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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弗洛姆自由思想及其对伯林的回应

2014-01-22张夺

关键词:伯林弗洛姆现代人

张夺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006)

弗洛姆一生执着于诊断和剖析现代人“逃避自由”的心理机制,以此来反对极权主义与各种非理性权威,呼吁通过爱与生产性工作,改善现代人之自由的经济、政治、心理等条件。弗洛姆的自由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的范畴,他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同时具有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意义。与伯林的两种自由相比,二者在外延与内涵上虽不尽相同,但在理论价值取向上却有着相通之处。本文通过对弗洛姆与柏林的不同致思路径的分析,对二者自由思想做一简单比较,以彰显弗洛姆自由思想的伦理与政治意义。

一、弗洛姆与伯林自由思想的不同致思路径

西方自由主义对自由问题的探讨一直沿袭着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种传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争,则是这两种传统的集中体现,贯穿于近现代自由思想的发展始终。具有思想史家与思想家双重身份的以赛亚·伯林,通过对自由思想史的考察,明确系统地提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个范畴,并以此展开了自己的论述。伯林把政治自由作为其自由观的基本内涵,以此来回答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在伯林看来,个人的政治自由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力的边界问题,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政治自由为公共权力划界,诉求于个人权利。但政治自由本身并不是内在于人的概念之中的,而是历史地成长起来的,有着确定的疆域。伯林将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概括为逻辑相关的“我被谁统治?”与“我被统治到何种程度?”两个问题,并基于此区分了“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两个范畴。“消极自由”回答这样的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1](170)“积极自由”回答的问题则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1](170)简单地说,“消极自由”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是一种理性自主的自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伯林自由思想的实质是服从与强制的关系问题,也可以说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划界问题。这一方面继承了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在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中,人性论是自由思想的基础,但自由并非与人性直接相等同。自由并非最高的价值目标,但却是诸如正义、公平等价值的逻辑起点。同时自由具有内在的价值,其核心是人的权利与个人的活动空间。伯林的自由范畴显然是个人主义的——这是西方自由主义的首要原则。因此,伯林是这样定义政治自由的:“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他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被奴役状态的。”[1](170)另一方面,如果认为伯林在论述过程中极力地推崇“消极自由”而反对“积极自由”,那显然是对他的误解。伯林把“消极自由”当作现代文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成果加以肯定,但并不必然地反对“积极自由”,在他看来,“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只是自由的两个方面。伯林是要告诫人们,“消极自由”是以法律、制度等形式确立和保障的人的权利,因而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而“积极自由”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更吸引人,更追求于人的发展,但与“消极自由”相比,更容易被歪曲和滥用,甚至走向自由的反面。

在弗洛姆这里,自由是与权威相对、与人性属于同等层次的范畴。弗洛姆认为,“不从”是人类历史的开端,自由意味着对权威说“不”,人与自由的产生是同一历史过程,人类的历史就是人类追求自由的奋斗史。弗洛姆以《圣经》中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伊甸园的故事说明了人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亚当和夏娃被放逐之前,并没有独立自由的“人”存在。而人类成为“人”,就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行为,同时也是对上帝权威的不从与反抗。可见,在弗洛姆看来,人是在不断反抗权威,不断挣脱外在束缚的过程中形成的,而自由作为反抗权威的能力或行为,是人的本质属性。然而,在现代社会,“公开的权威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匿名的’权威。它伪装成一般常识、科学、心理健康、正规性、公众舆论。它是心照不宣的,无需采取命令式。它不是一种粗暴的强迫而只是一种温和的说服。”[2](222)与匿名权威相伴随的则是人对自由的恐惧,人们企图逃避自由来换取安全感。对于现代人的这种自由,弗洛姆持否定态度。弗洛姆早于伯林在《逃避自由》中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进行了区分。对弗洛姆而言,“消极自由”是免于外在权威束缚的自由,即“免于……自由”(freedom from);“积极自由”则是以自我实现为目标,以爱和理性力量行动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dom to)。弗洛姆所言的人们所要逃避的自由不是“积极自由”,而是“消极自由”。弗洛姆认为,“消极自由”一方面使人摆脱了权威的束缚,但同时也使人失去安全感,变得孤独无助,甚至导致人自身力量的丧失,最终否定人的自由。人应该向“积极自由”发展,通过爱与生产性工作,不断完善人格,实现潜能,使人成为真正的自由人。

简而言之,弗洛姆与伯林探讨人的自由问题的致思路径截然不同:弗洛姆自由思想的理论视域是人的类本质与人性的发展;而伯林自由范畴的首要原则及关注点则是个人权利与私人领域。弗洛姆综合了马克思与弗洛伊德的人道主义思想,以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剖析现代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属于心理学与伦理学意义上的自由。伯林承袭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经验论传统,将自由作为现实政治实践的价值追求,因而侧重点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尽管二者的理论视域与致思路径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都是以追求人的自由为最终的价值目标。因此,在具体理论论述上二者又有着很多重叠与价值相通之处。伯林批判弗洛姆的“积极自由”有可能走向自由的反面,弗洛姆在剖析批判现代人所逃避的“消极自由”时,已包括伯林的“消极自由”在内。伯林对弗洛姆的批判是否成立,弗洛姆又是如何对此进行“回应”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彼此冲突的,还是自由问题辩证的两个方面?只有澄清上述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二者自由思想的实质。

二、弗洛姆对伯林批判的“回应”及其自由观的实质

上文中我们比较了弗洛姆与伯林自由思想的不同致思路径,二者在自由问题的逻辑起点与价值指向上都略有不同,但因此而忽视二者自由思想的价值相通之处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无法真正把握两种自由的实质。伯林在《自由论》中批判弗洛姆“积极自由”的依据是什么,弗洛姆又是如何进行“回应”的呢?

伯林对弗洛姆自由思想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伯林认为,弗洛姆将自由等同于行动本身,这样容易导致取消人行动的机会或可能性;另一方面,伯林指出,作为人的理性自主与潜能实现的“积极自由”很容易被滥用而堕落成自由的反面。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我们很容易看出伯林与弗洛姆对“自由”这一概念的理解与使用上的不同。如伯林所说:“在我看来,这些思想家最常见的做法是把自由等同于这些成长与向前发展的、制度化(‘有机’)生活形式的‘积极’活动,而不是等同于仅仅(‘消极地’)清除这些‘有机体’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更不用说把它视为铲除个人所受障碍的活动了——这种障碍的铲除,充其量也只被他们视为自由的条件,而非自由本身。”[1](38)伯林认为,将自由等同于行动本身或者是行动的条件与能力等,都会使自由这个范畴的涵义过分的宽泛,从而模糊和冲淡了最核心的问题——行动的权利和机会。因此,“自由是行动的机会,而不是行动本身;行动的可能性并不必然是弗洛姆与克里克将其等而视之的行动的动态实现。”[1](35)自由不是伯林思想的最高价值取向,但自由本身却是伯林思想中不可或缺的价值之一。伯林反对决定论取消人的选择自由,他极力为维护人的选择权而论证自由自身的价值。政治自由或私人领域作为人不受干涉而进行选择的自由,理所当然地成为伯林自由思想最基本的内涵。

而对于弗洛姆来说,自由有着重要的社会心理学意义,首先指的是免于外在权威束缚的人的生存状态,同时更强调人自身的发展与潜能的实现,人的理性自主的能力的发展。因此,弗洛姆呼吁通过人的自发性活动,即爱与创造性工作,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弗洛姆不但没有否定人的选择自由,而且将人的自由行动与人类历史发展结合起来。弗洛姆认为人具有改变历史的自由,历史正是人类自由选择的结果。弗洛姆同时把人当作目的而非工具,“在这一社会里(指健全的社会),没有人是别人用来达到目的的工具,每一个人总是并毫无例外地是自己的目的;因此,每个人都不是被人利用,被自己利用,而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力量的目的而活着。”[3]人要充分发展自身就要反对各种非理性权威,就要具有自由行动的能力。弗洛姆的自由范畴,在逻辑上始终与人的发展相关联。伯林批评弗洛姆把自由等同于人的行动能力,认为人的行动能力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权威的强制,使人的行动自由异化,从而取消人的真正自由。因此,伯林极力强调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作为一种“消极自由”,为人的真正自由保留了最后一块疆域。然而,弗洛姆早已指出,政治自由作为现代人已经获得的自由成果,并不能保障人的自由的真正实现。“人们忘记了,虽然对已经获得的所有自由成果我们均必须全力维护,但实际上自由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如何增加‘量’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如何改变‘质’的问题;我们不仅要维护和增加传统上的自由,而且还要设法去获得这样一种新自由:这种自由能使人们实现自己的自我,能使我们对自我、对人生满怀信心。”[2](143−144)弗洛姆所否定的现代人所逃避的“消极自由”中,已包括伯林的“消极自由”,即政治自由在内,可以说,这是弗洛姆对伯林批判的最好的“回应”。

伯林对弗洛姆的批判的两个方面其实属于同一个问题。他指责弗洛姆把自由等同于行动本身,实际上指的就是“积极自由”。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中指出,“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1](179)在历史上,这种愿望的实现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也形成了区分两种自我的结果:“一种是为了获得独立而采取的自我克制的态度,另一种是为了完全相同的目的而采取的自我实现或完全认同于某个特定原则或理想的态度。”[1](183)在后来为《自由论》所做的导言中,伯林对上述两种形式进行了修正。伯林否定了可以通过欲望的满足或者是消灭欲望的形式来增进自由,伯林认为,如果用欲望来衡量自由的程度,即便能够获得某种自由,其意义也显然不是自由的基本内涵。如上文所述,在伯林看来,自由的基本含义就是免于干涉,不被奴役。精神的自由或者道德的胜利在实践上有为残酷的政治压迫辩护的危险。因此我们可以说,伯林的“积极自由”不是指“退回内在城堡”的自由,而主要是指人的理性自主、自我实现的自由。人们对于“地位”与“承认”的渴望以及政治参与的自由,都是理性自我实现自由的具体社会政治实践形式。也就是说,伯林所批判的“积极自由”指的是人的理性自我实现的自由。这也是自斯宾诺莎,经卢梭、康德等人,直到黑格尔、马克思的理性主义自由观。弗洛姆在结合现代人之自由困境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继承与发展。伯林通过对斯宾诺莎与康德等人观点的考察,试图寻找“什么东西造成了这样一种奇怪的逆转——康德的严格的个人主义在那些声称是其弟子的思想家那里,转变为纯粹极权式的学说?”[1](201)也就是“积极自由”何以走向自由的反面的问题。伯林对于“积极自由”的批判,归根结底是对理性主义一元论与“理想状态”的批判。他认为这种“理想状态”下的“积极自由”,在现实层面上难免会造成对群体或社会的威胁,导致政治上的过度干涉与控制,经济上的市场失控。“积极自由”以理性和自由的名义实施奴役和专制,最终——即便不是逻辑上——在历史上与心理上堕落为极权主义的托词。

事实上,对于伯林的这种自以为然的批判,弗洛姆无需过多的“回应”,因为二者对于“积极自由”的含义理解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分歧主要来源于伯林对弗洛姆的“误读”与彼此不同的价值诉求。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是人的理性自我的实现,弗洛姆则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认为:“积极的自由在于全面的、总体的人格的自发性活动。”[2](333)弗洛姆的“积极自由”是相对现代人在“匿名权威”下的自由困境,也就是“消极自由”的生存状态而提出的。“积极自由”不仅要反对外在权威,而且要反对各种“匿名权威”。弗洛姆严格地区分了理性权威与非理性权威:理性权威以人的自身发展、潜能实现为目的,完全依靠人的自我理性的发展,而非理性权威则是人自身力量的丧失,由其外在表现形式包括民族、国家、君主、教会等来决定人的一切。弗洛姆极力反对各种有悖于人的发展之目的的外在的、非理性权威,并期望通过理性权威的重建,同时实现人的自由与安全。伯林在论证“积极自由”走向自由反面的过程中,把理性主义一元论的现实形式——各种外在权威,作为使“积极自由”走向反面的现实力量,以此来批判弗洛姆的“积极自由”。却不知,弗洛姆 “积极自由”就是要反对各种外在权威。作为理性主义一元论的表现形式的外在权威有可能使自由走向专制,而非“积极自由”本身走向自由的反面。反对极权主义等非理性权威,这是弗洛姆与伯林的共同追求。因此,我们可以说,伯林对弗洛姆的批判来源于对弗洛姆“积极自由”的误解。另一方面,伯林也提出了理性主义的“一与多”的问题,即个人的理性自由选择何以能够保证终极价值的实现?伯林说:“只有多元主义以及它所蕴含的‘消极’自由标准,在我看来,比那些在纪律严明的威权式结构中寻求阶级、人民或整个人类的‘积极’自我控制的人所追求的目标,显得更真实也更人道。”[1](219−220)这的确是“积极自由”所必须面对和解答的问题。然而,在弗洛姆这里,问题的答案却是那么简单而又有效。弗洛姆的“积极自由”既包含个人的爱与创造性工作等自发性活动,又包括个体在独立自由基础上的联合。“只有一种可能的、创造性的方法,可以解决个体化的人同世界的关系,这就是:他积极地与所有人团结一致,自发性地活动,即爱与工作。用这种方法,将使他不是通过原始纽带,而是作为一种自由和独立的个体,再次与世界联接起来。”[2](55)在这一点上,弗洛姆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观点,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

由此可见,伯林对于“积极自由”的批判,显然不适合于弗洛姆的自由思想,二者对“积极自由”的叙述上有着相似性,但对自由的实质理解上存在差异。伯林对弗洛姆“积极自由”的看法,显然偏离了弗洛姆的本意:弗洛姆对自由主张便是对人性的主张,对自由的追求便是对人的发展的追求。自由的本质是使人摆脱束缚与异化,成为自己的主人,这便是弗洛姆自由思想的价值与实质。

三、两种自由的辩证关系分析

不管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属于明确有效的范畴,都以追求人之自由为共同的终极目标,本身并没有价值上消极的或积极的意义之分。但两种自由属于自由问题的不同层次,具有辩证的逻辑关系:一方面,“积极自由”逻辑上包含了“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不可或缺的一个层面;另一方面,从历史逻辑上看,两种自由同源共生,共同发展,缺一不可。伯林推崇的“消极自由”指的是近代以来的政治自由,是以现代民主社会与私人领域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现代民主社会与公私领域的形成则是作为“积极自由”的政治参与和人自身发展的结果。换句话说,“消极自由”的实现是“积极自由”推动的结果,“积极自由”的发展为“消极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离开人对“积极自由”的追求,“消极自由”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无所谓 “消极自由”。伯林肯定“消极自由”作为自由社会的当下成果,但并未绝对否定“积极自由”。他只是保守地提出为了不使自由走向反面,必须保障人的“消极自由”,使“积极自由”的成果即“消极自由”不断地得到落实与巩固。弗洛姆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看作现代人自由的两个方面,认为自由对于现代人的意义是模棱两可的,自由的发展过程本身具有一定的辩证性:现代社会“用一种互相矛盾的手段影响人:它们使人发展了个性,但同时又使人孤独无援;它们增加了人的自由,但同时又创造了一种新的束缚。”[2](141)因此,弗洛姆更主张“积极自由”,他把“积极自由”作为最终极目标,而“消极自由”只是人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只有“消极自由”,意味着人仍然缺乏安全感,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实际上是不自由的。因此,“消极自由”作为自由发展的阶段性成果与人性发展的不完善,又是必须扬弃的;只有“积极自由”才是终极目标,是人之自由的内涵。弗洛姆通过历史地考察人的自由发展状况指出:在历史上,“我们不难发现,‘在自由中获益’和‘在自由中受害’这两种互相矛盾的倾向是怎样平行发展不断交织在一起的。”[2](164)但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兴起与迅猛发展,“自由的两个方面之间的原有的平衡改变了”[2](166)。弗洛姆从人的发展角度诊断和剖析现代人的“消极自由”困境,伯林以现实的、独立的个人为本位,肯定制度规范等形式所确立的“消极自由”成果,两者从不同角度肯定了自由的两个方面共同发展的重要性。“消极自由”既是成果又是不足,现代人的自由困境归根到底是两种自由发展不协调的结果。“消极自由”作为摆脱束缚、免于干涉的自由已经内在于自我理性实现的“积极自由”之中,只有通过“积极自由”的发展才能最终解决人的自由问题。因此,如果将两种自由对立起来,使其向相反方向发展,或者片面强调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都将背离自由的本意与实质,无益于人的自由实现。

综上所述,弗洛姆与伯林在区分两种自由的标准与逻辑起点上存在着差别,二者理论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分别代表了自由思想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伯林对于两种自由的阐释,一直主导着西方政治哲学在自由问题上的理论格局,他为人们思考自由与权力关系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考模式。弗洛姆对于现代人自由困境的剖析,对于自由本性的高扬,使其理论不仅具有现实的批判意义,同时也为人的自我实现与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道路设想。如果说,弗洛姆自由概念的实质是通过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来反对外在权威,摆脱任何形式的束缚,那么,伯林的自由概念的实质则是阻止权威的入侵,“阻止某事或某人——阻止闯入我的领地或宣称对我拥有权威的他人,或者阻止妄想、恐惧、神经病、非理性力量之类的入侵者与暴君。”[1](207)弗洛姆的自由等同于人的理性行为能力,而伯林推崇的则是个人的选择自由;弗洛姆提倡通过人自身发展与社会条件的改善来实现真正的自由,而伯林则是要固守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自由的疆界。弗洛姆构建了一种规范人本主义伦理学,孜孜以求人的自由发展,伯林则是个人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典型代表,体现了对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不可侵犯的神圣信仰。然而,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根本目标——自由不可能不是积极的,人类不可能只满足于“消极自由”的成果,而不向更高层次的自由奋斗。从这个意义上讲,弗洛姆的“积极自由”更符合人的本性,更能代表人类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是由于具有避免某种事物发生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具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是自由的。”[5]

[1]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11.

[2]埃里希·弗罗姆.逃避自由[M].北京: 工人出版社出版,1987.

[3]埃里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170.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666.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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