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场所和肉食品作坊实施动物卫生监管之我见
2014-01-24郭少颖王会肖郭景凯
郭少颖,谷 红,王会肖,郭 超,吴 琼,郭景凯
(1.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
2.河北省栾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栾城 051430;
3.石家庄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0)
对餐饮场所和肉食品作坊实施动物卫生监管之我见
郭少颖1,谷 红1,王会肖2,郭 超1,吴 琼1,郭景凯3
(1.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
2.河北省栾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栾城 051430;
3.石家庄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0)
《中国动物检疫》在2014年第4期刊登的《餐饮场所和肉食品作坊实施动物卫生监管的探讨》(以下简称《探讨》)一文中作者认为,在餐饮场所和肉食品作坊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严重的越权执法,是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加以纠正,并且列举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肩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动物卫生监管职权范围内的,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作者列举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中有些不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有些重要环节没有提到。现提出如下意见与之商榷。
1 餐饮服务场所和肉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责任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有监管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的是《食品安全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是《动物防疫法》,这两部法律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但是这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前者调整食品安全,后者调整动物疫病防控。因此两法的执法主体对于餐饮服务场所和肉食品小作坊的肉品安全和疫病防控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后才能归于食品,如果是未经检疫或者是检疫不合格的不能归于食品,餐饮服务场所和肉食品小作坊供人食用加工前的动物产品是否是经过检疫并且合格的动物产品,这要看他们购买的动物产品是否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但不是监管的责任主体。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餐饮服务场所和肉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查并不冲突
2.1 两者互相衔接
《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疫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对此,在立法过程中作了较好的衔接,两者并不冲突,也不重叠。具体表现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即: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这项法律规定,在两部法律衔接方面所表明的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方可作为食品,如果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能作为食品销售;二是,凡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作为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食
品安全法》规定办理;三是,《食品安全法》中有禁止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规定。
这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两者之间严谨地衔接,相互配合、互有分工、各负其责。笔者认为总的界线在于:有关检疫的适用《动物防疫法》;检疫合格后归于食品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在《探讨》一文中也提到了有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不合格肉类作为原料加工,试问,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对这些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又如何能够掌握这些违法事实?
2.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代行食药监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餐饮服务场所和肉食品小作坊都涉及动物产品的加工,有的还涉及贮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是未进行熟制的动物产品是否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没有代行食药监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肩负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3.1 《探讨》一文中没有提到对冷库的监管,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进入冷库又销售或运输产品的,必须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3.2 《探讨》一文中3.3节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的监管纳入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职责,实际上,兽药市场和企业的监管并不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只是部分地区的畜牧兽医部门将本部门的这一监管职责委托给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职责来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兽药监管是受委托的任务,而非法定职责。
3.3 《探讨》一文中3.7节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动物H7N9流感疫情监测工作列入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职责,很明显这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是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不承担监测职能。
4 小结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从动物饲养环节一直持续到动物产品被加工之前,餐饮服务场所和肉食品小作坊作为动物产品加工场所,也是动物卫生监督的监管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场所作为中间环节的特殊性,监管的主体应该为食药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对这些场所经营的加工前的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是否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监管。或者发现没有动物检疫证明时,可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案(移送案件),由监督所依法进行处理。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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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4)10-00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