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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审视:治理的视角

2014-01-21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产权古典经济学

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杭州 31001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改革的核心问题。要推进改革,就需要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更为深入的认识。在古典经济学中,政府和市场被认为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政府做市场没有能力做,也不愿意做的事,这也是一种主流的看法。但是,假如把这种看法放在改革的背景下,我们会发现它距离改革的要求还是有差距,因为它预设了一个事先就知道什么是市场(政府)有(没有)能力做,愿意(不愿意)做的主体,而这个主体实际上并不存在,在实践上,政府往往就会充当起这个决定市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角色,从而导致政府权力扩大,职能难以得到转换,最终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错位,改革受阻。因此,改革要求我们重新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本文正是从这一要求出发,提出一种认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视角。

一、 “小政府”的失败与政治经济的重构

经济理论与政治有着内在的关联,什么样的经济理论,往往对应于什么样的政治,明显地,古典经济学对应于“小政府”的治理模式,或者说,古典经济学为小政府治理提供了一整套的理论基础。但是,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小政府”理念或“一个守夜人的国家”在实践中并没有取得成功,我们看到的现实是政府规模不断扩大,如西班牙经济学家德索托所言,二十世纪的历史已证明古典自由主义的失败,布坎南也意识到古典自由主义的内在脆弱性。

一种理论在实践中遭遇了失败,必然有其内在的原因。布坎南认为古典经济学有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没有一个清晰的有关“正义”的理论,古典经济学所关注的是“经济发展”和“价值决定”这两大主题,而无论是亚里士多德“交换”意义上的正义还是“资源配置”意义上的正义都不是它关心的。[1]二是古典经济学没有区分“对制度的分析”与“给定制度下的行为的分析”这两个不同的层面,古典经济学很大程度上把“规则”视为给定的,因此也就忽视了对规则的分析,换句话说,古典经济学抽离了行为的规则背景,把行为放在抽象的真空下分析,这在李嘉图的经济学中是最为明显的。这两个缺陷是相关的,我们知道,“正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关于制度的,因为正是制度给什么行为是正义的,什么行为不是正义的提供了参照的标准,缺少对第一个层面的制度问题的分析,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的理论的缺失,反过来,缺少有关正义的理论,也必然导致第一个层面的制度分析的缺失。那么这两个缺陷所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呢?如布坎南所指出的,它导致对政治和社会组织的潜力和局限的“误诊”,以及不能有效地约束政治行为,这样,古典经济学在政治实践中的失败就不足为奇了。

令人担忧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即新古典经济学也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这两个缺陷。新古典经济学的政治理念体现在芝加哥学派的公共选择理论中,古典经济学的缺陷体现在这一理论的两大研究主题中,一是研究“给定的”制度安排下的效率,认为既有的制度已经是约束条件下最优的,假如还有好的制度,那一定已经被人发现,假如不是最好的,那它一定不会延存下去,这样,就把制度本身的研究排除在外了,这与上文“忽视第一个层面的制度分析”是吻合的。二是进行“制度设计”或“机制设计”,根据研究者所认定的约束条件,设计某个“最优的”或“更优的”制度,供政治家参考,典型的如“机制设计理论”,如社会福利制度的设计。在芝加哥学派的这两大研究主题中,无论哪一项研究对改善社会治理都没有太大帮助,这些研究,要么对既有制度中那些不合理的方面视而不见(因为不是它关注的对象),要么是做“无用功”,设计一些不可能被采用的制度,即便被采用了,其效果很可能是对社会的“折腾”,因为政府不会采纳减少其权力的制度,结果,正如实践所证明的那样,芝加哥学派及其政治理论尽管强调小政府,但它的流行,并没有减少政府规模,相反,使政府规模进一步地扩大。一个也许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受这个学派的经济学的教导及其政治理论的影响,人们普遍地丧失了对制度正当性的关注,只考虑当下的利益最大化。

没有人会否认,社会需要进步,我们现在的治理需要改善,问题是应该怎么做才能让好的“变化”出现?以及经济学家怎么才能为这种变化的出现做出应有的贡献?或者说,他们应该在哪些方面做出努力才是有价值的。

布坎南认为,为了让好的变化出现,社会需要有两点共识,一是“政治”是相对无效的,消除对政治作用的盲目崇拜;二是相信“市场”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既是对上述芝加哥学派“制度设计”的批评,同时也是对“自主治理”的强调。不难发现,从逻辑上讲,这两点共识可以从他对古典经济学两个缺陷的认识中“推导”出来:因为正义以及第一个层面的制度的缺失,所以要借助于政治,而不是市场的力量。

忽视正义以及第一个层面的制度的问题,与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和一般均衡模式有直接的关系,在这种假设下,经济人会自动地对给定的或经济学家设计的制度作出最优的反应,经济学家所要做的,自然就是研究这个给定制度下的效率或为他们设计一个最优的制度,在这个理论框架中,正义问题至多是一个经济学家的问题,而非当事人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正义一定是个人主义的,或者说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经济学家设计的抽象制度所赋予的。相应地,事关正义的制度,也是与当事人的历史情境联系在一起的,而在这个框架中,当事人已经被假定为自动地选择(经济学家设计出的)最优制度的人,也就是一个不会“思考”何为正义的人,而是被动地接受经济学家给定的正义的人。

尽管经济学家不能代替当事人思考何为正义,但经济学家应该知道对当事人来说普遍的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复杂,显然,不断地扩大当事人的行动空间,也就是德索托教授所说的有助于“不断地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制度才具有普遍的正义性,而这种制度的内容,主要有长期演化形成的规则和自然法则两个方面,人类长期演进的历史已证明,这两个方面的制度是扩大当事人行动空间的保障。指出何为普遍正义的制度之后,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古典经济学的第一个缺陷,也解决了古典经济学忽视第一个层面的制度分析的问题,从而使古典经济学的两个缺陷都得以弥补。

古典经济学(及芝加哥学派)属于“价值范式”,追求某个最优的制度(“最大价值”),如激励兼容的制度,而强调遵循长期演化形成的规则和自然法则的政治理论,是一种“交换范式”,追求的是“不断展开的学习过程”,即人们不断地习得好的制度的过程,这个习得好的制度的过程,也是不断地扩大人的行动空间的过程。

沿着“交换范式”的思想进路,政治没有朝好的方向改善的原因,不是人们“不知道”第一层面的制度正义是什么,而缺少朝向那个好的制度的“行动”,导致各种能够体现第一层面的制度正义性的具体制度不能出现。和第一层面那些具有“抽象性”的制度不同,这些具体的制度不是事先可以预知或设计的,而更多的是那些朝向第一个层面的行动的结果。因此,“交换范式”实际上也可以称为“行动范式”。

根据“交换范式”,经济学家不是去分析给定制度下的效率,也不是去设计他眼中的最优制度,而是考察在现实中,究竟是什么阻碍了人们习得并采取那些有助于正义制度实现的“行动”。人不是马上就能对设计好的制度作出最优的反应,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文化观念,机会主义,人为的强制,及其所导致的自治能力的缺乏等等都有可能成为阻碍这些“行动”的因素。

这也意味着政治经济问题研究的重大转向。如前所述,我们怀疑芝加哥学派研究的社会价值,在现实中,也很难找到证据证明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研究对改善政治起到了什么助益,其原因,如上所述,是它继承的是古典经济学(及新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范式”。

芝加哥学派及其政治理论的问题在于,只看到了那些“无意识的”、追求最大产出和效用的努力的重要,而忽视了“有意识的”制度建设的行动的重要性,如忽视这方面的努力,市场将整个地陷入“公地的悲剧”,而不是仅仅在某些所谓的“公共领域”陷入这一悲剧。恰恰相反,根据交换范式,目前对“公共领域”和“非公共领域”的划分是人为的,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界限,整个市场都可以视为公共产品,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公益物品”。[2]

这样,我们也可以对“公共”的含义进行重新的定义:“公共”不是“政府”及“政府的行为”,恰恰相反,它指的是“每个人”“每个人的行动”,通过关系每个人自治意识和提升自治能力的制度建设,点点滴滴地改善治理,这样,市场才能为“每个人”提供更多的“公共利益”。

二、 市场治理与组织治理的关系

在人们通常的印象中,“市场”与“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见的价格机制在起作用,而治理是使某个特定的组织更有效率的行为,如人们常说“公司治理”,但很少有人会说“市场治理”。换句话说,人们会把“市场”与“治理”视为两个不同的问题,认为市场是“非人为的”,而治理是“人为的”。但在这里我们要指出,市场与治理不可分,市场可以视为一种治理,“治理”为我们理解市场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我们将说明,市场治理是组织治理的外部条件,两种治理是互为依存,缺一不可的。

教科书往往把市场看做是“价格的协调”,这是对市场不恰当的简化,市场其实是需要人们去“治理”的,很明显,假如没有产权的保护,没有对道德、法律等规则的遵守,市场将不复存在。市场治理牵涉到的是与每个参与主体都相关的那些普遍适用的规则,根据哈耶克的观点,这些规则,如道德、法律是抽象的、演化的,非人为设计的,人们有遵循这些规则的“义务”,同时也需要特定的机构去维护这些规则,在目前,主要是政府执行这个功能。[3]

组织内部也需要治理,这也是人们常说的“治理”之所指。组织的治理需要一套规则,这套规则与上述市场治理的规则不同,一般来说是人为设计的,取决于组织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套规则在组织内部运行,到一定时间还会形成组织的文化,表现为组织的价值观,对组织成员的行为具有无意识的指引作用,组织的文化也是整个社会文化的重要构成,而社会文化也是规范市场治理的那些非正式规则的一部分。

如上所述,组织建立的规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的目标,那么组织的目标又与什么有关呢?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的“自主决定权”,假如组织没有自主决定权,不能自主确定自己的目标,比如要服从上面的安排,听从上面的命令,那么这时就没有什么治理问题存在,这个组织不能称其为组织,只是上级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因此,自主决定权是组织治理的重要前提;二是外部的信号,如价格信号,组织根据什么确定自己的目标呢?当然需要有信号提示它,没有这些信号,它就会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自主决定权”和“信号”也为组织治理提供了必要的激励。

当然,这里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即信号从哪里来?在计划经济中,信号是上级给的命令,在市场经济中,要组织自己去捕捉,信号很多,究竟捕捉哪个信号,取决于组织的决策者,即企业家,但前提是要有各种信号产生,没有信号产生,也就没有利用的问题。而信号产生的前提,又在于组织之间是否有竞争和交换,这相当于又回到了第一个条件,即组织要有自主决定权,这样才有相互的竞争和交换。

必须指出的是,市场的信号,如价格并不是使市场达到供求均衡,使市场出清的,也就是说,它并不明确地告诉企业家该怎么做,而只是企业家可以利用的信息,不同企业家对价格可以有不同的反应。组织处理这些信号,并产生出新的可供其他组织利用的信息,这正是组织内部治理的功能。

市场的信号,正是组织治理的产物,没有组织治理所产生的信息,不同的组织之间得不到协调,市场治理也将不复存在,可见,市场治理正是建立在无数的组织治理之上的。政府人为规定的价格,没有在组织治理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信号所具有的功能,因此,也不具有市场治理的功能,可见,我们要追求的不是有没有“价格”,而是使每个主体都能更好地改善价格背后的“治理”。

这也给我们“如何判断市场治理优劣”的启示,假如一个社会中,组织的自主权越大,组织就越有激励改善其治理,使其达到接近充分利用市场已有信息的状态,组织所制造的信息就越能反应消费者真实的需求,信息的质量就越高,这样就更好地满足了市场治理的需要。相反,假如在一个社会中,有部分组织缺少这样的自主权(根据上面的论述,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组织),那么这些组织是没有激励去完善自己的治理,去处理市场信息的,也就不能产生市场治理所需要的信息,或者产生的信息质量比较低,这也导致整个市场治理的质量比较低。极端的情况是整个社会都合并成一个组织,如计划经济那样,这时就根本没有市场治理了。这相当于告诉我们,有不同质量的组织治理,就有不同质量的市场治理,要使市场治理更好,就应该给组织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治理”与“改革”有着密切的联系,“改革”实际上就是改善“市场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也适时地提出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我们认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途径应当是“改善市场治理”,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如上所述,就是要放松管制,使越来越多的组织拥有自主改善其治理的权利。

三、 关于“市场治理”的两大经济学传统:科斯的治理思想

以李嘉图-瓦尔拉斯-凯恩斯-萨缪尔森-斯蒂格勒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传统把市场简化成“机制”,认为在价格、供求和竞争等机制的作用下,市场会迅速地“出清”,达到均衡。当然,他们也认为市场会失灵,需要政府纠正外部性,或弥补有效需求不足等被他们认为市场“自身”存在的问题。但是,市场果真是如此吗?显然,这种方法是把市场看作是一个“黑箱”,忽视了市场起作用的真实过程,实际上,市场所包含的内容是很丰富的,把市场简化成“机制”是对市场的不恰当的简化,在实践上会有严重的后果。

科斯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指出经济学应该关注真实世界的制度结构,假如没有制度运行的成本,即交易费用,那么不同制度的资源配置效果都是相同的,这是主流经济学的情况,但是,在现实中,制度运行是有成本的,因此,不同制度的结果是大不相同的。[4]这就是说,对于各种不同的产权安排,尽管都会产生价格、供求和竞争等机制,但它们的经济效果却是大不相同的,比如在中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下,确实是有上述机制存在的,但假如土地制度改变,如允许小产权房合法交易,也会有上述那些机制存在,但结果将是大不相同的。我们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假如研究市场问题,仅仅只关注上述机制,而看不到在背后对那些机制起决定作用的制度安排,那是舍本逐末。

说不同的制度安排将会有不同的效果,对于这里所说的“效果”,我们要关注的不仅是指整体意义上的经济绩效,如经济总产出,而且更应该关注的是对不同的人所产生的不同效果。很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存在,即一种总产出更大的制度安排,是以损害多数人为代价的,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根据总产出的多少为标准来评价不同制度安排的优劣,这是我们不同于科斯的地方。

上述分析表明,我们不能把促进交易以及相关的价格、供求和竞争等机制作为推动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因为如上所述,在绝大多数的一种产权安排下(完全的计划经济除外),都会有交易及那些机制存在,交易及其相关的机制本身不能说明制度安排之优劣,我们要看的是交易背后的产权安排已经或将会产生的效果,特别是对不同人产生的不同效果:他们受益或受损的状况,以及那种受益或受损的合理性。

这意味着这样的分析必然会牵涉到价值判断,也必然是某种程度上的规范分析。在这里,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是“好”的,即不使某些人“不合理”地获得收入,同时也不使某些人受到“不合理”的损害。这个问题,假如撇开价值判断是无法分析的,因为那样的话,我们很可能陷入“功利主义”的圈套。认为现有的制度,只要给受损的群体一定的补偿或向得益的群体征一定的税就是合理的。

要判断某种制度的好坏,我们必须回到自然法,即这种制度安排下的个体,是否免受暴力的强制,拥有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动自由,能够充分发挥他与生俱来的创造性才能,这其实是“私有产权”的另外一种表述,但比私有产权这个概念更充分地表达了应有之意。如科斯所指出的,界定和保护产权都是要成本的,也正是因为如此,人们也普遍认为,在现实中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私有产权,但是,这种流行的观点是把产权当作“物”来看,自然法意义上的私有产权是“行动”,相应地,私有产权是指人们有自主处理事务的行动自由,或者说私有产权即自主治理,而不是通常所指的那种对物的占用、使用、支配及受益等的权力,当然,这两种产权观是有联系的,在现实中,前面那种行动(治理)意义上的私有产权一定程度上会表现为对“物”的产权,对“物”的产权会也是行动(治理)意义上的产权的内容之一。

这也意味着,根据自然法意义上的私有产权观,“外部性”不是对私有产权的否定,人们有权自主处理问题就是私有产权的体现,无论这个被处理的“问题”是否是主流经济学所定义的外部性问题,还是其他。

在这里,我们也发现,科斯理论其实包含了上述两种产权观,即一种是把产权视为“物”的产权观,另一种是把产权视为“行动”(治理)意义上的产权观,前者更多地体现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而后者体现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相比之下,后面这种产权观与他提出的交易费用概念关系更为密切:交易费用是把一种更好的制度(产权安排)变为现实的成本,而非既有的制度的运行成本。前者是传统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观,后者是与现代政治学相联的产权观。他的理论中那些难以自圆其说的方面,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于他没有明确地区分这两种产权观所致。当然,这也说明,科斯介于传统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一定程度上他可以看作是传统经济学向政治学过渡的标志(不像布坎南和奥斯特洛姆,甚至哈耶克那样有较为明显的政治学特征)。

但根据上文自然法意义上的产权观,经济学与政治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存在过渡的问题,两者几乎不可分,经济学就是关于治理的,政治学也是关于治理的,而好的治理就是承认自然法前提下的人的行动。假如“市场即治理”,这当然也意味着不存在“市场失灵”问题。

但这并不等于说,好的治理会自动出现,人们遵守自然法是要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倒不是科斯所指的制度运行成本,而是指“心理成本”,人们可能要“做出牺牲”,因为不遵守自然法对个人来说收益可能会更大,这表明,市场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道德伦理和法律的重视程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这种“重视”付诸实践。

还要指出的是,自然法并不直接说明人们在特定场合的具体权利,具体的权利是“演化的”,是受特定的制度规定的,自然法是关于制度正当性的判断的,而不直接对权利做出判断的,并且,自然法对制度正当性的判断也往往是“否定式”的,即这种制度是否对不损害他人的行动施加了暴力强制。

科斯治理理论,由于缺少自然法的维度(已经体现在上述产权观方面),以及对促使治理不断地得以改善的“企业家”的忽视,使得他的理论停留在“比较制度分析”,即对不同制度(治理)的选择,而不构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治理理论。

上面的论述让我们知道,在以李嘉图-瓦尔拉斯-凯恩斯-萨缪尔森-斯蒂格勒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传统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以斯密-奥地利学派-科斯-布坎南-奥斯特洛姆为代表的经济学传统,这两大传统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前者忽视了市场的制度维度,而后者予以充分的重视。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奥地利学派-科斯-布坎南-奥斯特洛姆的努力是对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深化,如说奥地利学派是在抽象的理论(方法论)层面深化“看不见的手”,那么科斯、布坎南和奥斯特洛姆主要是朝着更为经验的方向深化“看不见的手”。这个学派的经济学家认识到“看不见的手”所隐含的“行动的协调”要借助于制度(治理)才能实现,他们对市场制度(治理)之维的重视,使他们更为深刻地揭示了市场的本质。

四、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审视

主流的经济学把政府和市场分开,假设有一个独立于市场的政府,或者说政府是处在这个“市场”之外的,政府的“功能”就是去做市场不愿意做的事和没有能力做到的事。但事实上,政府并不独立于市场之外,政府本身就是市场的一部分。在市场中,有各种各样的组织,除了政府外,还有企业、家庭、各种协会、商会、公益组织等等,从地位上说,政府并不凌驾于它们之上,而是和它们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就意味着,政府和其他各个主体都要遵守共同的规则,政府不拥有不遵守这些规则的特权。

既然市场本身就包括了政府,那么政府就不是市场的对立面,两者不存在“对应的”关系,所以,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不恰当,准确地说应该是“政府和其他主体的关系”。那么政府和其他主体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显然,“政府调节市场”的说法难成立,政府与其他各个主体之间不是“调节”与“被调节”的关系,政府与其他各种主体都受市场信号、共同规则的调节;其次,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是共同规则下的平等竞争关系,政府现在所提供的任何一项服务,所拥有的任何一项职能,都应该允许其他主体提供,向其他主体开放。

一个流行的错误概念是“市场失灵”。由上面的论述可知,“市场失灵”是对市场概念的滥用。“市场”是包含了“政府”在内的各种组织构成的,是各种组织互动的产物,那么“市场失灵”的真实含义应该是这个互动机制失灵,或者说这个互动机制没有发挥作用,而不是独立于政府的那部分“失灵了”,而通常使用的“市场失灵”概念,却是指独立于政府的那部分“失灵了”,要通过政府去纠正,这相当于赋予政府“对其他主体的行动进行纠正”的排他性特权。

“市场失灵”概念的错误还不在于预设了一个没有失灵的理想状态,把现实和这个完美状态对比,然后说现实失灵了。我们知道在现实中,没有完美状态,市场是一个过程,不断地纠正错误的过程,在政府存在排他性特权的情况下,这个自发的纠错过程就不会出现,从而导致真正的市场失灵,计划经济的失败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由于政府的补贴和保护所导致的产能过剩问题,也是同样的例子。

市场是以自愿基础之上的交换为特征的,每个人都是通过为他人服务获得收入,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原则。现在所说的“公共产品”通常是指人们不能通过自愿交易的方式获得,而只能是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但理论上,政府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也是基于“我们纳税,政府为我们提供服务”这样的自愿交换关系。政府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服务,但不意味着其他主体就不能提供目前仍由政府提供的服务,假如其他主体更有效率,政府就应该把相应的服务职能让渡给其他主体,由其他主体来提供。没有理由认为,目前由政府垄断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医疗、教育、通讯和交通等等,其他主体就一定不愿提供或不能提供,其他主体没有进入这些行业,原因往往是政府在这些行业设置了门槛,限制其进入,从而使自己免受竞争的威胁。

“市场秩序”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其实也同样要开放竞争,而不能唯一地由政府垄断。事实上,现在私人在发挥着重要的维护秩序功能,如保安公司。可见,“维护秩序”也是可以买卖的服务,也有市场价格,可以交由市场实现。如将维护秩序的功能唯一地赋予政府,那么这个市场就不存在了,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供给往往是低效的,所提供的服务未必是市场需要的。可见,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最好办法,不是赋予政府保障秩序的职责,而是让所有的个体和组织都平等地参与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竞争上来。

事先把产品(服务)人为地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然后人为地确定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相当于赋予政府一项排他性的特权。一种产品由谁提供,应当由市场竞争说了算,如政府比市场更有效率地提供该项产品,政府自然就“拥有了”该项职能,反之,它就丧失了该项职能,被市场中的其他主体替代。

如把政府视为市场的一部分,则不难发现,所有的产品都是由市场提供的,因此,问题就不在于确定什么产品应该由(被错误理解的)“市场”提供,什么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而是如何促进“市场”治理的改善,尽可能为我们提供又多又好的产品。

可见,“政府该做什么”的问题,或者说“政府的职能问题”是一个伪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如何改善作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各个主体的行动基础的制度,使它能更好地通过竞争,发挥激励功能和协调功能。

可以说,重要的问题不是确定由谁提供某种服务会更好,而是使未来那个能够更好地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会“出现”,促进这样的个人或组织出现的制度才是好制度。这样的制度必然是促进竞争的,它的功能是“发现”究竟谁是某项服务的更有效提供者。无疑,消除政府对某些服务的垄断是这项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一直以来,尽管在“意图上”我们试图确定政府的职能,但在实践中,这一目标总是未能实现,其原因,如上所述,在于我们把政府视为独立于市场的一个部门,事先就认为存在市场失灵,认为某些服务只适合于政府提供,把产品人为地划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上文对此已经进行了批驳,还要指出的是,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当政府在某些产品的供给上享有垄断特权之后,就会把越来越多的相关产品都变成“公共产品”,政府的权力相应地不断扩张。

[1]BOETTKE. Anarchy, State and Public Choice[M]EDWARD STRINGHAM. Anarchy, State and Public Choice. Cheltenham, UK: 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5:38-65.

[2]E.奥斯特罗姆.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余逊达,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1-370.

[3]F.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1-611.

[4]罗纳德.H.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盛洪,陈郁,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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