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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鄂东南地区矿业发展
——以炭山湾煤矿为例

2014-01-22余燕飞

关键词:矿业矿区湖北

余燕飞

(中国人民大学 清史研究所,北京 100872)

湖北省尤其是鄂东南地区在中国近代矿业史中有非常显著的地位。1875年,在李鸿章的支持下,盛宣怀在湖北广济设立“湖北开采煤铁总局”,在广济、兴国州*1914年,改名阳新。设分局开采煤矿[1],是全国较早的官办矿业机构之一。四年后,湖北开采煤铁总局失败,鄂东南地区官办矿业告一段落。1890年前后,张之洞筹建汉阳铁厂,掀起了鄂东南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高潮。1896年,湖北兴国州炭山湾煤矿建立,这是较早的私人资本投资近代煤矿业*指有别于传统小煤窑,在开采的某些环节如提升、通风、排水方面,使用了机械设备的新式煤矿。的尝试之一[2]715-726。兴国州不仅出现了近代史上最早的官办煤矿,也出现了湖北省最早采用新法开采的民营煤矿。

炭山湾煤矿不仅是中国近代史上较早的新式民营矿业,也是较早引入外资的矿业,发展历程艰难曲折。其发展分别经历了民营、中外合资、外资独办、官办、出租商办等一系列变化,有很强的典型性和特殊性。目前学界对炭山湾煤矿的研究相对薄弱*暂未见专门探讨炭山湾煤矿的文章,仅在一些涉及收回矿权、民族资产阶级办矿、外资矿业等相关论文著作中有零星介绍,《湖北黄石煤矿史》、《黄石矿业开发史》两本地方矿业史中有对炭山湾的介绍,但较简略,且两书中有关内容存在出入。黄石矿务局编印,《湖北黄石煤矿史》,1983年;马景源、胡永炎《黄石矿业开发史》,湖北长江出版集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鉴于此,本文主要利用档案、调查报告、报刊、文史资料等,对该煤矿的创办、发展历程、经营状况、矿区纷争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认识鄂东南地区的矿业及社会,并管窥中国近代矿业发展的曲折历程。

一、官办矿业的困境与民营矿业的尝试

1889年张之洞任湖广总督,力推新政,振兴实业,促进了湖北近代煤铁矿业的兴起。张之洞还鼓励民间办矿,曾发布“晓谕商民开采煤矿示”,称汉阳铁厂兴工之举,“为中国开利源之要政,从此大冶、兴国一带矿利大开”,号召“各就向产好煤处所选择上等煤苗,或仍旧窿,或开新山,或合资伙办,或独立采取”,“宜早筹资本踊跃开采以濬利源”[3]271。甲午战争之后,清廷对商办矿务政策开始松动,对民间开矿由禁止和限制转为一定程度上鼓励发展。炭山湾煤矿即是这种情况下开风气之先的民营煤矿之一。此外,炭山湾煤矿的建立还有其特殊背景与条件。

(一)汉阳铁厂由官办改为商办。1890年,湖广总督创办汉阳铁厂,是近代史上第一个官办新式铁矿企业[4]661。 创建之初,张之洞等人在厂址选定、资源勘探、厂房兴建、设备购置、人才准备、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准备,但由于钢铁工业建设时间长,投资大,见效慢,在具体运营过程中,还是遇到了资金缺口较大、焦炭供应短缺等困境,很多工序无法展开,预先计划延缓,产量和质量不如预期*关于汉阳铁厂官办期间的困境,全汉昇、郑润培、袁为鹏、李玉勤等学者已有充分论述,此不赘语。。官办矿业面临诸多困难。1896年,张之洞委任盛宣怀接办汉阳铁厂,铁厂性质由官办改为官督商办[5]五册:457~458。

(二)汉阳铁厂急需解决煤炭燃料供应问题。煤炭是炼钢的重要燃料,一是作为动力能源推动机器,二是提炼焦炭用于化铁炉的燃料。由于张之洞在铁厂开办之前对煤炭在冶炼钢铁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煤炭供应一直成为困扰汉阳铁厂经营发展的重要难题。在厂矿开办初期的1889-1893年,张之洞曾派员赴长江中下游沿岸各省进行踏勘,在大冶王三石、道士洑、江夏马鞍山等地开办煤矿。由于透水多、煤质不佳、储藏有限等原因,煤炭燃料供应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影响铁厂生产经营[6]68~77。开矿找煤成为当时最紧迫的问题。

(三)创办者的官办矿业经历。1896年,兵部候补郎中余正裔奏请开办炭山湾煤矿[5]七册:172。这一年,恰逢汉阳铁厂由官办转型为官督商办。余正裔与张之洞私交甚好,深受其赏识,早年曾受命任汉阳铁厂会办;后又被委派为大冶东路官矿局总办,曾主持大冶道士洑、明家湾煤矿的筹办。因为长期参与矿务,余正裔看到了官办矿务的弊端,便有了自办矿业的想法,调查到炭山湾煤矿储量丰富,煤质较佳后,奏请自办煤矿[7]。对此,张之洞大力支持,“兴国炭山湾煤产既旺,自应准其招集华商资本,购机开挖,大举采运”[5]七册:172,但态度非常谨慎。他对煤矿的股份具体组成、甘结担保、矿区四至、煤炭运输等情况一一过问,尤其强调与外国人的交涉必须要“有合同呈验,随时禀报备案”,并照章完纳厘税[5]七册:172。1897年,张之洞在批文中强调“雇用洋匠矿师,议定矿务赚赔,将来只与商局绅董核算,不准向官需索赔偿,不得以拟开之煤窿,向洋人押借资本,致滋轇轕……只可于炭山湾所购界内开井取煤,不得牵连别处”[5]七册:192。张之洞的这些要求,反映了官方意图加强对民营矿业的管理以及对外资进入中国矿业的谨慎,这些具体要求和想法在其日后主持修订的《大清矿务章程》中都有明确表达。兴办于近代矿业初兴时期的炭山湾煤矿因其自身特点——民营并有洋矿师[5]七册:192参与——而备受张之洞注意。

二、多种经营模式的变迁历程

鄂东南众多矿业中,炭山湾煤矿历经多种经营模式的变化,折射出近代矿业发展过程的艰难曲折。鉴于暂未见相关文章整理炭山湾煤矿的发展历程,现简要梳理如下:

(一)近代民营煤矿的最早尝试。土法开采的民间煤矿古已有之,炭山湾煤矿是较早采用新法开采的民营煤矿之一,筹建之初即“拟用西法开挖大井,先购抽水、起重机器”[5]七册:172;余正裔明确奏称“炭山湾煤矿仿照西法”[5]六册:224;至1900年,设有“机器炉厂”,厂内有“铁路两段”[5]六册:327。相关奏请及批复对该煤矿的资本额记载不一,有“新旧共计股银十二万两,实系刘人祥*即刘歆生,清末民初汉口著名买办、商人。等各商资金资本”[5]七册:172,有“绅董等所约股本十五万两”[5]七册:192,还有统计16.8万元[2]921。不管是12万,15万,抑或是16.8万元,可见其规模并不小。该煤矿的商办性质亦非常明确,据余正裔奏称,股本皆集自华商,并无洋人入股”[5]七册:193,绅商“情愿亲具甘结备案”,“遇事遵守律令,矿务赔赚,皆商股自理,不与官中干涉,毫无影射轇轕等情”[5]七册:172。1896年,汉阳铁厂由官办转型为官督商办,这体现了晚清时期矿业发展趋势,客观上反映了官办矿业的困境及民营矿业的勃兴。

(二)中外合办、外资独办。1902年,炭山湾煤矿因资金不足、经营不善,加入法国资本,成立万顺公司,成为中外合资煤矿[2]143。此后几年间,因无力偿还借款,被法国人吞掉[8]52。

1909年余正裔去世后,该矿被洋商亨达利公司收买。因效益不佳,后又转售于法商蒲旭,成为外资矿业[9]230。炭山湾煤矿兴办之初,张之洞曾反复强调杜绝“向洋人押借资本”[5]七册:193,但由于创办近代矿业所需资本较多,又因时势动荡,政局不稳,无论官营还是民营,都无法保证矿厂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张之洞的担心反倒成为事实。

(三)收回官办。辛亥革命后,黎元洪任湖北都督。1912年5月11日,湖北军政府与法商蒲旭、英商卜兰地司签订赎矿合同。从合同签订方看,炭山湾被外资吞并确应属实。该合同共八条,原约共六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北京外交部及英、法领事府各以一份备案。合同第一条,“蒲旭及卜兰地司愿将1907年4月4号及1909年9月7号所质余公胄及其子延泽炭山湾产业,以后所置炭山湾及湋源口动产、不动产,所有居宅及煤厂内外一切修理品、所已经取出之煤炭,1908年2月12号,在法领事府照公卖例所赎回亨大利公司及汇丰银行立于炭山湾煤矿之特权及典质权,并财产清单所载一切,均售于湖北政府”[10]3899~3900。湖北军政府给赎价银八十万两,分十年还清,七厘起息,由湖北财政厅按年拨还[11]99~110。炭山湾煤矿的赎回,是在清末十年收回矿权运动的大背景下实现的。尽管黎元洪非常清楚赎款过于昂贵,但“为收回主权起见”,仍力主赎回[2]857。

(四)出租民办。1926年10月,北伐军攻克武汉。1927年3月,湖北政务委员会命令公矿局派员接收炭山湾煤矿。湖北公矿局以经济困难,势难发展为由,将炭山湾煤矿招商承办。4月,合群公司承租炭山湾煤矿,合同期为3年。1929年,湖北公矿局并入建设厅,炭山湾煤矿为湖北省建设厅接管。1930年4月,合群公司租约期满,湖北省建设厅决定仍继续出租;5月,合群公司王荣卿联合民生公司王佛三续租,合同期改为十年[12]。日本占领大冶后,矿区被强行开采。

炭山湾煤矿从1896年创办到1927年被湖北地方政府接收,短短30年间,经历了商办、中外合办、外资独办、官办、民租等不同经营方式的变迁,在政权更替频繁、时局动荡不安的环境中艰难发展。

三、管理不善惨淡经营

炭山湾煤矿发展历程艰难曲折,经营管理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一)经营状况起伏。煤矿创办之初,“用西法开挖大井,先购抽水、起重机器,铁轨线路暂缓举办,转运煤斤,仍由水道由湖出港”,“专请洋矿师办理矿工”[5]七册:172,经营管理有序,效益尚可。至1900年前后“小井机器、炉厂均已设妥,井内已设铁路两段”,每日出炭一、二十吨不等,有时甚至达到日出四十吨。由于产量增加,余正裔禀请定购拖炭小轮,呈请给发护照承领行使,并预计将来大井告成,计划在上海设厂分销[5]六册:327。最初四年炭山湾煤矿发展较快,但1900年以后,经营不善的问题逐渐凸显,借贷外国资本后,仍无起色。

1912年,湖北军政府赎回该煤矿时,煤炭“售价仅敷工费”[2]857。黎元洪觉得赎回价太贵,意恐官办吃亏,有意招商承办。赎矿合同签订不久,该矿发生水淹事件,黎元洪越发觉得不能无维持之人,紧急派姚业经赴阳新炭山湾为临时维持员,加强管理[2]857。不久,又委任姚为炭山湾官矿总经理[13]100。1913年8月,“改委高传相*高寿林(1862-1936),名传相,曾与黎元洪一起服役于北洋水师,先后在汉冶萍公司、湘东煤矿、江西乐平煤矿、浙江长兴煤矿、湖北富源煤矿等处任职。见《湖北省志》人物编辑室编,《湖北人物传记》(试写本第2辑),1983年,第162-164页,出版地不详。接办”[11]99~110。其间,经营状况得到改善,至1915年渐见盈余。1917年10月,高传相呈请辞职,省公署实业科技士郑廷玺接办,“改良采办、整理售销”,又由于当时“煤价飞涨、货无停留”,因而“实获全胜,约得毛利四十余万”[14],于1918年“分缴纯益金一万串”,1919年“分亦略有增加,每月产煤量数约二百吨,除烧本厂锅炉之需,纯余约一百五十吨”[11]99~110。自1920年始,因矿洞塌陷、水淹,生产大受影响[11]99~110。 此后一蹶不振,惨淡经营。

(二)水淹事件频发。该矿地处濒湖地带,易遭水侵,管理不善则加剧了这种不利影响。1912年黎元洪在派员对煤矿进行回购商讨的过程中,就传来矿窪水淹的消息;又传闻外人至井下看矿,亦为水淹。北洋政府聘请的矿业顾问德国人卫勒曾对炭山湾煤矿进行调查,结论是:矿山出水多,所需抽水机很大,每月抽水机须用煤二十三吨,厂方损失很大[15]871。 1920年5月,湖北省实业厅厅长魏宗莲开会讨论“炭山湾煤矿既经淹没,应如何设法救济”[16]1808。1921年5月,煤矿再次发生水淹事件,“矿窿完全被水淹没,损失无余,机械全没于水,值洋三十余万元”,“前途悲观”,有“识者谓为总理蔡庆全及工程师刘荫茀办事忽略之咎”[17]。1924年,该矿再遭水淹停工,此后再未复工[18]203。除了水患,贪污腐败、中饱私囊的事情也未能避免,有报道称,该煤矿“经理非人,舞弊营私,三四年来,基金亏损达二百余万之多”[14]。

(三)矿区管理混乱。一直以来,关于炭山湾的新旧矿区划分和界定并不明确,相关研究很少涉及。实际上,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省建设厅所属的炭山湾官煤矿共有三个矿区即炭山湾老厂、陈家湾分厂、黄獭捕鱼分厂,是地跨阳新、大冶两县的省有煤矿,这给炭山湾煤矿的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炭山湾老厂在阳新县,“西北临大冶湖,东部距湋源口水路约二十里”[19]。由于大水及管理不善等原因,二十年代中期官方开采已基本停止。1930年,炭山湾老厂仅有保管员一人驻守在矿区[20]。据1932年的调查,“所有房屋机厂之门窗地板,概行撤去,仅工程处一栋尚可住人。修理厂之大小车床及引擎等亦撤落不全,水管式锅炉两座所有管子概被撤去,至起重机及打水机之零件,均四分五落。他如下赛湖仅空地中悬锅炉汽缸一个,及废起重机一架而已。由厂至老鼠桥之轻便铁路长约五公里,尚可运输”[19]。合群、民生公司承租后,并未在老厂投资建设,而是先后于1927、1931年在炭山湾矿区的背面即朱冯山、老鼠桥开土窿,租于工人开采,名为“分窿”。所谓“分窿”,即呈领矿照者并不开工,而将矿区租给其他人开采,坐收分成,每出煤十吨,收二吨或二吨半或三吨,也称“碎窿”[21]。但好景不长,1932年土窿也基本停工。

陈家湾分厂在大冶县,位于黄獭捕鱼东北约五里,东南距湋源口约七里,北隔小湖至大江岸约四里[19]。1913年高寿林接办炭山湾煤矿时,湖北省地方政府即将“大冶陈家湾煤矿附属之高传相办理”[11]99~110。1914年高寿林主持掘二百公尺的平窿后,此后接任者再无工程。合群、民生公司承租后,对矿区的经营方式与炭山湾老厂类似,仅将矿山“包与工人,作分窿”,“坐收煤觔”[19],并未进行矿区建设。

黄獭捕鱼分厂在大冶县东乡。黄獭捕鱼是位于大冶湖北岸的小山,该处“东距大江南岸湋源口十里,北距陈家湾、杉木林四里,西北至道士洑二十里,南与炭山湾隔湖相距十余里”[20]。1927年6月,合群公司在炭山湾附近朱冯山及大冶黄獭捕鱼两处开展工程,后以黄獭捕鱼较有希望,于是安置锅炉并修筑轻便铁路。合群、民生公司主要在该矿区进行建设和开采。湖北公矿局划定的黄獭捕鱼矿区为1755亩[20],属于大矿*据1930年《中国民国矿业法》第七条规定煤矿矿区面积一般为225~7500亩,低于225亩为小矿。。此前,炭山湾煤矿也曾于1919年打算扩充,拟在阳新、蕲春、大冶、广济四邑购买地皮,定有购地计划并经湖北省批准[22],但并未真正落实。

炭山湾煤矿长期租与民营公司经营,政府仅委派监察委员,承租公司只顾挖煤,“到手即分,毫不注意工程”[23]。鉴于此,1930年,湖北省农矿厅特委派技士王德森兼任该矿工程监督,以便指挥监督一切工程[24]。王德森到任后,对黄獭捕鱼分厂进行了专业的地质矿产调查,写了详细的调查报告,对矿厂采掘、运输、成本、销售、管理逐一介绍,认为黄獭捕鱼分厂煤层平整,量富质佳,交通便利,是鄂东较有希望之矿,指出承租公司只知挖煤洗柱,毫不进行工程,导致成本日重[20]。1932年,黄獭捕鱼分厂经营状况持续不佳。公司聘请了“毫无探采常识”的矿师冯某,盲目误开煤窿,既未见煤,又浪费人力财力,“所用工程费,大半虚掷于此”[19]。此后公司又费尽周折,就老窿寻找合适井口,勉强开采。1932年3月,民生公司经理王佛三由于积欠工人工资,被数十工人日夜围住达一星期之久。公司拟用所存劣煤抵押工资,遭到工人反对,劳资双方矛盾异常尖锐。

该煤矿出租民营后,官方监督不到位,公司管理不完善,百万公家资产损失,民营公司也并未获利。承租公司用人不当,所任用的工程主任采矿知识非常有限,甚至仅限于土窿开采。公司经营管理者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对开采年代较早的两个矿区均无建设,仅凭借矿权收租,仿效当时颇为常见的“分窿”办法,这种坐收利益的经营办法,对于矿区而言,是致命的灾难,既不能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更不利于进一步开发,造成矿区废窿遍布,最后结果只能弃之不顾。可以说,仅就生产效益讲,炭山湾官煤矿的兴办总体上是失败的。

四、利益纷争冲突不断

炭山湾煤矿发展历程艰难曲折,借款还贷、矿权争端、利益冲突等问题不断发生。

(一)合同还款久拖不决。根据湖北军政府与法商蒲旭、英商卜兰地司签订的赎矿合同,湖北政府应自1912年12月31日至1921年6月30日止,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还本银四万两及相应欠款利息[10]3900~3901。合同签订之后,煤矿经营并无起色,湖北军政府财政捉襟见肘,欠款屡遭法方催促。1913年4月至1914年3月,法国使节为此数次发文北洋政府外交部,提出“如再拖延,将索全款”,明确如不能及时还款,则按照赎矿合同第六条各找公断人进行仲裁,并称“若不能循此办理,恐于中国信用不无影响”[10]3906~3923。

实际上,湖北官方于1913年2月将第一期欠款本银四万两通过鄂州兴业银行还款,但由于经手领取人余延泽*系余正裔之子。这个事情显示,余氏家族对该煤矿仍有一定影响力。拖延,未及时交付法商,导致法商不断索要,并引起法国使节向北洋政府外交部的交涉[10]3910~3912。按照赎矿合同,第二期欠款应于1913年6月支付,但直到1914年2月,在法国使节再三催促,并威胁“赴京交涉”的情况下,湖北行政公署才向中国银行借款四万两交付第二期欠款本银[25]134。此时,距离6月30日第四期还款日期不远,但第三期欠款及第一、二、三期利息尚无着落。湖北行政公署狼狈不堪,不得已于1914年3月分别呈请财政部、外交部、农商部,恳请“鼎力维持”,称“正极力罗掘”,保证“尽心筹画(划)担任此款”,“决不妄存希冀恳请(中央)补助”[25]135。据档案记载,炭山湾煤矿赎款“付过三期本银12万两及一、二、三期利息87,577两,以后偿还情况不详。”[25]133当时时局混乱,中央与地方财政都很紧张,且炭山湾煤矿收回后管理不善,经营状况欠佳,欠款当然无从筹措。

(二)矿权纠纷不断。黄獭捕鱼分厂经营状况不佳,与其矿区纠纷也有一定关系。1925年4月,矿商刘国栋提出开采大冶县东乡白坟堡一带煤矿的呈请[26]。由于政局不稳,湖北地方政府及矿业管理机构都处于调整当中,因此,直至1928年10月刘国栋等人才正式领取矿照,矿区地点为白坟堡、上沥山、铁沙嘴、周家山、火山、下沥山等处,面积232亩[26]。从矿区位置看,刘国栋呈领的矿区与炭山湾煤矿黄獭捕鱼分厂部分矿区重合。刘国栋等人清楚地知道这种情况,遂于领取矿照的次月,即控告合群公司代表王荣卿等假借炭山湾名义,强占窃采。当年,湖北省建设厅做出决定,拟将刘国栋申请到的矿业权取消,并得到湖北省政府决议通过[26]。由此可以看出湖北省建设厅站在极力维护官有煤矿的立场上,鼎力支持承租公司,确保官矿的正常运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湖北省建设厅与合群公司已经签订出租合同,不便违约。

显然,这起纠纷与湖北省建设厅工作疏忽有关。省建设厅没有详细审核,导致矿区部分重合。到1930年,刘国栋、高芷垣等人已组建振华煤矿公司,此时,省建设厅不仅不认为该厅工作失误,反指责振华煤矿“蒙混呈请矿区”,决定赔偿损失三千元,取消刘等人持有的该矿权[27]。当时有报道称“此案全归高芷垣、苏芳二人把持,而呈请人刘国栋依然在乡间训蒙。高系著名讼师、苏则开有煤铺,与该矿毫无关系,二人不过凭几张状纸换得三千元,今贪心不足,尚欲取得矿区”[27]。即使这种诋毁之词不无事实,但毕竟刘国栋呈请矿区在先。也就是说,刘国栋等人申请之时,黄獭捕鱼一带尚未并被湖北省官方划定为省营矿区*国营矿区、省营矿区的划定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出现的,此前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全国矿业并未规定国营、民营之种类”,“由政府经营或政府与商人合办”的矿业,“仍以公司名义设定矿权”。见国民党中央党部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建设》,第二章,“实业”,第六节,“矿业之开发与整理”,第61页,台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藏本1976年影印本。,合群公司承租该煤矿的时间比刘的申请晚两年。此时南京国民政府尚未颁布矿业法律,按照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矿业条例》第九条,“呈请矿业权在先者,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权”[28]178,刘等人其实是应该优先取得该矿权的。也正因此,刘国栋、高芷垣等人不服,转而向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起诉[27]。

这一起诉,更加暴露了湖北省矿业管理机构工作的疏忽。1933年4月,实业部发文要求湖北省建设厅将炭山湾官矿“迅行划定矿区,依法呈请矿照,并从开办之日起,将历年积欠区税一并如数缴部,以凭核办”[29]。看来,经办多年的省营煤矿此前并没有向农矿部呈请备案。1933年5月,实业部发文湖北省建设厅,要求“补送在大冶县黄獭捕鱼等处设定省营矿业权的申请及申请公费”,并明令“设定该省营煤矿矿业权一节,应俟该厅依法将刘商矿案呈部备案后再行核办”[30]。1936年,实业部对此案再发文,核准湖北省建设厅呈请在“大冶县白坟堡黄獭捕鱼、朱家山、上梨山……等处”的矿区,面积九十六公顷三十九公亩*约合1446亩。,“经实地覆测”,此处批准的矿业,并“将与振华公司高芷垣矿区重复部分,依法划除”[31]。至此,振华公司几经周折终于获得了矿权。在1937年湖北省注册的民营矿业公司统计表中,高芷垣代表的振华公司赫然在列,其矿区所在地正是大冶白坟堡一带,包括周家山、癞痢山、徐家大山、许家山等地,登记矿区面积3579.58公亩*约合537亩。[32]298~299,与1928年刘国栋曾申请到的矿区地点略有不同,面积增加不少。

小结

炭山湾煤矿是近代湖北省较早的民营矿业,该矿筹办前后适逢清朝规模最大的企业汉阳铁厂由官办向官督商办转型时期。夏东元先生在其《洋务运动史》一书认为“商办与官办,基本上是洋务工矿企业成败的关键”,“商办不是绝对成功,官办却大多失败”[33]192。纵观中国近代矿业发展史,在时局动荡、政权更替频繁的大环境下,无论官办还是商办,都不是成败的关键,而且成效都很有限。

炭山湾煤矿地处湖北鄂东南一隅,在纵横捭阖的时局夹缝中勉力生存,其兴衰牵动着中央与地方、国内与国外各种力量,是鄂东南地区众多矿业中极具特色的代表,其发展历程可以看作是中国近代矿业发展的缩影。透过炭山湾煤矿的沉浮,我们看到的是晚清政府的衰亡颓势,洋务志士的自强勃兴,西方列强的虎视眈眈,北洋、民国政府的力不从心,民营矿业步履维艰,及中国近代矿业极不寻常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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