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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案例

2014-01-24,,·

中国动物检疫 2014年7期
关键词:乌鲁木齐市专卖店绿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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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

一起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案例

李彦霖,李永强,伊则提·艾则孜

(新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目前,我国主推的优质农产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志和标志使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使用必须真实、有效。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就会对消费者购买产生误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 案件来源

2012年1月13日,乌鲁木齐市农牧局(兽医局)执法人员,执行节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产品“三品一标”联合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乌鲁木齐市某冷水鱼专卖店(有营业执照)所经营销售的某牌系列冷冻鱼及其产品的外包装、礼盒包装及宣传材料等均印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标志,但其现场不能提供相关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要求其限期提供相关认证证书证明。至2012年1月16日,其仍不能提供有效“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相关证明,系涉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执法人员即刻上报。

2 调查过程

在随即进行的立案调查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冷水鱼专卖店是某知名企业驻乌鲁木齐市专卖直销店,该专卖店现场有4个冰柜的某品牌冻鱼及其产品,其冷库有200盒礼盒包装的冻鱼,在其所销售的上述冻鱼及产品的外包装上、包装礼盒上及宣传单、牌等,均印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标志,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等,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该专卖店负责人、专卖店店员及其总公司法人分别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经调查,该专卖店负责人及总公司的法人答复:一是其产品曾经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只是将曾经的荣誉用在包装上,还特意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颜色改为金色;二是2010年,公司曾经再次提出认证申请,目前正在认证审批中。

2012年1月29日,乌市农牧局(兽医局)向新疆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送了《关于核实公司经营相关冷水鱼是否取得有机产品及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函》,复函确认,该专卖店目前确无有效的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证明。最终,当事人对其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供认。调查认定,其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处理情况

2012年3月7日,经合议,一致认为该专卖店在经营销售“某”牌冷冻水产品活动中,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2、罚款8000元。当日,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向该专卖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期间其未提出陈述申辩,2012年 3月21日,我局下达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其依法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此案了结。

4 原因分析

由于涉案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质量认证及标志违规使用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发生了想当然使用和随意性变造的违法情节。

4.1破案关键

一是执法人员做了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全面的询问调查,并提取了其自述的事情经过及授权通知文件等证据材料。二是确定被处罚主体,由于其总公司在外地,该专卖店作为其总公司分支机构,由于刚开业不久,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为此经多方调查,该专卖店负责人确认并提供了一份由总公司授权给该驻乌鲁木齐市该专卖店负责人,全权负责办理乌市该专卖店相关证件及其总公司驻乌的所有事宜的授权文件的证明材料,为本案查处中被处罚主体的确立提供了关键性的证据材料。三是认定该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也是乌鲁木齐市该专卖店,故最终确定了该专卖店为本案的被处罚主体。四是获得自治区绿色食品认证中心证实,该专卖店目前未取得相关有效认证证书证明,为本案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

4.2处罚难点

一是违法所得取证难。本案经调查其当事人称“由于其专卖店刚开业,该冻鱼产品大多是送朋友等,卖出的不多,未做销售记录”等,因此其冒用质量标志销售的违法收入所得证据不足,使得没收其违法所得无法实施。二是在处罚额度的自由裁量方面,综合考虑该专卖店的实际情况,按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只能按一般案件进行处理,做出如上处罚。三是在确定其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发现其也违法了《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凭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的规定,对此案件经合议,决定只处理其主要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按规定对以上无质量证明的冻水产等产品,经检测合格后入市销售。在规定的期限内,其履行了此项规定。四是此类案查处中,经销环节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其经销者依法应承担第一责任,应对其依法追偿。案件查处后,应发函告知其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督导生产包装环节源头用标的规范,案情虽小,工作量却很大。

5 案后思考

在当前新形势下,按照“四个最”的要求,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品一标”相关认证知识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强相关领导和法人的培训,建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每年参与一定课时培训的强制制度,以增强法人质量安全及守法意识,落实其第一责任,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 “三品一标”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的监管。三是建立跨地域联查联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运行长效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效能。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平台,实施黑名单等制度,促进诚信建设。五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该法释义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包括多种情况,如未经认证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质量标志;擅自扩大、改变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质量安全认证到期或被撤销后继续使用质量安全标志。”,由此应该认定“冒用”,即为假冒、伪造、变造、转让、买卖、超范围(含认证的有效期、品种、产地等范围)使用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除冒用质量标志以外,在实际监管中还存在较多的冒用认证证书、标识,以及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等市场准入相关农产品质量证明的违法行为,冒用的概念不仅要包括冒用农产品质量的标志,而且还应包含冒用农产品质量的认证证书、标识以及相关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质量证明。

加强和规范“三品一标”等优质农产品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有效提升优质农产品的品牌公信力,保障优质农产品品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确保农产品质量消费和贸易安全。

S851.33

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4)07-0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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