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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灾害治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

2014-01-22孔庆茵侯玲

共产党员·上 2014年1期
关键词:突发性救灾灾害

孔庆茵+侯玲

目前,学界对政府与NPO之间的关系从多维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突发性灾害治理,尤其是政府与NPO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的互动研究不够深入。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政府应该、而且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但这种主导作用并不是包揽一切,原因在于政府职能有其边界与限度。而NPO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具有行动快速、联合行动、专业性强和工作细致等政府不可比拟的优势,在某些方面能发挥政府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如下困境。首先,我国NPO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未理顺。对NPO来说,现有政策和法律上的缺陷以及政府对NPO的管理模式,是其发展壮大的障碍;在政府看来,NPO的大量存在是在政府之外树立了新的权威,带来了治理上的困难。这样的认知使双方的合作很困难,双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更少;其次,没有正式的法律可以保障NPO参与救灾。政府与NPO合作关系的规定在法律上有待进一步具体化;此外,还存在政府对NPO的监管不力和NPO自身组织结构不完善等问题。

对全社会带来影响的突发性灾害,要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共同治理。充分发挥NPO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的作用,对于更有效地治理突发性灾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NPO的兴起不是偶然的,是多种复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有“政府和市场失灵”,就会有“志愿者失灵”。为加强政府与NPO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的协同性,更好地发挥NPO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的作用,应促进政府与NPO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的良性互动,最终促进突发性灾害治理向着善治的方向发展。

一、改变相互的认知态度

首先,NPO的发展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不是政府的对立面,而是政府的帮手和合作伙伴,不会带来治理上的困难。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不少民间公益组织,安于“配合政府应对灾害救援工作”。从宏观上看,政府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仍将是社会管理的主导者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和NPO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政府发挥主导作用,NPO 只是处于补充和辅助的地位。因此,NPO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对于政府的救灾工作起到是一种补充作用,它不是在政府之外树立了新的权威,而是有助于政府治理方式的变革。

其次,NPO应主动与政府沟通。我国 NPO的运作更多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模式,因此,NPO要发挥积极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扶助和正确引导。NPO 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个事实,摆正位置,承认现状,不能因为缺乏独立性就随波逐流,放弃发展,而是应充分挖掘目前发展的潜力,最大程度地发挥 NPO 的作用。政府并不是要把NPO管死,还是希望其发挥作用的。对于很多没有取得合法身份地位的NPO,政府事实上采取了容忍和默许的态度,并没有按照相关条例进行严格管理,否则,它们要生存是不可能的。

公共危机是一种社会性的危机,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个体和团体,因而在危机管理中,应动员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整个救灾和灾后重建主要是依靠政府,因为灾区的很多需求是刚性和硬性的,而且需求量非常大,NPO没有能力调动那么多资源。但同时,灾后的问题和需求是多样性的,政府不可能事无巨细,也没有足够的精力照顾到灾区的方方面面,因此,政府的工作肯定有不到位的地方,还有一些该管没管、该做没做的事,这时就需要NPO协助政府,共同对突发性灾害进行治理。因此,政府与NPO的合作及良性互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关键是积极寻求良性互动的途径。

二、政府出台正式的法律

保障NPO参与救灾,

畅通与NPO的合作机制

首先,政府应尽早确立一套法律体系,对 NPO 的发展加以保障,以立法形式确立NPO参与救灾的身份地位,同时,明确界定政府部门与NPO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的合作关系。比如,以宪法为基础,明确规定发展 NPO 是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形成一部与宪法相衔接的 NPO 基本法,出台一系列与基本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还有适应这些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为促进NPO更好地发挥作用,政府要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权责关系,从制度上为政府和NPO之间建立积极配合的合作关系提供保障。其次,降低NPO准入门槛,以保证NPO合法地开展工作。适度放松对 NPO 的管制,增强其独立性。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要找准自己的角色,理清利益关系,斩断利益链条,又要定位好NPO的角色,按科学规律办事,增强NPO的独立性。限制政府机关对NPO的行政管理和审批权限,减少寻租腐败的机会。政府要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创新NPO管理模式,应该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采取公益动作型的组织模式进行改革。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在登记授予其独立法人资格的同时,对其业务活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实行理事会主导。再次,NPO 参与突发性灾害救助,自身消耗成本较大,已有的调查表明,在参与救助的资源上,29.6%的组织,其行动成本完全由组织或个人自己承担,56.3%的组织,其行动成本部分地由组织或个人自己承担。超过一半(53.7%)到灾区服务的NPO遇到的困难是工作经费不足。

由于目前,我国NPO大多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少NPO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资金不足等困难,政府在政策上应对NPO予以相应的支持,尽快完善资金募集和管理制度、NPO税收财务制度,为NPO 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物质和政策支持。同时,要充分调动各方面投入的积极性,淡化政府财政投入的直接方式,更多地通过基金会等间接方式进行支持。光靠个人之力筹集资金或社会捐赠不是NPO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长远之计。有的外国基金会,每年大致有七八十亿美元的预算,为NPO救灾工作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中国现在恰恰缺乏这种基金会,使政府的服务性功能让其他基金会来做。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国外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最后,完善对NPO的监管制度。

三、NPO应完善自身组织结构,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首先,NPO应该加强自身的组织结构建设,完善自身的运作机制。成熟的组织结构是一个组织开展活动的必要前提和保障。要合理搭配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既要有热心公益事业的积极人士,也要有服务对象和捐助方代表的共同参与,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士,这样才能保持组织的动力和活力。此外,NPO要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活动开展管理制度,明确组织内部各部门的权责关系,为NPO更好地开展活动提供组织保证。其次,NPO要注意提高自身的能力建设。NPO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引入专业的科班出身的人员、建立长效培训机制等途径,提高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使之具备救灾的专业知识,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能力。最后,NPO要加强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NPO应形成一个权威部门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各类NPO的行动,避免各自为政,缺乏合作。

在突发性灾害治理中,政府与NPO之间存在深刻的互动关系:政府让渡公共空间推动NPO参与,NPO在实际参与中获得了成长;而NPO的参与并由此获得的成长空间又优化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质量,从而提高了救灾的工作效率,提升了政府的形象,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在这种互动中,政府与NPO都得到了锻炼,提升了能力,并加强了彼此间的信任。政府还权于社会,给NPO提供生长空间与活动平台,这是有效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必然趋势。但这种还权要达到有效治理的目标,还需要NPO在这种还权中不断成长、日益完善并积极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才能够成为与政府合作的治理力量。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本栏编辑/白华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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