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产生与规避
2014-08-27曹然
曹 然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在我国,近年来由于媒体报道方式不当而伤害被报道对象的情况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并将这种现象定义为“二次伤害”进行研究。早些年的“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媒体曾避重就轻大肆渲染妻子遭受侵害时丈夫的“懦弱”表现。而在最近发生的“海南校长开房案”中,媒体过度呈现了原本并不适宜公开的内容,更是媒体造成“二次伤害”事实的最新例证。
据了解,国内外对新闻报道“二次伤害”的关注由来已久,但总体上仍处于一个不断摸索的阶段。其中以美国9·11事件媒体煽情报道对采访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量化研究为典型。此后“美国专业记者协会”(SPJ)制定的《新闻记者伦理守则》中专门辟出了一节“如何减轻伤害”。其中强调的是,记者应当对受访对象表现最大限度的同情心。中国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在其《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一书中列出了“传媒社会责任”的四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减少伤害”。
然而此类研究大多倾向于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新闻报道提出许多操作层面的要求,如有论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注意:一、在采访方式上,杜绝“强盗式”的野蛮采访;二、在新闻报道视角上要能够设身处地用心感受被采访者的心情;三、在报道内容上要摒弃“街头小报”“八卦传闻”的低级趣味,等等。但是这些论者却忽视了新闻本身的规律性和新闻生产的内在逻辑,缺少从新闻价值观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本质原因,缺少从理论层面上对这一现象做出深层次的剖析。笔者试图以波特图式分析“二次伤害”产生的内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新闻工作者应该如何认识和规避突发性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现象。
一、突发性新闻报道二次伤害产生的内在机理
顾名思义,所谓“二次伤害”是相对于“一次伤害”(即新闻事件本身对事件承受者的伤害)而言的。二次伤害是指某些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对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人员的新闻采访行为或报道中,为了某些目的根本不顾及采访对象的心理感受,对一些不宜公之于众的情节、细节大肆渲染、反复报道从而使得受害人及其亲朋好友在遭受了第一次的事实伤害后,再一次遭受精神上的伤害。例如在“海南校长开房案”中,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主要源自于“报道事实”和“保护未成年人”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冲突和失衡。
波特图式(Potter Box Model)是上世纪60年代由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波特博士提出的道德推理模式,它将道德的四个范畴纳入其中,包括定义、价值、原则、忠诚[1]。在此笔者把它应用于对“海南校长开房案”的分析,试图区分在“报道事实”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冲突表象之下存在的不同价值观和效忠对象,进而规避新闻报道二次伤害。
图1 波特图式
为方便行文,首先对事件情况下一个“定义”说明: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六年级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原来该6名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冯小松带走开房。从2013年5月14日校长陈在鹏二人被警方刑拘,到2013年6月20日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以强奸罪定刑,在此期间法医调查结果的两次反复和由此引发的关于定罪量刑的讨论成为媒体竞相报道的焦点。
在“定义”之后,再来分析“价值观”。新闻价值的实现存在于其主体需要满足的过程之中。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主体”既包括传播主体也包括接受主体。因此,新闻价值的实现就体现在从传播者到接受者的流程之中。这一过程包括传播者对新闻价值的创造,传播渠道对新闻价值的传输,受众对新闻价值的接受和反馈,等等。另外,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看,新闻从业者遵循“真实准确”原则,该原则要求呈现并核实事实的细节,但这些细节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未成年人的权益[2]。在这看似矛盾的两者之间权衡判断的依据则是“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与公共利益相关”实际上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付诸实践时存在相当大的进退空间。如在“海南校长开房”案中,媒体就“处女膜完整与否”等细节大量跟进报道,确实是新闻专业主义所要求的尽可能“呈现细节”;当案情调查出现波折,法医鉴定结果前后矛盾时,媒体曝光了受害家长展示的“带血内裤”,作为少女遭到性侵的证据。对家长而言,为自己的孩子讨还一个公道而拿出“带血内裤”这一压倒一切的证据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作为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对这一证据的大肆报道则不仅构成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也让读者觉得违背人之常情,在这里不得不让人怀疑报道者的真实动机到底是为了受害者获得公正对待还是为了媒体自身的发行量。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直饱受争议。在《刑法》中,“嫖宿幼女”的定义区别于“强奸”,除了量刑更轻外,它被认为主要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嫖宿”一词隐含义是“你是卖淫女”,非但没有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反而更造成了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3]。不妨推论,尽管社会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呼声日渐高涨,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漏洞,有犯罪意图的人只需付出相对较低的代价,不惜铤而走险,这样对受害人造成的法律层面上“二次伤害”的后果又是在所难免的。
在作出种种“价值”选择的背后,媒体遵循着怎样的“原则”?历史上,由伦理学家逐渐建立起来的伦理原则主要有以下五条,一是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原则;二是康德的“绝对命令”原则;三是穆勒的“功利主义”原则;四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原则;五是犹太教的“上帝之爱”原则。按照笔者的理解,媒体主要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以最终产生的价值总量进行判断,也就是如果能获得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即使给某些人带来痛苦,其行为也是正义的。只要全面客观的报道能推动问题的最终解决,在过程中过度披露隐私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能被接受——而这显然又是不合理的。
在作出决定前,“忠实”于谁的问题是最关键的因素。一个想在伦理上作出合理结论的新闻机构不能仅仅诉诸职业价值观,并为与职业价值观相适应的伦理理论进行争辩。毫无疑问,在本案中,保护未成年人、忠实于无辜受害的少女是最高原则。在此基础上,我们发现媒体更像是打着客观真实的旗号,以几个无辜少女的悲剧吸引眼球,牟取利润——退一万步讲,即使媒体抬出忠实于读者的口号也不一定能令人信服,因为细节本身固然“有料”,但它明显违背了“餐桌原则”,血淋淋的画面总是令人作呕——其实在集体非理性的报道行为当中,媒体自己甚至不一定清楚究竟要忠实于谁,这也就解释了他们态度前后不一致的原因。
图2 海南校长开房案的波特图式
需要注意的是,波特图式给出的四个范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应当被看作一个循环的有机整体通盘考虑,这样才更有益于作出更加正确的伦理决定。但是,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笔者发现大部分媒体倾向从“价值观”这一步骤直接转入采取行动。以上给出的无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价值观,亦或是“报道事实”的职业价值观都有其合理性,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矛盾。
二、怎样认识突发性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
社会赋予媒体追逐和占有稀缺信息的合法性,同时也得容忍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的“偏狂”和“偏执”。媒体遵循着自己的一套商业逻辑,在市场竞争和交换利润的压力下,媒体报道的新闻不是事件的新闻,而是市场竞争的新闻和商业诉求的新闻,在传播中呈现的信息时不时有悖于社会常理,甚至伤害社会常理[4]。诸如此类“伤天害理”的事件往往又因其具备“新闻价值”又天然的具有被传播的必然性,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我们知道,传媒不是一般的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传媒所报道的事件均与公共利益相关,与之相对的则是传媒报道本不应该涉及纯粹的私人领域。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报道此类强奸案的目的在于提升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如果事实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而不得不公开当事人的某些隐私时,也应当以“减少伤害”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原则[5]。
“海南校长开房案”属于个别偶发案件,即使是为了推动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的废止,也不应该以公开受害者和家属的隐私作为代价来报道这一案件。这起案件被定性为强奸案件,其内容多涉及“性”,而“性”在法律上不言而喻属于个人隐私,披露被害人的身份、地址和其他一些足以使人辨认的细节都是侵权行为:
目前,警方已提请逮捕该案两嫌疑犯。开房案6名幼女在检查时发现下体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而检查结果也显示5女生处女膜破裂。受害者之一的家长王强表示:“我妻子和女儿一起进去的(检查),妻子说里面有万宁的医生,也有省里的法医,但主要是万宁的医生在检查,省里的人没怎么看。检查完,有一个医生认识我妻子,说我女儿的处女膜破了,但这个医生被另一个医生推开了,说我女儿的处女膜没破,我妻子没签字”[6]。
幼女不幸成为性犯罪的受害人,其身体和人格尊严本已遭受摧残,再向全社会公开,这便构成了“二次伤害”。传媒在涉“性”的问题上造成“二次伤害”,不同于侵犯名誉权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前者带来的伤害可以通过更正和答辩等方式消除影响,而隐私的泄露造成的后果具有不可复原性,被侵害人的形象不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因而报道这类案件,尤其要有同情心和人文关怀,舍弃可能会伤害报道对象人格尊严和名誉的无关紧要的细节[5]。
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到新闻媒体滥用权力。众所周知,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就会被滥用。但是大多数滥用新闻权力的人并没有遭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也就造成了新闻权力滥用现象。另外,现在的新闻媒体不仅仅承担着社会责任,同时它还是一个企业,它也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存活下来,这也就使得新闻媒体不得不在其功能定位上加以调整。为了获取更多的受众,拉到更多的广告,不少媒体大量采用夺人眼球的标题和图片,再加以蛊惑人心的解说词,以此来保证自己的发行量。这就使得以强调“社会责任”为己任的新闻价值观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也就出现了更多的类似于“二次伤害”的报道。再加上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职业道德缺失,更是助长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三、如何规避突发性新闻报道的二次伤害
对于怎样有效规避“二次伤害”的产生,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在业界加强职业伦理教育,另一方面在制度方面要更加完善顶层设计,做到双管齐下,标本兼治。陈力丹教授的《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值得借鉴,其中关于“传媒社会责任”的四大原则之一便是“减少伤害”。一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少数民族、女性、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二是保护消息来源的权益;三是舍弃可能会伤害报道对象名誉的无关紧要的细节;四是舍弃可能会煽动暴力或冲突的有关仇恨的内容;五是舍弃可能会引起公众心理伤害或不适的无关紧要的内容;六是尚未被法院判罪的犯罪嫌疑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不在报道中对其进行有罪认定[2]。
对照上述原则,不难发现在“海南校长开房案”中媒体未能对未成年人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披露了“可能会伤害报道对象名誉的无关紧要的细节”,同时又以展示“带血内裤”等方式呈现了“可能会引起公众心理伤害或不适的无关紧要的内容”。
在制度层面上,笔者试图给出三条切实可行的方案:一是尽快建立对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现象评估和认定制度,可以在我国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媒介管理部门成立专门小组对其进行评估认定,同时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避免“媒介审判”;二是把更正和道歉制度落到实处,减轻媒体和“二次伤害”受害者群体关系之间的张力,彰显新闻从业者的自律意识和专业主义精神;三是实行新闻赔偿制度,这不仅是使受害者获得相应的物质上的赔偿,更体现了维护新闻活动公正公平和道义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段中卫,王琳.论律师的职业伦理困境问题[J].社会科学论坛,2009(1):76-80.
[2] 周俊.论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的基本专业原则[J].新闻记者,2012(1):36-41.
[3] 杨茜怡.论嫖宿幼女的定罪问题[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9):255.
[4] 陈翔.悲情传播中的媒体伦理危机——以“5·12”汶川地震报道为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8(4):31-37.
[5] 陈力丹.论传媒的“二次伤害”——以“联防队员入室强奸”案的报道为例[J].新闻与写作,2012(1):26-29.
[6] 海南开房案幼女带血内裤照曝光 2名涉案人被双开[EB/OL].http:hinew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