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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案件的查处

2014-01-24,,,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7期
关键词:南漳县襄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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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 441022)

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案件的查处

董伦江,李光军,金 毅,吴 琪

(湖北省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441022)

1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22日,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举报,称市区某市场有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监督所随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当场查获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3538千克,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对查获的猪肉进行了异地封存。因涉案猪肉数量巨大,监督所于4月24日将该案移交襄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5月6日,公安机关按照调查取证程序,采集肉样送到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肉品质量鉴定,检测报告显示沙门氏菌超标,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侦查锁定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黄某。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证据材料,监督所配合公安机关围绕黄某进行侦查,相继获取了供货商荆门市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营户襄阳市南漳县犯罪嫌疑人徐某、陶某等人的犯罪证据。

5月16日,监督所又接群众举报,称一辆尾号为666的客运中巴车运有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汽车从襄阳客运站发往南漳县。监督所及时安排执法人员查堵,于当日中午12时在南漳汽车客运站发现该车。但是经营户已将该批猪肉运往市场,执法人员又赶往市场及时对该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共计225.5千克)进行了查扣,并对3名犯罪嫌疑人徐某、陶某和刘某分别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此三人正是黄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

5月20日,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召开案件侦破部署工作会议,制定了调查取证工作和抓捕计划。同时,对嫌疑人进行24小时电话监控,到指定地点守候或跟踪,通过拍照或摄像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以获取更多证据材料。6月13日晚11时,办案人员得到线索,一路跟踪到襄阳市襄州区某市场,将运输、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的两名嫌疑人黄某和邱某控制,当场收缴交易帐本、电话通讯录等犯罪证据和供犯罪使用的多部手机,同时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2270千克。当晚,公安机关对两名嫌疑人进行突审后获得了更多线索。6月14日一早,由犯罪嫌疑人邱某带路,捣毁了其距离市区50公里处的襄州区黄龙镇的加工窝点。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黄某的供诉,在襄阳市区某冻库查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8500千克、猪皮175张。

该案涉及范围广,涵盖襄阳、荆门、宜城、南漳等地,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共14533.5千克、猪皮175张。部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已于9月26日集中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批准逮捕黄某、邱某、尚某、王某、陶某、徐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6人。

2 法院判决

2014年3月26日,该案在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6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20万元罚金。

该案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数量如此之巨、抓捕如此人员之多、影响如此之大,在湖北省尚属首次,得到了襄阳市人大、市农委和市畜牧兽医局领导的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同时受到多家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海外版、凤凰网、新浪网、湖北省电视台、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楚天都市报、襄阳晚报、襄阳警讯等均作了报道。

3 案后点评

3.1强化宣传,依靠群众是本案成功告破的基础

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宣传工作是基础,依靠群众更是基础中的基础。自《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特别注重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市区大型集贸市场、兽药饲料专营市场设立了公示栏,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执法人员、举报监督电话及相关事项均进行了公开公示。与此同时,推行了有奖举报制度,聘请了行风评议员,依靠社会力量监督和支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该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告破,最初的线索,就来源于群众的举报。

3.2强化职责,及时移送是本案由行政处罚向刑事处罚的转折点

4月22日案件发生后,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就敏锐地认识到这绝不是一起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该案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条件,应尽早移交公安机关。于是,监督所一方面向市农委和市畜牧兽医局领导汇报,另一方面及时安排人员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于4月24日与公安机关办理了案件移交手续。

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要求监督所派员协助侦查,监督所立即安排3名同志参与协助办案。侦查期间,3名同志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踏实的工作作风,端正的工作态度,强烈的敬业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得到公安机关的充分肯定。9月30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专门发来感谢函,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积极支持该案侦查深表感谢,建议奖励参与办案的3名同志。

3.3抓住时机,深挖细究是本案取得重大成果的关键

为了把该案办成铁案,办案人员紧紧抓住每个时机展开“深挖细究”。案件侦查初期,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围绕主要犯罪嫌疑人黄某进行侦查,辗转荆门、南漳、宜城等地,先后获取了供货商荆门人王某,加工、销售经营户徐某、陶某等人的犯罪证据。随着案件的步步深入,控制了犯罪嫌疑人黄某、邱某,连夜突审获取了更多线索。6月14日一早,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一举捣毁了位于市区50公里外襄州区黄龙镇的加工窝点。与此同时,加紧开展对嫌疑人黄某的审讯,终于使其交待供认。据其供认,在市区某冻库查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8500千克、猪皮175张。

3.4周密配合,上下联动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根本所在

周密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和证据共享,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撑。5月16日上午,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正在由襄阳汽车客运站运往南漳途中,车辆是南漳县一辆客运中巴车,车牌号尾数为666。襄阳监督所迅即与南漳监督所取得了联系,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南漳所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由正、副所长带队,组织4名执法人员分乘两辆执法车在南漳县九集镇动物检疫申报点蹲点守候。南漳所一辆执法车一路尾随跟踪到南漳汽车站。襄阳监督所与南漳县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在九集镇检疫申报点汇合后,随后赶到南漳中心农贸市场,完成了对嫌疑人徐某和陶某的调查取证,但嫌疑人刘某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南漳县监督所立即请求南漳县公安局派员到场,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刘某,随即制作询问笔录,并把225.5千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追回查封。

3.5注重程序,恪守职责是所有执法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公安机关在下达犯罪嫌疑人被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的处理函时,行文中误将执法主体写成了襄阳市畜牧兽医局。而《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 :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解释,将处理函中的执法主体改正为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避免了一起工作中的差错。

S851.33

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4)07-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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