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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权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研究

2014-01-22朱静雯

中州大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代理交易

朱静雯,雷 阳

(武汉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作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版权市场作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版权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1990年,是我国版权市场的酝酿阶段。这一时期,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版权保护,对于版权实务的处理主要依靠行政条例进行约束。第二阶段为1990—2000年,是我国版权市场的形成阶段。这一时期,我国正式出台了第一部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随后加入了两个国际版权公约组织,这表明我国版权市场的法律保护体系开始建设起来。同时,我国版权对外贸易规模逐年扩大,版权代理机构应运而生。第三阶段为2001年至今,我国版权市场的建设开始朝着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正式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深入开展,对版权市场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强,新的版权交易环境日新月异,版权市场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在知识经济主导经济腾飞的今天,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核心要素,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通过鼓励与引导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融资、建立与完善版权交易平台、制定与健全版权立法保护、加强网络版权的行政监管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国版权市场建设的步伐,同时对于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版权市场的整体建设介绍

在版权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相比之下,我国的版权产业起步较晚,经过短短30多年的发展,我国版权市场建设在发展速度、建设成果等方面均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1.1 版权产业体系初具雏形

从版权产业体系建设来看,初步建成了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乐、软件与数据库等为核心版权产业,以服装、建筑、工程、室内设计等为部分版权产业,以电视机、录像机、计算机等为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以及以电话与互联网等为非专用支持产业的较为完整的版权产业体系。

从行业生产能力建设来看,版权产品的生产制作能力逐年提高。2013年全国共出版图书444427种,总印数83.10亿册(张),总印张712.58 亿印张,定价总金额1289.28亿元。与上年相比,图书品种增长7.35%,总印数增长4.87%,总印张增长6.83%,定价总金额增长8.95%。[1]

从产业经济贡献来看,版权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新亮点。2010年,我国版权相关产业行业增加值逾2.63万亿元,比2009年增加4072.28亿元,占全国GDP的6.57%。其中,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逾1.41万亿元,占全国GDP的3.52%,比2009年增加2213亿元。[2]

1.2 常态化版权交易平台纷纷落成

建设常态化版权交易平台是我国版权市场建设的一个创新型举措。常态化版权交易平台通常是指版权交易的场所和机制,其主要形式为版权交易所或版权交易中心。[3]一方面,常态化版权交易平台为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保证版权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公正合理的交易机制,设置专业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版权服务等措施,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版权交易与服务链,为主体人的版权交易活动提供一体化的便捷服务,同时起到规范版权交易行为,引导版权交易活动良性发展的作用。可以说,我国的常态化版权交易平台就是一个开展版权交易活动、规范版权交易行为,并进行版权资本运营的综合性版权服务机构。

在常态化的版权交易平台之外,近几年我国网上版权交易平台也取得了阶段性的发展,包括版权网、国家版权交易网和国际版权网在内的网上版权交易平台纷纷问世。与传统交易平台相比,网上交易平台通常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版权资源品类丰富,版权信息清晰透明,交易环境公开自由。因其能够较好地迎合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交易的需求,成为我国版权交易的新亮点。

1.3 我国版权法律保护体系大体建成

从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至今,目前我国能够对版权保护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共有国内立法13部,国际公约6部。[4]我国版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基本上构成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著作权法》为主体,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为辅助的法律体系。总体上来说,我国国家层面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初具规模,立法模式与国际主流趋势也基本契合,我国版权法律保护体系大体形成。具体如表1所示。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版权市场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足

我国版权市场从酝酿之初到建设至今不过短短30年的发展历程,整体而言,在行业规模、法律体系、平台建设等方面都小有成就,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版权市场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2.1 版权产业再生产后劲不足

原始的版权产业生产链可以看做由生产、交易、使用、保护四个环节构成。为了实现产品的多元开发、多次售卖,版权人应该在“生产”与“交易”环节中间添加原作品的改编、衍生品的再生产、开发周边产品等再生环节,通过不断拓展产品的运营空间来实现双重效益的最大化。然而在现实的版权产业运作中,我国版权产业的链条非常短,绝大部分的版权产品只完成了从生产到售卖的一次性开发、一次性赢利。以我国动漫产业的版权运作为例,近几年来,“喜洋洋”“灰太狼”等动画形象已经成为众多小朋友追捧的卡通明星。但是对于这些动画形象的二次开发似乎并不十分充分,商家除了做些卡通玩具、动漫图书外,几乎没有进行衍生品的再生产以及周边产品的开发利用,这无疑导致了优质版权潜在价值的巨大浪费。

2.2 版权交易平台市场运作能力有限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我国的版权交易平台已初步建成,组织版权交易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和交易规则也已初现雏形,但对于促成版权交易的贡献却不尽人意。在我国每年产生的大量文化创意产品中,“真正走向市场的不到1/3,走向市场后能够盈利的不到1/5”[5]。由于各地版权交易中心大多单打独斗,彼此之间的关联度不高,而且组织设置基本雷同,缺乏功能上的互补和相互协作,市场运作能力有限,经营惨淡,生存能力令人担忧。

2.3 版权中介服务机构发育不成熟

我国现有的出版机构包括580多家出版社、300多家电子音像出版社、2000多家报社和9000多家杂志社,然而与之相对应的版权代理机构仅有28家,这些版权代理机构并没有足够的业务能力承担起应有的代理业务。我国年度引进版权超过7000项,输出超过500项,而版权代理只有其中的三分之一。[6]数量少、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经营内容单一,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是现阶段我国版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特点。

2.4 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多有空白

随着网络的普及、数字出版技术的更新发展,数字版权不断出现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伴随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而兴起的网络存储、搜索引擎、在线图书馆等领域,常有网络版权纠纷事件发生。但由于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的法律细节尚不完善,特别是对于维权环境相对复杂的互联网行业,这种“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状态并不在少数。

2.5 版权对外贸易发展不均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公布的“2013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显示,2013年全国共引进版权18167种,输出版权10401种,其中引进图书版权16625种,输出图书版权7305种,图书版权贸易引进和输出比例为2.31。与2012年的2.11相比,版权贸易逆差有所加大。[7]与此同时,我国版权输出的品类主要集中在图书板块,影视及软件版权输出数量甚少。从地域上来讲,我国版权的输出对象一般集中在东南亚或者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能够真正进入到西方主流社会的版权作品还十分稀少。

3 我国版权市场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版权市场体系的建设也必然经历反复曲折的过程。综合多方因素分析,导致我国版权市场体系建设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有以下五点:

3.1 版权意识比较薄弱

版权意识薄弱主要带来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普通公众版权意识薄弱,缺乏对盗版、侵权等社会危害的认识,常常会助纣为虐,造成盗版交易猖獗;二是出版企业的从业人员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尚未形成对作品“深度开发,周边保护”的版权意识。这尤其表现在对衍生产品和周边产品的再开发、再保护环节,由于意识上的疏忽,常常让他人抢占了先机,搭上版权生产消费的“顺风车”。

3.2 过分依靠政府扶持

我国版权交易中心基本上是以国家政策为导向、以政府推动为主要动力逐步设立起来的,在运作过程中得到了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不同程度的政策或资金扶持。也就是说,我国的版权交易中心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产物,因而先天缺乏市场环境的适应能力,后天缺乏市场经营的运作能力。尽管在机构、人员、流程、功能等方面都做了充足的功课,但由于平台的内在吸引力不足,缺乏主导版权交易的活力,导致自身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能够促成的版权交易数量并不可观。

3.3 版权代理观念落后

从整个出版行业来看,版权代理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作者并没有自己的版权代理人,出版社与版权代理机构的关系也若即若离,甚至完全没有联系。这是由于行业内对版权代理机构在认识上存在严重的偏差。一方面,认为代理机构是纯粹的中间商,它存在的意义仅限于克扣作者的利润;另一方面,由于认知不足,很多人并不了解版权代理机构不但能提供专业全面的版权代理服务,而且通常掌握着丰富的行业信息和广泛的市场关系,在处理版权代理的相关事宜时效率更高,收益更好。这种认知上的偏差、观念上的落后常常造成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社、作者之间的业务脱节,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版权代理机构成为被忽略的一环,作用和地位变得可有可无。长此以往,导致我国版权代理机构得不到充分的发展。

3.4 现有版权法律与社会发展需要脱节

版权的立法保护只有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的理想状态。我国虽然制定了《著作权法》,并且针对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版权保护问题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但随着版权产业自身的发展、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新兴标的物的日新月异,版权保护就会不断出现法律规制的空白。一旦现有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出现法律条文不健全、法律保护过度或不足等立法缺失现象,都会给版权保护埋下不可预知的风险和隐患,进而导致我国版权交易活动不畅、版权市场不够活跃、成交量少等后果。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根据时代变化的需要及时补充和完善法律条文,填补实务处理时的法律空白。

3.5 缺乏必要的对外贸易商业信息

多年来,我国版权贸易逆差严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版权输出对于版权贸易的经济贡献微乎其微。反省我国的版权贸易行为,似乎是把更多的关注点集中在弘扬与传播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上,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国外市场真正的贸易需求。对于国外市场我们缺乏了解,只是一味地把本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强塞到贸易场上,却发现买家并不买账,真正适销对路的产品少之又少。这种由于缺乏对国外市场商业信息的了解而带来的盲目贸易,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商情报网.2013年中国图书出版数据统计分析[EB/OL].(2014-08-24)[2014-08-28].http://www.askci.com/chanyg/2014/08/28/164740khst.shtml.

[2]中国出版网.“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2010)”项目成果发布[EB/OL].(2013-04-26)[2014-08-30].http://www.chuban.cc/tpxw/201304/t20130426_140471.html.

[3]王颖聪,姚林青.我国常态化版权交易平台建设研究[J].现代出版,2012(1):21-25.

[4]李晶晶.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和未来发展[J].中国编辑,2014(1):70-74.

[5]李炎.建设版权交易中心提高首都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J].投资北京,2008(2):1-4.

[6]曾学民.论版权市场的培育与版权代理的发展[J].中国出版,2008(2):23-26.

[7]新华网.2013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EB/OL].(2014-08-13)[2014-08-31].http://news.xinhuannet.com/newmedia/2014-08/13/c_126866446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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