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警犬追踪破获33起命案
2014-01-24徐世海
徐世海
案例一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月30日晚7时许,铁西区某中学对面居民楼胡同发生命案,要求警犬基地协助侦破案件。晚8点警犬基地接到上级指令后,训导员周依鹏、徐浩、许松芝携两头城市追踪犬“小虎”、“青雅”及一头血迹搜索犬“花瓶”赶赴案发现场。
二、警犬使用经过
案发现场位于居民楼楼群内,中心现场遗留有被害人血迹,周围环境黑暗,无视频探头,无现场目击证人。该命案现场能够提供给侦查破案的线索极为有限,案件侦查方向一时陷入僵局。训导员徐浩以犯罪嫌疑人现场遗留的血迹为起点,指挥血迹搜索犬进行作业,当搜索至距离中心现场北侧50米处时,警犬有明显的重嗅反应,经勘察发现了一滴可疑血迹。随后,在训导员与警犬的密切配合下,又成功发现了12处可疑血迹,最后一处血迹距离中心现场已有200余米远且血量较多,训导员徐浩以此为起点指挥城市追踪犬 “青雅”进行搜索式追踪,警犬向北追出100多米到达公路口,沿公路向西追出200多米后断线。结合现场条件及警犬的表现,训导员做出技术结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曾发生过搏斗,且犯罪嫌疑人应该负伤向北逃蹿,警犬搜索发现的血迹系犯罪嫌疑人所留。调取附近监控录像发现,案发当晚7点23分确有一可疑男子在此处乘出租车向西离去,经专案侦查人员工作,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该技术结论的出具,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技术部门随后将警犬发现的血迹进行了提取,并进行了DNA比对。经比对后确定是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所留。2013年1月31日11时30分,侦查员在铁西区郝某某的父母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郝某某交待了在乘坐被害人出租车时,因车费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当嫌疑人准备离去时,被害人用砖头砸中嫌疑人,嫌疑人见状持单刃尖刀伙同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将被害人常某扎死的犯罪事实。至此,铁西地区“1·30”出租车司机被杀案成功告破。
三、分析讨论
在本案中,警犬技术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又一次验证了警犬技术,特别以警犬“搜血”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利用城市追踪犬追踪,为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提供了方向,充分体现了警犬的使用价值。
案例二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7月21日下午14时许,鞍山市公安局警犬基地接到上级指令:海城市南台镇某村发生命案,要求警犬基地协助侦破案件。
二、警犬使用经过
接令后,训导员王志恒、徐浩、徐世辉携追踪犬“尼克 ”、“青雅 ”赶赴案发现场。现场位于该村邹某某家门前,一男子被人用锐器致死,犯罪嫌疑人在逃。训导员根据刑侦人员现场访问得知,邹某某在中午12时左右曾与被害人发生过激烈争辩,并且案发后不见踪迹,此人为重大嫌疑人。由于现场没有任何可利用的追踪嗅源,训导员随即在邹某某家中提取了一双其曾穿过的布鞋,令警犬以此为嗅源开展追踪。警犬“尼克”嗅认仔细,工作状态良好,突破中心现场后追向西南方。大约5分钟后,在路旁一柳树下有明显重嗅反应,经现场技术人员勘验为1把带有血迹没有刀尖的刀。警犬经短暂休息调整后继续工作,追踪过程中又在路旁草棵中发现带有血迹的保安制服1套。后追到三叉路口处断踪。经检验,刀和保安制服上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的血迹样本一致。
三、分析讨论
此案通过警犬追踪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逃跑路线,并搜获了重要物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力的犯罪物证,同时确立了城市追踪犬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23日晚7时左右,鞍山市千山区某镇发生一起杀人案,指挥中心要求警犬基地协助侦破此案。
二、警犬使用经过
接令后,训导员王志恒、谢天石携城市追踪犬“蓝剑 ”立即赶赴案发现场。现场位于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平房内,王某某被犯罪嫌疑人用木棒击中头部后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死者周围有大量血迹,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凿开院墙逃蹿,并在逃跑的路线上遗留有滴落的血迹,同时在凿开的院墙外有一枚模糊的足迹,训导员随即以此足迹为嗅源令警犬“蓝剑”进行追踪。警犬嗅认积极,作业状况良好,突破起点后向北穿过一片废墟,到公交10路站点后警犬在此处徘徊,但是没有受到现场人多车多的影响,很快反应迹线后穿过马路,沿路边向西大约追100米后向北又追出10米至一民房院墙下有明显的示警反应。经现场技术人员确认,在水泥石上发现人体血迹。警犬继续接踪绕过院墙至民房大门处停止不前。于此同时,刑侦人员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一可疑男子,在晚6时40左右手捂左臂穿过马路后进入此民房。后刑侦人员在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分析讨论
此案的成功破获一是警犬迅速出警,争取了使用的有效时间;二是与监控技术有机结合,合成作战,发挥了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