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膏”等产品名称已废止
2014-01-25杨寒冰
杨寒冰
(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
[本刊讯]2013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以2013第151号文件宣布废止了2006年2月13日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国标委农轻2013第13号文)。至此,可以说蜂蜜制品中以“蜂蜜膏”、“蜂蜜液”等命名的产品名称没有了合法的产品名称标注依据。
200 5 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GB18796-2005《蜂蜜》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委为了区别蜂蜜产品和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于2006年2月28日出台了《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国标委农轻[2006]13号)。国家标准委在这个文件中提出:蜂蜜制品可以使用“调制(配)(蜂)蜜膏、浆、液、剂”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
据中国蜂产品协会的调查,目前市场上90%以上的蜂蜜制品都使用“蜂蜜膏”的产品名称。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当时国家标准委的这个意见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规范蜂蜜制品的命名,但市场上出现的情况却事与愿违。
由于国家对蜂蜜制品中的蜂蜜含量没有统一规定。再加上至今还没有成熟的检测方法能够检测出蜂蜜制品中添加了多大比重的蜂蜜,致使一些不法的蜂蜜加工企业有机可乘。他们采用“高标低加”的办法,以果葡糖浆为主加入少量的蜂蜜(有的不足5%)或者根本就不加入蜂蜜,产品标签上却声称蜂蜜含量在80%以上。这种以果葡糖浆为主要原料的“蜂蜜膏”,都冠冕堂皇地在产品标签上使用“蜂蜜”二字。甚至有的企业还在标签上故意把“蜂蜜”两个字印的很大,而把“膏”字标的很小,有的还用不同的颜色,淡化“膏”字。这种“蜂蜜膏”以超低价的诱惑,误导不明就里的消费者。
因此,近几年来我国蜂产品业界许多有识之士都认为,“蜂蜜膏”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内一些不法蜂蜜加工企业造假的挡箭牌。他们打着“蜂蜜膏”的旗号,销售果葡糖浆。而消费者又难以区别,已经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蜂蜜专委会曾经向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反映这个问题,但他们认为,在蜂蜜中添加其他食品,属于食品加食品,不应属于禁止之列。我们认为,关键在于使用“蜂蜜膏”这样的产品名称,极容易使消费者把“蜂蜜膏”也当成蜂蜜产品。
我们认为,把蜂蜜作为辅料加入其他食品无可厚非,比如:蜂蜜蛋糕、蜂蜜面包、蜂蜜柚子茶、蜂蜜醋等,都是以其他产品作为载体,而蜂蜜只是作为一种配料,这些产品的名称都有其明确的主题词,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而“膏”是一种产品的物理状态,并不是一种产品名称。所以,消费者把“蜂蜜膏”误认为是蜂蜜是很自然的,更可悲的是,还有的消费者认为“蜂蜜膏”是蜂蜜浓缩而成,比蜂蜜还好。
浙江缙云绿纯养蜂合作社胡元强算了一笔账,蜂农为了采蜜,风餐露宿,历尽千辛万苦,去全国各地转地放蜂,劳动强度大,生产成本高,收入没保证,靠天吃饭,风险大。好年景每千克蜂蜜能卖10多元钱。而果葡糖浆每千克的价格只要3元多,是一般蜂蜜成本的30%左右。而且生产“蜂蜜膏”可以在舒适的家里轻而易举地制作。他们靠低成本、低价格在市场上排挤真蜂蜜,谋取暴利。
我专委会根据大家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将上述观点整理成素材于2013年3月3日提供给了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经宋代表修改后形成了“关于建议取消‘蜂蜜膏’类产品命名”的提案,上报全国人大。全国人大转交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6月7日给予了答复。
宋代表将答复转给我专委会,我们觉得没有解决问题。2013年7月5日,我专委会又代宋代表起草了对国家质检总局答复的回复意见。2013年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派人专程赴山东东营征求宋心仿代表的意见,并于2013年8月29日再次给予宋代表答复,表示他们将尽快以公告形式废止相关文件。2013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终于以2013第151号文件宣布废止了《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
应该说“蜂蜜膏”这类产品名称从此再没有合法依据。我专委会代表行业反映的这个问题,在宋心仿代表的大力支持下总算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