少损失。杭州长青蜂业公司和两日商合资蜂场及合作社蜂场,2008年夏到海拉尔垦区所产油菜蜜,蜂场负责人愿向商贩每吨支付500元酬金遭拒绝,结果蜂蜜、王浆全被商贩收走,而合资蜂场当年亏损几十万元。
在黑龙江尚志、木兰、通河等县市椴树蜜产地,当地商贩勾结林业部门来霸占地盘实施垄断蜂蜜收购,串通林区木材检查站获取为外地蜂场安排场地特权,并向蜂场主收取场地资源费500~1000元。2010~2012年,广西甜蜜家蜂业公司副总随蜂场主进尚志市林区放蜂采椴树蜜,结果蜂业社成员所产椴树蜜被蜜霸按吨价8000元收走,该公司以吨价一万元从商贩调拨蜂场主生产椴树蜜。2013年春甜蜜家公司投资建立机械化1000箱蜂场,5车蜂在广西荔枝龙眼蜜失收后,于5月初行程数千公里进入尚志市苇河林区被拦截,蜜霸每车蜂索要5000元场地资源费,经求情给付5000元,才放行5车蜂进了椴树蜜场地。
同时在辽西义县、北票等县荆条蜜产地以及湖北、安徽等省少数油菜蜜产地都有蜜霸现象,并在各地蔓延。蜜霸现象蔓延得不到有效遏制,广大蜂农步履艰难。
笔者分析,上述称霸一方的蜜霸欺压盘剥广大蜂农的欺行霸市行径,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霸占地盘垄断蜂蜜收购是侵犯了蜂场主经营自由权,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蜜霸阻挠蜂产品企业进入他势力范围到有产业化合作关系的蜂场收集蜂产品,是破坏中央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政策的行为。蜜霸独揽放蜂场地安排特权是违反农业部颁发《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实属破坏养蜂生产秩序的行为;蜜霸仗势欺压外地蜂场主,是败坏了当地形象而有损社会和谐,其毒化养蜂环境必将扼杀养蜂业。养蜂业利于生态平衡而有显著生态效益,发展养蜂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措施;同时无偿为“三农”服务,养蜂业是公益行业应得到国家扶持。因此,对破坏农业产业化侵害蜂农权益的蜜霸进行查处,是全国蜂农的期盼,更是净化养蜂环境,确保养蜂业健康发展的必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