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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市在生猪检疫中对瘦肉精的监管

2014-01-26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6期
关键词:尿样瘦肉精屠宰

(浙江省平湖市畜牧兽医局,浙江平湖 314200)

浙江平湖市在生猪检疫中对瘦肉精的监管

沈亚菊,范夫

(浙江省平湖市畜牧兽医局,浙江平湖 314200)

浙江省平湖市地处杭嘉湖平原,隶属于浙江省嘉兴市,下辖六个镇、三个街道,是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之一。该市年存栏生猪46.9万头,出栏生猪44.7万头,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1千余户, 散养户3万余户,主要集中在新埭、广陈、曹桥等几个重点乡镇。近年来,平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瘦肉精”监管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检测经费,采取引入动物检疫协检员制度、加强生猪检疫中“瘦肉精”检测、推进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等一系列业务改革,杜绝了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产品流向市场。

1 监管模式

1.1 生猪出栏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

官方兽医到达现场,根据申请人填报的检疫申报单,了解被检生猪的近况,查检养殖档案,按照检疫办法和规程进行生猪临床健康检查,查验畜禽标识,并按规定比例抽取尿样,用“瘦肉精”金标快速检测卡初筛。经检疫、尿样检测均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对尿样检测结果、运输车辆及猪、检疫证明拍照,填写检疫检测工作记录。

1.2 宰前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同步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屠宰。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全市现有2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和3个生猪屠宰点,瘦肉精的检测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加部门监督检测相结合,没有开展自检的由部门负责监督抽检。当生猪到达屠宰场点,驻场检疫人员官方兽医和协检员,收取有关证单材料,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有效、证物是否相符、畜禽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状况,符合条件的准予猪下车并驱赶到指定待宰栏,随后收集尿样做“瘦肉精”检测,合格的签发准宰证,并记入相关台帐。对于实行企业自检的场点,检疫人员除了查验证单材料外,还要检查企业相关检测记录凭证,抽检尿样,经宰前检疫检验合格的准予屠宰。对不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检测、无“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谎报瞒报检测结果或宰杀“瘦肉精”阳性生猪的定点屠宰企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建立动物检疫协检员制度

为了解决检疫检测业务快速增长和人员不足的矛盾,该市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择优录取,组建了动物检疫协检员队伍。被录取的协检员,经业务知识集中培训和考核合格后被分配到工作岗位,并要求在老同志的“传帮带”下,尽快适应,受理报检、收取和查阅证单材料、核对证货、日常协检、样品运送、疫情监测、调查检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协检员队伍,提高协检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其协检作用,用人单位专门对制定了协检员的管理办法,对协检员的角色定位、职权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其加强管理。

2 保障措施

2.1 理顺各主体职责

市政府高度重视畜产品安全问题,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把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镇街道政府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的监管责任主体、工作机制和问责制度,强化了部门间协调配合履行“瘦肉精”监管的职责,形成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做到了生猪“瘦肉精”监管早发现、早预警、早查处,有效防范了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2.2 保障检测经费

市财政部门把瘦肉精检测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采购检测试纸条耗材、采样设备和送检确证。2011年河南生猪“瘦肉精”案件发生后,市财政安排的“瘦肉精”检测资金增至200万,比2010年增长了233%,瘦肉精的快速检测品种从单一品种增至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个品种。

2.3 构建溯源管理

一方面,防疫员使用便携式智能识读器将生猪耳标佩戴、养殖防疫信息上传至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网和浙江省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另一方面,检疫人员依靠识读器扫描耳标号码,查验生猪防疫信息,同时将被检生猪的检疫信息上传。一旦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以根据生猪耳标号码迅速查找相关信息,为追查责任人提供线索。

2.4 严查违法案件

一旦检测发现“瘦肉精”阳性猪,执法部门立即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从速立案侦查,杜绝以罚代刑,将案件侦查情况移送公检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予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再由农业执法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报告案件及“瘦肉精”阳性猪源,发布“瘦肉精”生猪产地预警信息和违法行为人“黑名单”。据该市农业执法部门的统计,自2011年以来,全市累计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4起,涉案人数5人,已经办结的3起,移交公安侦查1起,收缴含“莱克多巴胺”添加剂0.5千克,追究刑事责任3人,行政处罚1人。上述案件的办理,极大地震慑了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犯罪分子。

2.5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法律政策下乡、举办科技培训班、发放宣传通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组织养殖户、经纪人,饲料生产者签订承诺书,宣传“瘦肉精”监管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增强管理相对人(厂、场、户、合作社、经纪人)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瘦肉精”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营造“瘦肉精”监管和健康消费的良好氛围。

3 经验与体会

3.1 领导重视是“瘦肉精”监管取得成效的组织保障。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开展“瘦肉精”监管工作调研,分解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大政府投入,解决了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

3.2 “瘦肉精”监管,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还应该注意让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两种手段形成合力。按照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凡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农业执法大队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使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严密衔接,起到了震慑“瘦肉精”违法的预防作用。

3.3 动物检疫协检员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托现有官方兽医承担瘦肉精检测任务,解决了基层检测力量难题,但因官方兽医同时承担了检疫、防疫监管、疫病监测、畜产品安全监管、畜禽污染治理等多项工作,人员老化、招聘受编制所限等等,人手不足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协检员制度的引入,正好弥补这一不足,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譬如协检员的用工性质、执法依据、执法行为等。尚需对现行的协检员制度进行完善,从制度上对协检员的角色进行合理界定,规范其权限范围,选择合适的用工方式,加强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动物检疫事业服务。

3.4 检疫检测工作应避免生猪出现意外死亡。从实践看,采集生猪尿样有难度,有时抽检量多非常耗时,如遇高温季节,容易造成死猪,这就需要解决好由此给货主带来经济损失而产生的赔偿问题。

[1]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Z]. 浙政令[2010]274号. 杭州:浙江省人民政府,2010-07-20.

[2] 黄克群,马艳玲,李冬雪,等.关于“瘦肉精”介绍及监管措施[J].中国动物检疫,2011,28(9):21-22.

[3] 杨丽娟.当前“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难点剖析与对策[J].中国畜牧业,2012(12):70-72.

[4] 张秋法.构建“瘦肉精”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初探[J].湖南畜牧兽医,2012(2):38-40.

[5] 牛艺儒,李红霞,赵 芳.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肉类工业,2011(5):41-43.

S851.33

:C

:1005-944X(2014)06-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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