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种子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2014-01-23薛淑玲
薛淑玲
(夏县种子管理站,山西 运城 044400)
夏县种子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薛淑玲
(夏县种子管理站,山西 运城 044400)
叙述了种子备案工作的必要性和依据,分析了种子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多种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几点建议。
种子备案;问题;建议
由于国有种子企业体制改革,种子经营权被推向市场,致使近几年社会上种子经销店、玉米品种数量骤然增多。品种多、乱、杂现象为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也给农民种植带来了风险。种子备案工作不容忽视。
1 种子备案工作的依据
农业部2011年制定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作了说明。2012年1月31日,山西省又根据《种子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办法》,重新制定了《山西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就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以及种子经营者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作了说明。
2 夏县对种子备案实行农作物种子市场准入登记备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需提供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种子经营企业委托代销合同和购销合同复印件,这是对进入夏县境内的种子企业进行备案所需的证件。另外,还要对各经营门店进行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包括种子门店名称、营业地点、经营品种、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3 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 备案格式不统一
由于种子备案登记没有统一的模式,各个种子管理部门备案的格式、要求的材料有所不同,造成经营门店去备案时,所提供种子经营企业的材料与当地备案所需材料不符,往往需要重新准备。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种子备案标准格式,明确需要提供的资料,便于种子市场规范化。
3.2 未审先推
一个品种可由不同省份审定,但若无本省审定或引入,则该品种不能备案。通过各门店检查发现,大部分品种虽经过审定,但仍有部分品种未审先推,或审定区域不包含本区域。如益丰29,在天津、吉林都已审定,但山西未审定,又没通过适应性种植试验,因此不能准入山西市场。还有个别品种属于退出品种,但仍在门店有售。
建议:备案时,查看是否属于本省审定或引入品种。属于国审的,看是否涵盖本区域种植,退出品种看是否经发布退出满一年,满一年则不能备案,必须停止经营。
3.3 证件不符
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有个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符。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可委托具有种子生产证的企业生产种子。
建议:在备案时,种子企业经营许可证必须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3.4 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种子门店销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无备案意识,或认为备案可有可无,造成备案工作的不彻底。有的经营者专业知识欠缺,部分经营者被利益驱使,经销散种子和包装不规范的种子,使假劣种子、套牌种子混入市场有机可乘,损害农民利益。
建议:对各门店销售人员进行种子专业知识及备案知识培训,考核通过发放培训合格证后,方可销售种子。
3.5 违法经销
有一部分被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在备案后,把自己代销的种子再次委托其他经销者。《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列》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次委托代销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代销种子。
建议:加大市场查处力度,杜绝违法经销种子,切实做好种子市场备案工作。
总之,基层种子管理站和执法部门只有加大对种子市场管理,把种子备案工作落到实处,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假劣种子、套牌种子混入市场,减少种子质量问题的发生,将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预防,让农民播上安全放心的种子。
2014-05-22
1005-2690(2014)08-0024-01
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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