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改革
2014-01-23
法治护航改革
法治是改革最有力的保障。“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代表们认为,法治就是改革创新的边界,改革不能偏离法治轨道,要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制度革新。
以高质量的立法推动改革
正确把握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2013年,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第一年。“打包”修改19部法律,从法律制度层面简化、下放和取消了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批权,废止劳教制度,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等,这些举措及时回应改革部署,获得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在更加注重“精细化立法”和法律实效的新形势下,一些法律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也越发凸显。
“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实施前还需制定配套规章或者司法解释”,“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还比较突出”,“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法律没有及时跟上,以致矛盾恶化”……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不少代表提出,立法要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就要及时回应民众迫切期盼的重点领域,而不仅仅是对实践作出事后总结、局部反映和被动应对,要“先立法后改革”、“边立法边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中,哪些法律条文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要列出一个清单来,这样就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工作。”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季强代表建议。
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中央部署的相关改革举措,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得到法律授权的,要加强研究、尽快启动,适时安排审议,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
全团审议时,薛少仙代表介绍了温岭参与式预算制度。
许婷:加强快递行业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俞学文:政府应该狠抓五水共治。
翻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修改预算法、行政诉讼法,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社会救助法……一件件事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立法项目跃然纸上。
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实现“制度落地”,成为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重要课题。
法律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立法质量的试金石。为了让立法更好地“接地气”,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为制定好旅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以游客身份参加旅游团,全程暗访;为修改好行政诉讼法,探究“民告官”到底难在哪儿,法工委派人到法院蹲点一个月。而为了“多方听取意见,重视不同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创立法律“出台前评估”机制,为提高立法质量再加一道闸门。
“希望全国人大继续创新立法理念、方式方法,统筹运用地方各级人大的资源。因为地方人大在联系民众、汇集民意方面有丰富经验。”在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茅临生代表建议,某些专门领域的立法工作,可以在一个地方先行先试,指导地方立法,发挥地方人大的“试验田”作用,这样既可以节约立法成本,也能更好地促进该项工作持续推进。
“我们还期盼全国人大加强对地方人大具体工作的指导,组织地方人大参与法规草案的调研,加强对地方人大实践探索的总结提升。”茅临生说。
以改革激活人大法定职权
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使代表真正完成从“荣誉称号”到“法定职务”的角色转换?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以改革的思维,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给出答案。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打造透明财政,预算报告不仅提出进一步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还将研究部门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为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指明了方向。
“预算可以说是政府活动的经脉,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牛鼻子’。”在全团审议时,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代表直言,对预算如何进行审查批准,总预算与单项预算如何结合,不同意见怎么落实,审查通不过怎么补救等等,预算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包括部门预算审查、分项审查、预算听证等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要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便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中的实际操作,保证实质性审查监督有章可循。”陈笑华建议。
“预算只有让群众看明白,才能更好地接受监督。”在全团审议时,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少仙代表向张德江委员长介绍了温岭参与式预算制度。
叶飞帆:积极稳妥地推进高考制度改革。
王挺革:加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郑雪君:将老年节确定为国家法定假日。
“在温岭,乡镇一级的财务预算在人代会前要进行民主恳谈,大会召开后,代表审查辩论,提出修正案,再由政府作出调整,最后由大会通过。大会结束后,人大代表还要‘一对一’地监督落实。”薛少仙说,这样的监督模式,既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的作用,又做到了公开透明,提高了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事业。
“要恢复在人代会期间听取财政预算报告的做法。这不仅能让代表有时间逐字逐句地认真审查报告,更将成为我们加强预算监督的一个标志,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更多地关注预算问题”。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航勇代表建议,应当在人代会召开前十五日或者更长时间,将预算报告分发到与会代表处,便于代表提前审议,鼓励代表借助专业团队发表意见建议。在会议期间适当延长财政预算报告的审查时间,构建预算审查的专门平台。
代表是人大工作的源泉。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平台,拓宽和丰富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和内容,更好地发挥代表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独特作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工作重点要放在对民情民意的掌握和就地调研上。”在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金财代表建议,人大在组织开展集中性视察同时,还要更加重视代表就地发挥主体作用。当前可以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方式,建立全天候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
“人大制度与时俱进,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着力强化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以改革来激活人大法定的职权。”在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不少代表反映,目前乡镇、街道人大工作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困局。对此,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伟代表建议,“对加强基层人大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做法,适时修改法律或出台专门文件,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法律地位,并规范其工作运行机制,保障乡镇街道人大工作顺利开展。”
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没有信心,就没有信仰。让公民信仰法律,法律须给公民以信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指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 25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浙江省高院以坚决果断的态度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好评。在肯定浙江省高院勇于纠错的勇气和担当,与会人大代表对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进行了反思。
“每当国家公诉人在庄严的法庭上,指控那些没有钱请律师的被告人犯罪的时候,辩护席上常常空无一人,使整个刑事庭审缺乏应有的控辩对抗,法庭‘跛脚’现象多多,连带庭审的正当性、法官的居中性也常常受到质疑。”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代表表示,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环境和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防止冤错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在打击犯罪分子同时还要注重人权保障,有时候确实存在两难。”在小组审议中,有代表提出,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这是办案理念的重大转变,但办案人员不能因此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应该以严格的法定程序,强化证据审查,发挥庭审功能,不能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逍遥法外。‘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要放过一个犯罪分子’。”
齐奇:反腐纳入法治轨道,规范整合调查力量。
黄作兴:简化程序,杜绝问题专利。
曹克坚:政府像保姆一样管企业,企业肯定没出息。
反腐是近些年来一个关注度极高的词。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老虎”、“苍蝇”一起打,不少网民直呼“大快人心”。《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在“两高”报告中,反腐也被多次提及。
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往往与民生息息相关,比如征地拆迁、工程建设、食品安全等。这些领域一旦发生贪腐,对老百姓的伤害最直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代表表示,“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其后果不仅仅是党和国家形象的损失,对个人而言,也是身陷囹圄,乃至妻离子散、家庭破碎。因而,对于职务犯罪,不仅要惩,更要防,让广大干部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
“希望反腐在加大力度的同时,还能进一步扩大反腐面,尤其是学术腐败,应该引起充分重视。”中国丝绸博物馆馆长赵丰代表直言,发表论文要花钱,甚至还不“明码标价”。
“这其实就是权钱交易,严重影响到了科学的公正性。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在重要刊物上发表文章,不惜代价花钱买版面,带来学术腐败。”赵丰说。
由互联网曝光腐败官员所掀起的网络反腐热潮正在极大地改变着我们国家的反腐格局,引发了强大舆论冲击波。如何因势利导,引领网络反腐力量向着理性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成了代表们关心的话题。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要通过立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合法权益。既要防止由于网络舆论泛滥或他人恶意诽谤造成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又要注意保护举报人。”浙江省温岭市农技推广站副站长林燚代表建议,形成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无缝对接,完善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整体合力机制。
齐奇代表也认为,法治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在支持公民举报的同时,当前也要注意依法限制民间一些人,非法滥用私人侦探手段的行为。比如,擅自偷偷地安装GPS定位器进行跟踪、安装窃听器摄像头进行监控等等,会引起过犹不及的负面导向。”齐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