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吉林白城市屠宰检疫与屠宰企业监管的建议
20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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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白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白城 137000;2.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对吉林白城市屠宰检疫与屠宰企业监管的建议
侯建民1,陈向武2,胡大勇1,于昆朋1,李延族1
(1.吉林省白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白城137000;2.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整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由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原属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将屠宰企业与屠宰检疫的监管工作交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对切实履行职责,理顺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1 吉林省白城市屠宰检疫与屠宰企业监管现状
1.1 屠宰检疫现状
历年来,白城市对动物屠宰检疫工作都十分重视,猪、牛、羊、禽都实行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但私屠乱宰现象仍时有发生。尽管目前全市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健全,但屠宰检疫环节仍存在问题。一是化验室设备陈旧,个别化验室只是摆设,凭感官检疫,检疫质量难以保证。屠宰检疫手段落后,“两只手一把刀”的检疫手段不适应日益复杂的动物疫情形势。二是官方兽医素质有待提高,个别官方兽医不能及时掌握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检疫规程。三是检疫经费不足,特别是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测,由于没有财政经费保障,无法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1.2 屠宰企业监管现状
1.2.1 屠宰设施不完备 个别屠宰场具备与其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和检疫室,但消毒、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设施配置不足或无法正常运行。
1.2.2 私屠乱宰仍屡禁不绝 目前,全市仍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管理,对屠宰企业监管不到位,打击私屠乱宰的力度不够,私自屠宰畜禽的现象时有发生。
1.3 屠宰检疫与屠宰企业监管局面混乱
由于《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不同,监管措施不同,造成屠宰检疫与屠宰企业监管责任不清,普遍存在重屠宰检疫、轻屠宰企业日常监管的现象,品质检验走过场,官方兽医发现注水肉、种公、母猪肉等问题,觉得非本部门职责,既不制止,也不通报,致使肉品安全存在隐患。
2 为改变现状提出的建议
2.1 理顺屠宰检疫与屠宰企业监管的关系
2.1.1 屠宰检疫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流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官方兽医要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动物实施检疫,决定其是否准予流通。
2.1.2 实施定点屠宰,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 屠宰管理划入农业部门后,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一是对屠宰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要依法严格审查;二是监督屠宰企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三是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机制。
2.1.3 要做到屠宰企业监管与屠宰检疫监管并重,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 一是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屠宰企业的责任,将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合并,统一由屠宰企业实施,明确动物检疫的过程管理,将官方兽医具体操作屠宰检疫工作,转变为由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监管;明确屠宰企业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回归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明确并统一监管机构,切实开展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与屠宰检疫有效统一监管。二是加强官方兽医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官方兽医培训,切实提高官方兽医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三是落实经费。要强化监管工作,落实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残留的检测及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
2.2 加大政策倾斜和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动物屠宰场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已有屠宰场进行全面严格审查,规范建设,对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废弃物资源利用与治理等实行标准化建设,完善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出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3 加大对屠宰检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根据不同技术层次和区域布局,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完善和配套实验室仪器设备,加快动物疫病诊断体系和动物及产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配套检疫检验设备,改进手段,从根本上改善传统的感官检查,向实验室检验和药物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全面检测进行转变,增强检疫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4 加大对屠宰企业巡查力度
规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人员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动物私屠滥宰行为,并给予适当奖励。
2.5 建立协调机制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建立协调机制,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兽药和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行为,严厉查处防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6 完善和加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2011年,商务部联合九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部门按该通知的要求进行了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同时也取消了大量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肉品的安全水平。但是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被清理后,当地居民的肉食品消费需求无法满足,导致乡镇非法屠宰生猪(私屠滥宰)现象大量存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进一步探索。
S851.33
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4)07-00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