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施行《陕西省果业条例》规范果业生产安全
2014-01-23王博
本刊讯 (特约通讯员王 博) 陕西是果业大省,2013年全省水果种植面积120万hm2,出口水果种类达13种,出口市场从东南亚拓展到欧洲、非洲、美洲等全球63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全省水果总面积将达到123.33万hm2,总产量1 500万t,其中苹果70万hm2,产量1 000万t,猕猴桃面积6.67万hm2,产量100万t。 果品实现增加值310亿元。果业已成为陕西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
为了规范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提高果品质量安全,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27日通过了《陕西省果业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果业地方性法规,共9章57条,分别从总则、规划指导、种质资源和苗木管理、果品生产、贮藏加工、果品营销、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使全省的果业生产实现了有法可依。该条例具有4个明显特征:一是落实了政府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三是突出了市场导向;四是突出了果品质量安全控制。
《条例》规定,果品质量安全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县级以上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果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县级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果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加强对果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果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建立果品生产记录,果品生产记录应保存两年,并作为有关认证考核的依据。果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果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在果品包装或者果品上附具果品质量安全追溯查询信息;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条例》还规定,果品生产基地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相关标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评估,应当确定禁止生产区域,退出果品生产。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果品生产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保护区。
该法规制定时充分征求了各地市、省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相关专家论证提出并颁布。法规突出政府引导、服务和监管的职能,突出了果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现了果业发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强调了市场在果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规范果业市场,进一步提高陕西水果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推进果业提质增效、建设现代果业、促进实现“果业强、果农富、果乡美”的陕西果业梦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